第3章 消费税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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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年多选题】消费税不同应税产品的纳税环节包括()。A.批发环节B.进口环节C.零售环节D.生产销售环节答案:BCD解析:消费税属于单环节课征的税种,只是消费品生产销售或进口或委托加工时,以后的流通环节均不再征收消费税。但金银首饰、钻石与钻石饰品以及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在了零售环节征收。2【2008年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答案:B解析:选项A,消费税征税环节包括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零售环节,不包括批发环节。选项B,金基合金属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选项C,普通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品。选项D,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第四节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3【2008年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有()。A.化妆品厂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香水B.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C.白酒生产企业向百货公司销售的试制药酒D.轮胎厂移送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待销售的汽车轮胎答案:AC解析: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属于必要的生产经营过程,不征消费税。轮胎厂移送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待销售的汽车轮胎,不征消费税;如果门市部已经对外销售的,应当按销售额计征消费税。第四节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4【案例3-6】某酒厂4月份销售粮食白酒3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款120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0元;销售黄酒1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款4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该酒厂对上述押金均单独记账核算,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对方已于7月份按时将上述包装物全部退还该酒厂。根据规定,----生产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需并入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但销售黄酒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收取时不应并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则该酒厂4月份应纳消费税和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第五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5销售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额=30×2000×0.5+[1200000+30000÷(1+17%)]×20%=275128.21(元)销售黄酒应纳消费税额=10×240=24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0+30000÷(1+17%)]×17%+40000×17%=215158.97(元)注:对于纳税人生产粮食白酒的销售,应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算,虽然消费税是价内税,但从量定额计征的消费税额,无须并入从价定率计税的销售额中。第五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6【案例3-7】某化妆品厂(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5月份向某企业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30900元,则该笔销售业务应纳的消费税为:应纳税额=30900÷(1+3%)×30%=9000(元)应纳增值税=30900÷(1+3%)×3%=900(元)第五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7【例题·计算题】某葡萄酒生产企业,生产葡萄酒按10%税率交消费税。销售葡萄酒100万元,本月拿200吨葡萄酒换生产资料。最高价为每吨200元,最低价每吨为180元,中间平均价为每吨190元。【解析】消费税:100×10%+200×200÷10000×10%=10.40(万元)增值税:100×17%+200×190÷10000×17%=17.646(万元)8【例题·单选题】某酒厂2008年12月销售粮食白酒12000斤,售价为5元/斤,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6200元;本月销售礼品盒6000套,售价为300元/套,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80元,干红酒2斤、单价70元。该企业12月应纳消费税()元。(题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A.199240B.379240C.391240D.484550【解析】纳税人将不同税率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销售额也从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该企业12月应纳消费税=(12000×5+6200)×20%+12000×0.5+6000×300×20%+6000×4×0.5=391240(元)9【案例3-16】某啤酒厂(一般纳税人)7月份销售自产啤酒20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42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收讫。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适用定额税率为250元/吨:应纳消费税=200×250=5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00×4200×17%=142800(元)注:由于啤酒适用的定额税率有2档,确定啤酒出厂价格进而确定啤酒适用的定额税率档次时,其出厂价格应包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第六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0【2006年单选题】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收取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取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A.5000元B.6600元C.7200元D.7500元答案:C解析:A型啤酒单位售价=(58000+3000/1.17)/20=3028.21(元/吨),适用消费税率是250元/吨B型啤酒的单位售价=(32760+1500)/1.17/10=2928.21(元/吨),适用消费税率是220元/吨应纳消费税额=20×250+10×220=72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8000×17%+32760÷(1+17%)×17%第六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1【案例3-17】某酒厂(一般纳税人)4月份销售自产粮食白酒2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0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收讫。根据规定,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则该笔销售业务应纳消费税为:应纳税额=20×2000×0.5+600000×20%=20000+120000=14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17%=102000(元)从价计征从量计征第六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2【案例3-19】某厂(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某型号化妆品每套生产成本为220元。8月份销售情况如下:3日销售400套,每套不含税售价330元;10日销售700套,每套不含税售价320元;20日销售900套,每套不含税售价310元。15日将自产的同类化妆品200套以福利形式发给本厂职工。25日销售给业务协作单位同类化妆品300套,每套不含税售价180元,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笔销售业务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第六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3如果当月消费品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因此,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为:加权平均单价=(400×330+700×320+900×310)÷(400+700+900)=317.5(元)应纳税额=(400×330+700×320+900×310+200×317.50+300×317.50)×30%=238125(元)注意,在上述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时,采用的是加权平均价格,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前述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时,则应按最高销售价格确认计税依据。第六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4(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①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或者=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②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或者=[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第六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009年教材新修订内容!15【案例3-20】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为一大型汽车拉力赛赞助10辆比赛用特制高级轿车,该厂无同类轿车的销售价格。已知该赛车每辆生产成本为2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25%,成本利润率为8%。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因此,该厂赞助的该批赛车应纳消费税为:组成计税价格=[200000×(1+8%)]÷(1-25%)=288000(元/辆)应纳税额=288000×25%×10=720000(元)第六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6【案例3-21】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当月将自产粮食白酒1吨移送本厂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酒店作为营业使用,已知该白酒每吨生产成本为3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上述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因此,该厂移送酒店使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为:组成计税价格=[30000×(1+10%)+1×2000×0.5]÷(1-20%)=42500(元)应纳税额=42500×20%+1×2000×0.5=9500(元)第六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7上述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有以下三种适用情况:(1)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案例3-22】某日化厂(一般纳税人)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该批化妆品生产成本6000元,成本利润率5%。组成计税价格=[6000×(1+5%)]÷(1-30%)=9000(元)应纳消费税=9000×30%=27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17%=1530(元)第六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法规规定18(2)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规定10%,组成计税价格---包含消费税税金。【案例3-23】某啤酒厂(一般纳税人)自产啤酒1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生产成本1000元(不含税出厂价小于3000元/吨),无同类产品售价。应纳消费税=10×220=22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1000×(1+10%)+2200]×17%=2244(元)第六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法规规定19(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对于自产自用、委托加工以及进口消费品---复合计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组价征收。{从量定额计算的消费税计入到组成计税价格中,此时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规定确定。}【案例3-24】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将800标准条自产卷烟用于厂庆活动,每标准条生产成本为6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该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45%加0.003元/支,成本利润率10%。第六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0①应纳消费税:从量征收的消费税=800条×200支/条×0.003元/支=480(元)从价征收的消费税=[800×60×(1+10%)+480]÷(1-45%)×45%=43592.73(元)注意:上述组价中包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480元。应纳消费税=480+43592.73=44072.73(元)②增值税销项税额=[800×60×(1+10%)+480]÷(1-45%)×17%=16468.36(元)注释:上述计算过程中应加定额税480元。或=[800×60×(1+10%)+44072.73]×17%=16468.36(元)第六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法规规定21【案例3-25】甲企业(一般纳税人)4月接受乙卷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5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发生加工业务支出4000元。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烟丝成本利润率5%。甲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0元。---不属于委托加工消费品业务,应按销售业务计算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35000+2000+4000)×(1+5%)÷(1-30%)=61500(元)甲企业应纳消费税=61500×30%=18450(元)应纳增值税=61500×17%-3400=7055(元)第六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2【案例3-26】甲卷烟厂(一般纳税人)8月份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10吨,收购凭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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