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讲贸易政策的关税措施9.1关税措施概述9.1.1关税的基本概念关税(TarifforCustomsDuty),简单地讲,就是一国政府对流入或流出该国国境的商品课征的一种税。关税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海关征收的。关税区域(CustomsArea)关税同盟根据征收关税的目的不同,关税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之分。财政关税(RevenueTariff)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ProtectiveTariff)是指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而对外国商品课征的关税。9.1.2关税种类从量税是对进口货物每个单位量征收一定量的税费。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从量税额=货物数量×单位从量税从价税是按进口货物的价值征收一定百分比的税。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从价税额=货物价值×从价税率在以上两种基本关税形式上,将从价税和从量税这两种方法混合使用便构成了复合税,又称混合税(CompoundTariffs)。复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在具体征收时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另外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另外加征从量税。选择税(AlternativeTariffs)。9.1.3关税税则关税税则(CustomsTariff)又叫海关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它是海关征税的依据,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从内容上来看,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其一为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和说明;另一为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又主要有税则号、商品名称、关税税率等栏目组成。根据关税税率栏目的多少,海关税则可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根据海关税则中税率制定中的国家权限不同,海关税则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两种。9.1.4关税税则中商品分类为了克服各国在海关税则商品分类上的差异,避免各国通过海关制定有利于本国的商品分类,实行贸易歧视的做法。国际上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目录》(CustomsCo-operationCouncilNomenclature简称CCCN)。1983年通过了《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System简称H.S),于1988年1月1日开始生效。9.2关税经济效应的局部均衡分析10.2.1价格效应第一类价格效应是国内价格上升幅度低于关税水平的价格效应。第二类价格效应是国内价格的上涨幅度等于关税幅度的价格效应。第三类价格效应是国内价格没有变化的价格效应。10.2.2消费效应定量分析前述价格效应的第二种情形即以贸易小国征收关税后,导致该国国内价格的上涨幅度等于其征收的关税为例的消费效应。见下图:消费者剩余(ConsumerSurplus)是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与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根据效用理论,它表示消费者从消费某种商品中所增加的个人福利之和。在图示中表示的消费者剩余就是价格线、需求线和纵坐标所围成的面积。由于该国征收关税导致该国国内价格线上移,因此,消费者剩余发生了变化即消费者剩余减少了。消费者剩余减少的量可用图10-4中a+b+c+d的面积表示。a+b+c+d的面积即为该国征收关税对消费者造成的净损失。9.2.3生产效应征收关税对生产者的影响则仍结合图10-4予以分析:未征收关税时,国内生产量为Q1。征收关税后,国内市场价格由Pw上升到Pt,国内企业就会将产量由Q1扩大到Q2水平。生产者获得的利润是他们的总收入和总成本之间的差额。总收入又等于价格乘以销售量,也即未征收关税时是Pw乘以Q1,征收关税后则为Pt乘以Q2。由此可见该过征收关税使国内生产者的总销售收入增加了。征收关税使国内生产者的总销售收入增加了。生产者剩余(ProducerSurplus)是指生产者愿意接受的产品价格和实际接受的产品价格之间的差额。生产者剩余发生了变化即生产者剩余增加了。生产者剩余的增加量为图10-4中a的面积。a的面积即为该国征收关税后使生产者产生的净收益。国内生产者因本国政府征收进口关税而获得的收益小于消费者付出的成本。9.2.4贸易效应关税的贸易效应是一国征收关税会使该商品的进口量减少。在图10-4中表现为,在自由贸易下,该国的进口量为Q1Q4。征收关税后的进口量为Q2Q3。征收关税前后,该国对该商品的进口量减少了Q1Q4-Q2Q3部分的数量,也就是Q1Q2+Q3Q4部分。进口量减少的原因是因为征收关税后,国内价格上升,导致消费量减少所造成的。当然在较高的价格条件下,国内生产增加也替代了部分的商品进口。进口量的减少还会减少贸易收支的逆差,进而对消除国际收支的逆差发挥作用。9.2.5政府收入效应关税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甚至对于某些国家是财政收入的一大部分。有些国家征收关税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但即便政府出于保护本国工业的目的,对进口品征收关税同样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在图10-4中,c部分就是政府的关税收入,c是征收关税后进口的数量与单位产品征收的关税的乘积。可见,除了生产者之外,政府也是征收关税的受益者。9.2.6再分配效应征收关税之后,通常发生消费者的收入转移给生产者和政府的再分配现象。征收关税后,消费者剩余损失部分转移给了生产者和政府。当然,也损失一部分。从生产要素收益变化角度进行分析,根据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即S—S定理),一国对进口品征收关税,实际上使国内该种商品的相对价格上升。因此,会增加本国和进口商品相竞争的商品所密集使用的要素的收入。9.2.7对进口国经济的净效应在图10-4中,消费者剩余损失的a+b+c+d的价值量,没有消失而是转移给国内其他利益集团的是:a转移给了生产者,c转移给了政府。而b和d则没有发生转移,而是消失了。在国际经济学的分析中,b称为生产效率的净损失(ProductionEfficiencyNetLoss)。它是在征收关税之后,由于价格的提高导致的由国内生产要素需求的提高而使要素价格提高,从而引起国内进口替代品生产的边际机会成本提高而造成的损失。d称为消费净损失(ConsumptionNetLoss)。它是在征收关税后,本国消费者因为减少了比现实价格较低的进口产品的消费所遭受的损失。消费净损失和生产效率的净损失之和,即b+d部分,构成了关税的社会成本,或叫社会的无谓损失,或叫保护成本,又叫关税的净效应或叫关税的福利损失效应(WelfareLossEffect)。9.2.8大国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从前面对大国征收关税的价格效应分析可知,大国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使该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上升,而国内该进口商品的价格的上升,使国内生产扩大,消费减少,总体效果会使进口需求下降。该大国进口的下降又使得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供应量增加,直接导致该商品的世界市场价格下降。这样,该大国国内价格上升幅度会小于关税的幅度,但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差额仍正好等于关税。图10-5显示了大国征收关税后的局部均衡状态。9.3关税经济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9.3.1小国关税的一般均衡分析9.3.2大国关税的一般均衡分析9.3.2.1大国征收关税造成福利水平的降低9.3.2.2大国征收关税造成福利水平提高9.3.3最优关税率前面的分析结论:对于贸易大国征收进口税,如果能改善贸易条件,便可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但同时也会导致贸易量下降,会造成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所以,由于不断提高关税率改善贸易条件而提高福利的速度与减少贸易量而降低福利水平的速度不一致,在理论上存在一个最优关税。最优关税(OptimumTariff):使该国福利水平达到最高的关税,也叫最佳关税。当一国征收最优关税时,该国的贸易条件确实改善了。其最大化了本国的社会福利。但其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条件却恶化了,福利水平将会下降。其贸易伙伴国将会采取报复行动,对自己的进口产品征收最优关税。这样,会使国际贸易量进一步下降。可以想象,关税报复的不断升级,最终迫使各国又会趋向于封闭经济状态,使国际贸易的利益丧失殆尽。因此,自由贸易仍是世界福利最大化和使本国福利最大化的理想状态。9.4关税保护程度及测定9.4.1关税水平的计量关税水平(TariffLevel)作为反映一国保护程度的指标,它反映的是一个国家进口关税的总体水平或称为一般水平,需要计算各个个别进口商品税率的平均数。计算平均税率需要用到统计学的计算平均数的方法。一种计算方法是简单算术平均法(MethodofSimpleArithmeticMean)。其计算关税水平的公式为:上式中的ti代表个别关税率;n代表税率的个数;t代表总体关税水平。另一种计算方法是加权算术平均法(MethodofWeightedArithmeticMean)。此方法以该国进口征收关税的商品价值量为权数,结合税率计算出来的。公式为:上式中的ti代表个别关税率;fi代表某一关税率的进口商品占总进口商品的比例,其总和等于1;t代表总体关税水平。9.4.2名义保护率和有效保护率10.4.1.1名义保护率名义保护率(NominalRateofProtection)是和自由贸易状况下相比,征收关税后使货物产品价格的增长比例。上式中:P*为自由贸易价格;P是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包括国内关税,即P=P*+T。由于实际生活中看不到自由贸易价格,大多数经验研究便将产品的国际价格做为P*的值。9.4.1.2有效保护率相对于名义保护率的有效保护率(EffectiveRateofProtection)则是将用于成品生产的原料和中间投入上的关税壁垒因素考虑在内,吸收了生产结构方面的信息,使其成为比名义保护率更为准确的测定保护程度的方法。有效保护率是相对于自由贸易的增殖而言,征收关税所导致的该产业每个单位产品附加值增加的百分比。有效保护率的值不仅取决于有关成品的名义关税,还受到所使用的投入原料或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以及这些投入在产品中所占的比重的影响。上式中的V是指征收关税后单位成品的国内价值;V*是自由贸易下产品的增殖。9.5WTO下的关税措施规范9.5.1WTO下的关税保护原则一是关税的非歧视性,即实行最惠国原则。二是鼓励成员约束其关税。市场准入减让表中公布的关税税率是被约束的关税上限(Ceiling)WTO成员可以将关税提高到超过约束关税税率的水平,即改变承诺,但是,前提条件必须和那些与此最相关的国家重新进行谈判,以便对因自己的违约给贸易伙伴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作为保护手段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配额相比有以下特点:1.关税能使国内外价格保持自动联系,这种自动联系允许进出口水平的调整,以反映比较优势的变化。2.关税的运用容易保证进口货源的非歧视性。3.关税具有非常高的透明度,会增加国际贸易商的可预见性。4.关税能给国家带来收益,而配额带来的利润则根据配额的不同发放形式流向出口商、进口商、中间人或政府有关部门。5.关税的有效性还表现在他能形成较为分散的利益,使受保护的整个产业获益,减少了游说活动和个别企业不合理的片面保护。9.5.2GATT下的关税减让方式9.5.2.1双边关税减让谈判程序双边关税减让谈判程序(BilateralTariffNegotiation)是GATT的传统谈判方式,又称为“产品对产品谈判”或“逐项产品谈判”(Product-by-ProductNegotiation)。在GATT主持的前5轮关税减让谈判中,就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的。这种谈判的目标是在互惠的基础上为某些特定的产品提供关税的相互减让。有选择的谈判。缔约方对谈判对手的选择依据主要供应者原则。这种“传统式”的双边谈判有两个特点:一是在减让方法上是“产品对产品”;二是在效力范围上是“双边谈判,多边适用”。优点:参加国可以选择其愿意降低关税的产品及减让的幅度。缺陷:适用范围有限,减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