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限制非关税措施的协议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第4章限制非关税措施的协议4.1海关估价协议4.2装运前检验规则4.3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4.4原产地规则协议-2-4.1海关估价协议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机构,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对进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海关为征收关税确定的货品应当缴税的价值,称为完税价格。-3-4.1.1海关估价制度对贸易的重要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按照从价税的方式征收关税。假如海关确定完税货物价值为1000美元,按照10%的从价税就征得100美元的关税。海关如果确定完税价格为1200美元,那么,进口商就不得不为同一商品交纳120美元的进口关税。-4-进口完税价格计算(1)以我国口岸到岸价价格CIF成交的P141完税价格=CIF(2)以境外FOB价成交的,应加上该货物从境外发货运到我境内口岸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完税价格=FOB+运费1-保险费率-5-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P142以我国口岸FOB价成交的,其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离岸价FOB1+出口税率-6-如果海关不以发票上列明的价格作为确定价值的依据,而采取其他方式,关税减让对贸易产生的好处就会大打折扣。有些国家为了限制进口,对进口货物采取任意武断的估价,成为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形式,为了便于贸易,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7-4.1.2《海关估价协议》《海关估价协定》四部分:一是海关估价的规则,规定了6种价格;二是海关估价协定的管理、磋商和争端解决;三是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特殊和差别待遇;四是规定本协定不允许保留,除非全体成员一致同意。-8-(1)规定了估价的6种价格:成交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扣除价格、计算价格和其他估价方法这6种方法应依次使用。P138-9--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海关根据成交情况对进口商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或相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在时间上是同时或大致同一时间;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有多个成交价格时,应采用最低的价格。-10--倒扣价格:根据与进口货物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扣除该进口及销售时产生的正常利润和正常的商业成本,从而推断出该待估进口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计算价格:将待估价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从出口方向进口方销售同类货物通常所获得的利润,以及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等合计形成的价格。-11--其他估价方法:根据其掌握的现有资料使用符合客观事实原则的其他估价方法,但不得使用进口方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销售价格、主观估算的生产价格、在几项参考价格中选择较高的价格、设定最低海关估价和武断认定或虚构等-12-(2)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推迟实施海关估价协定:5年过渡期-推迟使用计算价格方式:3年过渡期-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培训人员、向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提出援助请求。-对最低限价的保留: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对有限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最低限价以防止税收流失。-13-(3)有关机构2个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解决政策问题,审议协议实施海关估价委员会设立在WTO,委员会由每一个WTO成员的代表组成,WTO的观察员可以成为委员会的观察员。-14--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设在世界海关组织WCO,WCO秘书处承担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技术委员会由WTO的成员代表组成,WTO秘书处、非WTO成员的WCO成员可成为观察员。-15-4.2装运前检验规则4.2.1规则含义指经用户成员方(进口方)政府委托的机构,在出口成员方境内对出口到用户成员方的产品质量、数量、价格(包括汇率和金融条件)和关税税则中商品分类等进行核实的制度。核心是对价格的审核,并由此区别与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措施。-16-4.2.2《装运前检验协定》①主要内容:1个序言和9个条款组成,最主要是用户成员方的义务问题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经过磋商和谈判,各方制定了《装运前检验协议》。-17-根据《协议》1条1款,该协议适用于在各成员方领土内的所有装运前检验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通过签约或是由成员方政府授权进行的。因此,装运前检验是指进口国政府或授权机构或其委托的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出口所在地的关境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货币兑换率、货物关税税则分类等情况进行核实检查活动。-18-②义务用户成员方义务非歧视检验义务;检验标准和地点;国民待遇的义务;透明度的义务;价格核实应遵循的义务;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避免装运前检验延误的义务等七项出口成员方的义务:非歧视义务;透明度义务;技术援助的义务-19-③检验机构和出口商之间争端的解决在办事处指派工作人员接受和处理出口商的申诉或投诉;两天后争端未解决则由独立审议程序来解决,由独立审议机构建立专家小组等。-20-4.3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4.3.1概念(1)进口许可证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据此,商品的进口事先须由进口商向进口国有关行政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并发给进口许可证以后才能进口。(2)主要包括:适用商品清单、对申领进口许可证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审核标准和核发许可证的手续。(3)自动许可证和非自动许可证,后者是指须经主管当局个别审批才能获得的许可证,主要适用于烟酒、麻醉品、军火或配额商品和某些限制进口的商品。-21-4.3.2《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的主要内容(1)进口许可证程序定义:与进口许可证相关的所有行政程序,而非许可证本身(2)一般规则:合理与透明度原则;进口许可证程序简便原则;宽大原则;用汇平等原则-22-(3)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规则:不应对属于自动许可证范围的货物进出口形成限制(4)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规则:保证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及时、公正地实施许可程序;合理分配许可证-23-4.3.3分类P134进口许可证可分为两种:(1)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是把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结合使用的一种管理办法。具体的操作办法:进口国外贸管理部门按照预先规定的配额,在其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笔交易发给适当的进口许可证,直到配额用完止。-24-(2)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是不受进口数量和金额限制的一种行政管理办法。没有透明性,隐蔽性更大,因而对贸易的负面影响更大。-25-4.4原产地规则协议4.4.1含义及产生背景任一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简言之,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26-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中心内容是海关手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然而,加入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供成员国自由造择或参照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27-直到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入重要议题。经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在乌拦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度,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onRulesofOrigin。该协议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28-4.4.2规则概述货物的“原产地”通常指货物的“原产国”,而其中的“国”可指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或一个地区(独立关税区等)。一般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包括如下几项基本要素:制订原则、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运输规则、证书要求、监管程序、主管机构等。-29-原产地规则的应用(1)贸易统计:便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及各国的国别贸易统计和分析,便于区分货物的原产国、转口流通及最终进口消费等。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因现行的原产地规则统计而得出的贸易差额已出现了误导,甚至引起贸易争端。-30-(2)差别关税的计征:各国为了政治、经济权益的需要,都对外实施“多栏制”的差别关税待遇,如:一般税率(G.T)、最惠国税率(MFN)、协定税率、普惠制税率(G.S.P)等。各国海关依据进口货的原产地计征不同税率的关税。-31-(3)地区经济一体化的互惠措施:80年代以来,国际间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加快,以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为主要表现形式。其成员国以互惠互利、“一致对外”原则安排其成员国的经贸关系,在成员国之间享受减免关税待遇,并减少非关税壁垒。为了区分货物是否原产于成员国,由此产生了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内部通行的原产地规则。-32-(4)进口配额的管理:根椐双边或多边协议安排,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敏感性产品,实施进口配额限制,并制订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以确定进口货物的来源。为了进行贸易保护,进口国往往修改原产地规则有关条款。1994年,美国通过法案,将服装的原产地判定标准由“裁剪地”改为“缝制地”,从而有效地阻碍中国大陆制造的服装利用香港地区的剩余配额对美出口。一词之差造成的影响非常之大。-33-(5)反倾销-反补贴诉案的审理:“倾销”是指在不同国家以不同价格销售货物的做法,尤指以低于出口原产国国内市场价格在国外销售,对进口国生产商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做法。如何确定货物的国内市场价格,货物究竟“原产”于何国,则是“反倾销”诉案调查审理的关键,势必要涉及原产地规则的运用,以防止原产国通过第三国向进口国倾销或通过在进口国“就地设厂、就地倾销”等规避行为的发生。-34-(6)原产地标记的监管有的国家(如美国)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定每件原产于外国的货物及其包装必须附有原产地标记,利于海关的监管和消费者的识别和选购。(7)政府采购中货物的原产地判定(8)涉及濒危动植物的保护-35-4.4.3分类(1)按货物的流向分: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有些国家把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合二为一。香港作为自由贸易区,没有制订进口原产地规则。但为了取得进口国的国别配额,仅制订了出口原产地规则。-36-(2)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的原产地规则。大部分为单一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在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各成员国之间采用统一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37-(3)按适用范畴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普惠制GSP是世界上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艰难的谈判斗争才获得的普遍的、无歧视的、单向的关税优惠待遇,各给惠国(发达国家)都分别制订了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则是各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38-(4)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完全原产”(Whollyobtained)产品一般是指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即使含有微小的进口原料(如家具的土光蜡)也将视为部分原产产品。对在公海捕捞而得的水产,有的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甚至对捕渔船的船籍和登记国还有限制。由此可见,“完全原产”的界定是十分严苛的。-39-对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则制订了部分原产地规则,进口的成份必须经过“实质性改变”。“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可分三种:——税目号改变标准:系指在产品的加工过程中,使进口成份的税目分类编号发生变化,与制成品的编号不同,即可理解为变成另一种商品。当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海关关税则采用的是“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简称为HS编码。-40-——百分比标准:按照产品的进口成份和国内成份所占的百分比来确定“原产”资格。有的国家对进口成份规定了最高百分比,有的则对国内成份规定了最低百分比。——加工工序标准:依照产品的进口成份的加工工序、起始原料、关键部件等来判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有的原产地规则只采用单一的判定标准,有的则针对不同商品采用不同的判定标准,或者“双管齐下”乃到“三管齐下”。-41-视角:内地与香港贸易安排中的原产地问题从2006年1月1号起,对所有认定是香港产品的所有产品都要实行零关税。香港是自由港,香港在从别的国家和地区进口时是零关税。

1 / 6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