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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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税款征收制度基本内容教学目的了解税务征管的基本方法;掌握税款征收方式。2.1税务管理制度2.3税务检查制度第二章税收征管法2.1税务管理制度一、税务登记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可依法办理以下税务事项:(1)申请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和延期纳税;(2)领购发票;(3)申报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税务登记证件1年验证一次,3年换证一次。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案情:某税务所在2011年6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星星商店(个体)2011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责令星星商店必须在2011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本处理决定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星星商店自2001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1年6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二、账簿、凭证管理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它辅助性账簿。对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但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登记簿、销售登记簿、商品盘点表等日记性的简易账册,如实记录生产经营情况。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保管期限为3年、10年、15年、25年等4种),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责任:账簿、记账凭证及其它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违反规定时,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纳税申报税款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收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例]王某向某医药公司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双方签定的技术合同中规定,技术转让费24000元,培训费3000元,图纸资料费600元,请写出该医药公司营业税申报的内容及有关资料。[解]营业税纳税申报的内容:(1)应填报代扣代缴营业税申报表,内容包括:税目: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额:27600元;税率:5%;本期应纳营业税额:1380元。(2)应随表同时报送双方签定的技术合同。2.2税款征收制度一、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适用范围主要是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条件是企业能够按照财税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经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资料全面客观,可以作为计税依据。2.查定征收。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计征税款的一种方式。仅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工矿企业和个体工业户。3.查验征收。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式,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以及场外,如火车站、机场、码头、公路交通要道等地方经销商品的课税。4.定期定额征收。是对那些账制不健全,营业额和所得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主要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经过自报公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其它地方各税合并征收的方式。[例]某个体干洗店月定营业额6000元,定期一年,所得税附征率核定为1.45%,计算每月应纳税额。[解]营业税:6000×5%=300元城建税:300×7%=21(元)所得税:6000×1.45%=87(元)合计应纳税:300+21+87=408(元)5.其它征收方式。目前还包括委托代征方式和邮寄申报纳税方式等。委托代征税款方式是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方式。邮寄申报纳税方式是纳税人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经税务机关审核,汇寄并解缴应纳税款的方式。二、完税凭证种类及税款退补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税收完税证。它包括通用完税证和定额完税证和印花税票等。它是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向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纳税人征收工商各税时使用的凭证。二是税收缴款书。它是纳税人自行到国库或国库征收处缴纳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向国库汇总解缴代扣税款所使用的凭证。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滞纳金。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原为10年)。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少缴税款或骗取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2005年7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5万元。2011年6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答: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从案情可以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三、对未按规定纳税的征收1.课征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课征5%%的滞纳金。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只补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2.延期缴税。因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3.纳税担保(1)实施纳税担保条件第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就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提前告示,有言在先);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或者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第二,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通知有关部门阻止纳税人出境。(2)纳税担保的方式第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具有保证资格或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纳税担保人。第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物。4.税收保全措施(1)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法定条件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不同于偷税行为,隐瞒的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支付能力,采用的方法主要是转移、隐匿可以用作缴纳税款的货币或者实物。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之内。假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5月10日,告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应在5月10日之前,而不是之后。(2)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①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发出《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②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和其它财产,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持《查封(扣押)证》,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③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之内。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范围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所担保的税款),在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后仍未缴税的,可以采取税收强制缴纳措施。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抗税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税务机关除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外,并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正确的是:A.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B.作为家庭唯一代步工具的轿车,不在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C.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D.税务机关可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2.3税务检查制度(一)查账权应当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内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它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二)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在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生活住宅合用情况下,税务机关对非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生活住宅,不可以进行检查。(三)责成提供资料权在税务检查中通常会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安置待业青年的数量证明、有关部门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批准文件、新产品证明、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等等。(四)询问权税务机关或税务检查人员只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不能询问与此无关的问题。(五)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从检查内容看,只能是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即检查内容只限于有关单据、凭证及有关资料。从检查的形式上看,过去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务检查站这种组织形式检查。这是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的组织保证。新征管法对税务检查站问题未作规定。(六)查核存款账户权第一,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检查人员不得检查存款账户。第二,要持有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第三,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案例2012年8月,某市开发区国税局(县级局)管理二处接到举报,该市F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李刚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开发区局核定其应纳税额3万元,责令其8月15日之前缴纳。8月7日李刚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李刚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F企业价值3万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4万元。8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万元,对其扣押措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开发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如何做才正确?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5.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答案:1.(1)开发区国税局不应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以开发区局的名义下发;(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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