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出口退税新旧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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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梳理和新管理办法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部分条款追溯到2011年1月1日。政策出台的背景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出口退(免)税政策以来,经过27年的发展,有关政策和配套管理办法历经多个阶段的调整,还是存在文件繁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为了稳定外贸出口、简化退税申报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梳理出全部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整合,在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新文件概况:整合、规范、定义、概念明显受惠:对新办企业管理办法“解禁”,出口货物逾期申报后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取消核销单概念变化:“免、抵、退”改为“免抵退”免税进口料件改为保税进口料件外汇人民币牌价改为外汇人民币折合率两个文件有哪些内容和新变化?一、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二、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三、明确并增加视同出口货物范围四、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五、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六、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的登记、申报、核销管理八、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两个文件有哪些内容和新的变化?九、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十、调整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不予退税的计算公式十一、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十二、放开代理出口的受托方范围十三、出口货物主要原材料占80%以上的退免税政策十四、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十五、调整出口退税报表十六、出口退税相关违章处理的处罚及注意事项一、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一是取消出口企业逾期认定的处罚。按原政策,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通知和公告对此未再进行列明,应视为取消此项处罚。二是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三是重新明确出口退税企业注销程序。在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管理中,出口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二、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后,为促使企业加快申报进度,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不完全统一,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申报退税,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为“出口之日起90天内,但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可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其细微差别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引发争议。对此,公告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由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视同内销征税。取消了延期的规定三、明确并增加视同出口货物范围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四、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原政策只对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出口的货物,以及出口卷烟和含金产品等若干项目有免税管理的规定。此次调整,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1种情况合并列入免税管理: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1、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3、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适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也就是说企业自2011年1月1日以后出口这三类产品,将无需视同内销征税。除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以及其他另有规定外,实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办法。实行免税办法的货物,除特殊规定外,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须转入成本。原政策规定:逾期单证未收齐、逾期未申报,一律视同内销处理五、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六、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范围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3、纳税信用等级A级。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六、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范围二、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六、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范围(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间收购出口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免)税。1、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工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异地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国家税务局。六、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范围(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工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范围(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1.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的登记、申报、核销管理3.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的登记、申报、核销管理八、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一是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分为两种情况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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