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税务稽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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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xf1999言:第五章大纲上需要掌握的内容不是很多,主要有:审理内容、各类证据的审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举行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等。从整体来看本章知识点比较零散,因此感觉大题目不应在这章体现,题型多为判断和选择。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这个稽查审理流程图,大纲要求熟悉,从这流程图可以出选择和判断的,比如稽查审理实施后有哪些处理?(教材P176-P180)归档是否只存在于稽查执行环节?补充稽查的原由有哪些等。建议大家应该认真看下。第一节稽查审理的实施一、审理受理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一)条件审核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A对调查尚未查结、B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审理受理落实任务退查补证调整定案制作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移送税务稽查执行局长审批稽查审理实施补充稽查同意定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作税务决定文书局长审批归档信息反馈务稽查报告》、C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均不予受理。D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这里要注意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ABCD都属于这情形)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敦促稽查实施部门补办立案手续后再提请审理。(这里要注意这种情况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而是督促补办,重视之!)(二)案卷审核审理部门在接受案件时,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是否与提请审理的内容相一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已经经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注意这里的“退回补正”,这和“不予受理”是有区别的。我的理解是“不予受理”的原因是调查尚未终结的问题,而“退回补正”属于调查终结后的问题,记住这个区别,就不混淆了)(三)受理手续(四)人员确定二、审理范围根据税务稽查查处分离的规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一)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注意实施完毕的字眼,有些选择题是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未实施完毕的案件)(二)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三)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现稽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这点要注意,往往选择的时候会忽略这点)三、审理程序在具体实践中,稽查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分为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要牢记,判断改错和选择容易出现)(一)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稽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二)对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疑难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三)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四、审理内容实施审理时,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案卷资料,并对内容进行确认。稽查审理的客体是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涉税事实,其职责是对《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被检查主体、涉税事实、主要证据、案件定性、有关数据、相关的证据资料、运用法律法规及其稽查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手续等进行审理并予以确认。这个稽查审理内容图很重要,建议看这图的时候和P179-P180的内容穿插一起看,主要知识点是审理内容有哪些?退查的情况有哪些?调整定案的情况有哪退查调整定案制作审理报告程序审查事实审查证据审查稽查审理内容法律依据审查处理意见审查程序手续不全或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其他事项审查数据审查数据差错或适用依据错误或处理不当审理同意稽查认定的事实和处理意见主体审查些?稽查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对程序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程序的合法性2.手续的完整性3.程序的时效性(三)事实是否清楚事实清楚,是指《税务稽查报告》所认定的涉税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第一章讲稽查的客观公正的原则也提到,具体内容在P6)因此,稽查审理的主要工作就是认定涉税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否清楚。因此,这就要求审理人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逻辑法则、自然法则和经验法则对各类证据的有效性及主要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责任、原因等逐一予以确认,然后以有效的证据判定案件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让法律事实尽可能地符合客观事实,保证审理确认的涉案事实真实、清楚、可靠。(四)证据是否确凿(五)数据是否准确(六)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注意选择)审查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是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引用;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是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列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相关的条款;四是法律法规的位阶引用是否符合要求,有上位法的是否先引用上位法等。(七)资料是否齐全稽查审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三类。在提交审理的资料中,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材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八)文书是否规范(九)处理意见是否得当认定涉税案件性质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证据确凿的法律事实;二是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等。审理税收违法案件处理意见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认定的违法性质;二是违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违法后果;三是稽查对象在违法行为中应承担的责任等。除此之外,在提出处理意见时,还应参考其他因素,如稽查对象以往执行税法的表现;稽查对象对其违法事实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因此,在案件审理时,要认真审核税务稽查实施时认定的税收违法性质和处理意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得当。五、证据的审理(该节大纲要求掌握,建议结合《税务稽查方法》第二章来复习)(一)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证据的审理就是运用适当的方法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虚假、无效的证据。涉税案件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有:1.逐证审查2.比较印证3.综合分析以上方法在不同涉税案件中可有所侧重,交叉和分步运用。但是,只有孤立的证据或者仅达到概括性的确认,是不应据以定案的。(二)各类证据的审理(这方面内容较多,建议不需要硬背,大致熟悉要点即可)1.书证的审理(1)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2)审查书证的内容,(3)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4)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2.物证的审理(1)审查物证的合法性。(2)审查物证的真实性。(3)审查物证的证明力。3.视听资料的审理(1)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2)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3)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4.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1)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2)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3)审查记录的记载是否准确。(4)审查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5)对现场检查记录的审查,也不能孤立地进行,而应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考察,对比分析。5.鉴定结论的审理(1)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2)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3)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6.证人证言的审理(1)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证言的内容和来源(3)审查证人的民事责任能力7.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1)审查动机与目的(2)审查陈述申辩内容(3)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六、审理期限审理期限是审理部门实施案件审理活动的期限,即审理人员在接到审理任务后,开始进行的一系列审理活动,直到《审理报告》制作完毕的时间。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选择)(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二)因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三)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任务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在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可予延期。第三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学习此节,建议重点学习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行政处罚法》,教材基本没新内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税务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稽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参加,听取稽查人员对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指证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质证活动的总称,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法定程序。《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时,应办理送达回证手续,并归入涉税案件案卷存档。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二)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一)听证通知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就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按时出席听证会,对相关的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争议的问题进行申辩。稽查人员在举行听证前应就其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撰写指证词,并准备好认定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二)听证主持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按照上述规定,稽查局组织的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应由稽查局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一般为审理人员)担任,但下列人员不得被指定为听证主持人:1.本案的调查机构人员。2.当事人的亲属或近亲属。3.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回避。(三)听证会参加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1至2人)代理,但应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委托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在听证中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是当然的参加人,否则无法进行质证和辩论。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与当事人地位平等。必要时,可请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员参加听证会。(四)听证公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公开进行外,一般都应公开进行。税务机关应事先将案由、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告,允许群众旁听。举行听证会时,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五)听证笔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应由记录员当场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会中,调查人员的指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辩论质证等过程和相关情况都应在《听证笔录》中如实记录。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应将《听证笔录》交由听证会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押印;听证会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者改正,并在补充或者改正处押印。(六)听证程序(有人感觉程序太长,不容易记住,在这我归纳了下,大家看看如何,总共14条,只有1条与听证主持人无关,其余都是,所以背程序时可忽略主持人。考试的时候要写全面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进行:1.宣读决定2.宣布名单。3.查明身份。4.宣读纪律。5.宣布议程。6.告知权利义务。7.调查人员指证8.当事人申辩、质证9.询问事实10.双方辩论、质证。11.辩论结束,征求意见。12.指示当事人最后陈述。13.审阅《听证笔录》,并指示核对14.宣布结束。(七)听证终结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和听证员应认真分析调查人员和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依据和理由,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撰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对听证结果主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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