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避税的防范-PowerPointPre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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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避税的防范第一节国际避税防范的一般措施一、防止逃避税收管辖权的措施1、限制个人移居的措施-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的无限纳税义务2、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本国居民公司改在他国注册或总机构、有效管理机构移到国外,从而不再属于本国居民公司时,该公司视同清算。二、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措施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如:瑞士《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法》规定:除非下列条件得到满足,否则瑞士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1)瑞士公司的债务不能超过股本金的6倍,利息率不能超过正常利息率(市场利率的最高限)(2)向居住在瑞士以外的纳税人以利息、使用费、广告费等形式支付的款项不能超过享受协定优惠的所得的50%;(3)如果非居民在瑞士公司中拥有控制权益,则享受协定给予税收优惠的所得至少应有25%作为股息分配,缴纳瑞士的预提税。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P164-167)各国一般都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很少只局限于某种方法。(1)透视法;(2)排除法;(3)征税法;(4)途径(渠道)法;(5)选择性优惠条款。3、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三、防止资本弱化措施(P169-174)四、建立受控外国公司特别征税规则(P174-181)五、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一些国家在法律上采取了一些防范性措施:如美国税法规定,外国分公司改为子公司以后,分公司过去的亏损所冲减的总公司利润必须重新计算,并就这部分被国外分公司亏损冲减的利润进行补税。英国税法规定,除非经财政部同意,否则一个英国公司将自己一部分贸易或经营业务转让给国外的非居民公司就是违法。第二节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调整转让定价立法历程调整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正常交易原则: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行事,也就是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进行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其定价应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情况下交易定价一致,不受关联关系而导致的价格的人为确定。-最优法原则:必须依照根据实际情况,对正常交易结果能够进行最可靠衡量的方法,来确定一项受控交易的正常交易结果-可比性原则: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数据为基础的方法,其可靠性程度取决于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程度,可比性越高可靠性越强应用可比性原则需注意的因素:选为参照的非受控交易的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设定前提的可靠性、评估结果对数据和设定前提中的敏感性可比性分析-功能分析功能:企业在生产或经营被作为转让定价审查的产品或劳务时做了什么样的事情或采用什么样的资源。包括:(1)研究和发展;(2)产品设计;(3)制造、生产和工序的设计;(4)产品的织造、提取和装配;(5)原材料购买及管理;(6)市场营销与发送功能,包括存货管理、产品保证实施和广告活动;(7)运输和仓储;(8)经营管理、法律、会计和资金融通、信用和收款、培训及人事管理服务-合同条款分析(1)索取或支付报酬的形式(2)销售量或购买量(3)提供保证的范围和条件(4)更改、修订或修改的权利(5)相关的许可证、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持续时间,以及终止或重新协商的权利(6)买方和卖方之间的附属交易或关系,包括提供辅助或附属劳务的安排(7)信贷提供和付款条件(8)合同条款与实际交易结果是否一致。-风险分析(1)市场风险,包括费用、需求、价格和存货水平的波动(2)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败相联系的风险(3)金融风险,包括外币汇率和利率的波动(4)贷款和收款风险(5)产品责任风险(6)与财产、机器和设备所有权相关的一般经营风险-经济环境分析重要经济环境就是影响交易价格或利润的外部状况,特别是交易所处的市场情况(1)地区性市场的相似性(2)每一市场的相对规模和综合经济发展程度(3)市场层次(如批发、零售等)(4)转让或提供产品、财产或劳务的相关市场占有率(5)生产和经销要素处在特定地点所发生的费用(6)作为考察对象的财产或劳务在每一市场上的竞争程度(7)特定行业的经济情况,包括市场是收缩的还是扩张的(8)买方和卖方实际可得到的替代产品-财产或劳务特性分析在转让有形财产和劳务场合:包括功能作用、品质、质量、可靠性、包装、体积重量等等会影响价格的各种内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特征在转让无形资产场合:包括交易的方式(如授予许可证还是销售)、资产的类型(是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还是其它)、有效期和保护程度、对该资产使用的预计利润等-商务策略分析企业的商务策略:包括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风险避免等。商务策略与避税或逃税的区别:商务策略下转让定价虽然也会引起利润额的改变或转移,但纳税人不会从中获得减少税收的好处规则:(1)不能把为了实施商务策略而采取的转让定价的交易结果作为评价或调整受控交易的依据;(2)通过可比性分析能认定受控交易的定价基于商务策略,就应当认为是合理的、不受调整的商务策略界定:美国:(A)实施市场份额策略所发生的成本由未来将从这一策略中获得利润的受控纳税人承担,并且存在一种合理的可能性,即这个策略会产生未来的利润,该利润反映实施策略的成本与相对应的合理收益;(B)对审查中的产业和产品,市场份额策略仅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使用;(C)市场份额策略,相关成本和预期收益及受控纳税人之间分摊相关成本的任何协议,都要在策略实施之前建立OECD:(A)在关联企业集团内,任何一方降低价格是否在其它方同样降低价格或以市场营销成本的增大加以反映;(B)从商业惯例看谁负担了商务策略的成本(C)纳税人是否有足以弥补商务策略成本的未来收益预期转让定价调整的具体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通过参考非受控交易的价格,来评价受控交易中的价格,是否正常交易。着重比较下列因素:(1)产品的相似性、产品的质量;(2)合同条款(例如,所提供保证的范围和条件,销售或购买的数量,信用条款,运输条款);(3)市场级次(例如,批发,零售,等);(4)交易所处的地域性市场;(5)交易的时间;(6)与销售相关的无形资产;(7)外币风险;(8)买卖双方实际拥有的其他进货和销货的对象。-转售价格法:从可比的非受控的转售价格中减除合理的毛利,来衡量受控交易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这一方法通常用在涉及购买与转售有形资产,且转售者不通过对转售货物实质性改变而增值的转售情况。转售价格法算式:正常交易价格=再转售价格-合理毛利合理毛利=可比毛利率×再转售价格可比毛利率=(可比的销售价-可比的购买价)/可比的销售价可适用的转售价格(1)正要进行估价的财产的某一特定部分或全部转售给非受控方的价格(2)可比的相同财产在相同时间转售给非受控方的价格。合理毛利率的确定:A.应从受控交易中的转售者从事非受控的购买与转售所获的毛利率中取得B.如果没有同一转售者的非受控可比价格,则合理的毛利率应从其他转售者的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获得。C.如果受控纳税人与销售代理人可比,销售代理人的报酬率也是重要的参考指标可比性分析:(1)功能存货水平与存货周转率,以及相应的风险,包括制造商提供的任何价格保护计划;(2)合同条款(例如,提供保证的范围和条件,销售和购买的数量,信用条款,运输条款);(3)销售、营销、广告计划和服务,包括促销计划、折扣、联合广告;(4)市场级次(如批发、零售等);(5)外币风险。-成本加成法:使用受控交易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来衡量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通常用于涉及制造、装配向关联方销售的产品的情况。成本加成法算式:正常交易价格=成本+成本利润率×成本成本利润率=(可比销售收入-可比成本)/可比成本合理成本利润率的确定:A.应当以被评估的受控纳税人与非受控方交易的可比成本利润率为准B.如果没有这种可比对象,则合理的成本利润率应从其他交易主体的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获得。C.销售代理人的报酬率也是重要的参考指标。可比性因素:(1)制造或装配的复杂性程度;(2)制造生产和工序设计;(3)采购和存货控制活动;(4)试验功能;(5)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管理费用;(6)外币风险;(7)合同条款(所提供保证的范围和条件,销售或购买的数量,信用条款,运输条款)。-可比利润法和交易净利法(一)可比利润法(comparableprofitsmethod),是利用可比的非受控纳税人的利润水平指标,对受控交易的价格进行评价或调整的方法。利润水平指标:(1)资本回报率:营业利润与营运资产的比率。使用注意:A.营运资产在产生营业利润方面有较大的作用;B.被试验方的资产与非受控可比方资产的相似程度达到最大,相似性越大可靠性也越高;C.营运资产的评估要有可行性,否则将降低该利润水平指标的可靠性。(2)财务比率:(A)销售利润率,就是营业利润对销售的比率;(B)费用毛利率,即毛利对营业费用的比率。(3)其他利润水平指标可比性程度的判定,依赖于所有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相关的商业组成、所涉及的产品和劳务市场、所用资产的构成(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本的数量和特点)、营运的规模和范围,以及商业或生产周期的阶段。特别依赖于所用的资源和承担的风险。。注意:当受控方和非受控交易方从事多种经营时,就会出现成本、收入和资产的分配问题。如何在作为调查对象的相关营业活动与其它活动之间分配成本、收入和资产,会影响利润水平指标的可比性。应当按实际的经营情况进行分配,如果无法直接按成本、收入和资产的实际关系进行分配,则应使用合理的分配公式。若无法进行这样的分配,使用可比利润法的可靠性就降低。(二)交易净利法(transactionalnetmarginmethod,缩写为TNMM):采用可比非受控纳税人的营业利润即净利指标,如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等,对受控交易的价格进行评价和调整。-与可比利润法差别:可比利润法不仅可以利用营业利润(即净利)指标,而且如果符合最优法原则,也可以利用毛利指标。-交易净利法的优点:对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较少地受交易类别、性质差异的影响;对比营业费用毛利率等毛利指标,净利指标较少地受功能差异的影响。可用于对涉及无形资产交易等交易对象的性质、功能存在较大特殊性的受控交易结果的评价和调整。-交易净利法的不足:由于营业利润不仅受价格因素的影响,还通常受到其他因素的连环影响,对这些因素进行差异分析并决定调整通常有较大的困难。-利润分割法:先计算关联企业集团一项或几项受控交易的利润总额,然后通过考察每个受控纳税人对这一项或几项受控交易的合并营业利润(或亏损)的贡献值,从而决定每一个受控纳税人可分配到的利润额(或亏损额),并据以判断受控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原则。(一)可比利润分割法:使用从事与受控纳税人相似交易的非受控纳税人的利润或损失占合并利润或损失的百分比,来分摊关联企业相关营业活动的合并利润或损失可比性分析特别依赖于所用的资源和承担的风险因素,及合同条款上的相似程度。(二)剩余利润分割法:对受控交易的合并营业利润或亏损,在各受控纳税人之间首先根据一般性贡献进行分摊,然后对剩余利润再根据每一个纳税人的特殊贡献进行分摊。也就是对合并利润或亏损分两步在受控纳税人之间进行分摊。第一步,一般性贡献分摊。根据每一个受控纳税人在其所进行的受控交易中所作一般性贡献所能得到的回报,将营业利润分配给受控交易的每一方。第二步,剩余利润的分摊。基于受控纳税人对受控交易所做的无形资产价值贡献(特殊贡献),在受控纳税人之间分配剩余利润。应用以上方法均需注意:(1)数据的可比性和可靠性;(2)会计处理上的一致性;(3)所做设定前提的可靠性。正常交易价格范围和附属调整(一)正常交易价格范围的界定能进入正常交易价格范围的数据,只能是那些按照可比性分析原则,具有一定可比性、数据也具有可靠性的非受控可比交易的数据。在存在多个可比交易结果情况下,通常可采用四分位数间距法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或利润水平范围。四分位数间距是非受控可比交易所得结果中位于25%的点至75%的点所构成的区间。如果一项受控交易结果落在正常交易价格范围之外,税务局可以对其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通常取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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