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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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商学院《税法》课程1小税种学习方法:按照税种的组成要素进行归类2主要内容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第二节纳税义务人第三节税率第四节计税依据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税收优惠第七节征收管理第八节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3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一、概念二、特点三、作用4一、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5二、特点(一)税款专款专用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二)属于一种附加税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三)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负担水平根据纳税人所在城镇的规模及其资金需要设计。(四)征收范围较广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作为税基。6三、作用1.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2.限制了对企业的乱摊派;3.调动了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7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只要缴纳了“三税”,就必须缴纳城建税;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建税。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国务院二○一○年十月十八日89【例题•判断题】(2005年)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答案】×【解析】当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缴纳城建税。10第三节税率一、税率的一般规定二、税率的特殊规定11一、税率的一般规定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分三档:12二、税率的特殊规定13【例题2·单选题】(2008年)下列各项中,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规定的是()。A.跨省开采的油田应按照油井所在地适用税率纳城市维护建设税B.营业税纳税人跨省承包工程应按劳务发生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C.流动经营的单位应随同缴纳“三税”的经营地的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D.代扣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照被扣缴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答案】C【解析】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营业税纳税人跨省承包工程应按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代扣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照代扣代缴方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例题•计算题】某城市一卷烟厂委托某县城一卷烟厂加工一批雪茄烟,委托方提供原材料40000元,支付加工费5000元(不含增值税),雪茄烟消费税税率为36%,这批雪茄烟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计算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答案】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0000+5000)÷(1-36%)×36%×5%=1265.625(元)15第四节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6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17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4.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随之征收城建税;但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尽管没有实际缴纳,但也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教材75~76页例2-4中的免抵税额14万应计算缴纳城建税。18【例题•多选题】(2007年)下列各项中,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规定的有()。A.偷逃营业税而被查补的税款B.偷逃消费税而加收的滞纳金C.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税额D.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税额【答案】AC【解析】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选项B不正确。19【例题•单选题】某城市税务分局对辖区内一家内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故意少缴营业税58万元,遂按相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作出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加收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罚款(与税款等额)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于当日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为()元。A.1215100B.1216115C.1241200D.1256715【答案】D【解析】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其罚款=(58+58×7%)×2=124.12(万元),滞纳金按滞纳天数的0.5‰征收,两税滞纳金=(58+58×7%)×50×0.5‰=1.5515万元。故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款合计=124.12+1.5515=125.6715万元=1256715元。20【例题•多选题】(1999年)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是()。A.纳税人滞纳增值税而加收的滞纳金B.纳税人享受减免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C.纳税人偷逃增值税被处的罚款D.纳税人偷逃消费税被查补的税款【答案】BD【解析】城建税计税依据不包括非税款项,既不包括滞纳金、罚款。21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实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22【例题•多选题】(2008年)位于市区的某自营业出口生产企业,2007年6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80万元,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为400万元;企业将其自行研发的动力节约技术转让给一家科技开发公司,获得转让收入80万元。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有()。A.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4万元B.应退该企业增值税税额为280万元C.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为8.52万元D.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8.4万元【答案】BD23【例题•多选题】(2008年)【解析】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该企业应退的增值税额为280万元,免抵的增值税额=400-280=120(万元);–应缴纳的城建税=120×7%=8.4(万元);–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20×3%=3.6(万元);;该企业转让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获得的转让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所以也不需计算城建税。24【例题•单选题】(2005年)某县城一加工企业2004年8月份因进口半成品缴纳增值税120万元,销售产品缴纳增值税280万元,本月又出租门面房收到租金40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万元。A.22.56B.25.6C.28.2D.35.2【答案】A【解析】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80+40×5%)×(5%+3%)=22.56(万元)。25第六节税收优惠(一)城建税随同“三税”的减免而减免。(二)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三)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随之征收城建税。(四)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l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五)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26第七节征收管理城建税作为“三税”的附加税,随三税的征收而征收,因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与“三税”一致。(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2)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也一并缴纳。(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27【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规定的是()。A.跨省开采的油田应按照油井所在地适用税率纳城市维护建设税B.营业税纳税人跨省承包工程应按劳务发生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C.流动经营的单位应随同缴纳“三税”的经营地的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D.代扣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照被扣缴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答案】C【解析】选项A,跨省开采的应当选择核算地的税率。选项B,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选项D,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扣缴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28第八节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征收比率为3%)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29【相关链接】教育费附加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由于教育费附加不是税,故不适用于《征管法》。30【例题•计算题】某县城生产化妆品的纳税人本月交纳增值税10万元,消费税30万元,补缴上月应纳消费税2万元,当月取得出口退还增值税5万元,获批准出口免抵增值税4万元,缴纳进口关税8万元、进口增值税20万元、进口消费税10万元。计算本月应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答案及解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算,且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增值税也要计算缴纳城建税。应缴城建税=(10+30+2+4)×5%=2.3(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0+30+2+4)×3%=1.38(万元)第五章结束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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