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中国反对征收碳关税警告可能引发贸易报复“锯断树枝,难道就摔不着你么?”贸易保护主义:损人不利己的生意Coach同款包武汉比美国贵一倍回应称“关税高”•楚天金报讯•“代购Prada、Coach、Chanel……”近日,刚到美国洛杉矶留学不久的小陈在自己的微信上不断更新代购的信息。“来了美国才知道那些奢侈品品牌在国内有多贵。”小陈说。•为什么洋品牌一到中国就身价陡升?多数品牌面对这一质疑时候,往往声称“关税是主因”。而记者调查发现,关税实质上只是这些洋品牌高价的幌子,很多洋品牌的国内外差价远远超出了关税等成本。这背后,关键所在还是洋品牌在定价上的有意为之。金报记者选择了寇驰、哈根达斯两个洋品牌进行剖析,揭开它们在中国市场高价的真实秘密。•寇驰•小钥匙包要1250元商场专柜从来不打折•自2011年进入武汉市场以来,美国Coach(寇驰)作为奢侈品中价格较亲民的一个品牌备受武汉消费者欢迎。除了群光、武汉国际广场等商场的正价专卖店,盘龙城奥特莱斯的寇驰工厂店开业后更是门庭若市。•昨日,记者来到群光广场。在商场一楼Coach专柜内,男士商品与女士商品分区摆放。•在男士皮具区,记者首先看到零钱包、钥匙包、镇纸等小皮具。一款设计为骰子外形的真皮镇纸,只有六CM见方,售价850元。一款被介绍为经典款式、带有Coach品牌LOGO的钥匙包售价1250元。店员热情介绍称,这款包的性价比很高,除了有拉环挂钩可以挂钥匙,还可以当零钱包。•Coach男士手包的价格还要更高,一款双拉链真皮压花小手包的价格为3450元。•在女士皮具区,营业员热情地为记者介绍今年的新款,尤其是Coach最富盛名的麦迪逊系列。一款44CM长的麦迪逊褶皱大号手提包售价为6950元,同款小号23CM长的手提包售价为3800元。•营业员直言,售价3800元的迷你款麦迪逊女包虽然价格不低,但是销量很好,常常处于断货状态。记者询问有无折扣价,营业员表示商场内销售的所有商品都是正价,不享受折扣。•同款包比美国贵一倍寇驰回应称“关税高”•寇驰旗下的不少包由中国工厂代工早已不是秘密,然而,记者将寇驰同款女包在美国、中国香港和中国内地比较价格发现:同样产自中国的包,寇驰在中国内地的价格要远远高于美国和中国香港。•寇驰麦迪逊系列一款货号为49723的褶皱皮革迷你手提包,在内地的售价为3800元,同款在香港售价为3700港币(折合人民币2907元),在美国仅售298美元(折合人民币1815元),内地售价是美国的两倍多。同系列中另一款货号为25242的压花蜥蜴皮革SADIE翻盖式手提包,在美国售价为798美元(折合人民币4836元),香港标价为8350港币(折合人民币6561元),而内地售价高达8450元。•针对寇驰在三地存在的价格差异,楚天金报记者致电寇驰公司。“我们在中国内地的价格附加了关税,你也知道关税很高。”寇驰中国公司相关人士回应称,虽然寇驰所有的包都由中国生产,但所有中国专卖店里出售的产品都是从中国的代工厂运到美国,再从美国出口到中国。“这中间就产生了运费、关税。”当记者问及,为什么中国香港的价格要比内地的低许多时,对方称“因为中国香港没有关税”。••根据最新的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2014年将对“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配方奶粉”执行5%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低于15%的最惠国税率,对“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氨基酸配方、无乳糖配方特殊婴幼儿奶粉”执行5%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低于20%的最惠国税率。对“供婴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执行5%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低于15%的最惠国税率。一般来说,厨房用具也属于执行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品类,比如2014年对“瓷厨房器具”执行10%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其最惠国税率是15%;对“微波炉”执行8%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其最惠国税率是15%。••不过在2013年以前特殊配方进口婴幼儿奶粉关税已从20%降至5%,这也意味着进口婴儿奶粉今年的暂定税率没有太大变化。•第一节关税基本原理•1、关税是一国政府设置在关镜的,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海关法律、法规,在货物进出本国关镜时,对货物所有人课征的一种税收。•P100•2、境有“关境”和“国境”之分,一般情况下,关境与国境相同;存在自由港、贸易区的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缔结关税同盟时,关境大于国境。•3、关税政策反映了一国一定时期内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方式。•4、关税特点•(1)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2)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3)有较强的涉外性•5、关税分类p100•(1)按征税对象,分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2)按征税目的,分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3)按征税方式,分从量关税、从价关税、混合关税、选择性关税和滑准税•(4)按征税性质,分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三种。其中,优惠关税有特惠税、普遍优惠关税和最惠国待遇三种;差别关税分为加重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反倾销关税等•第二节征税对象与纳税人•一、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二、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第三节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一、进口关税税率P101•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二、出口关税税率•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三、税率的运用•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税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第四节原产地的规定P104•一、原产地规定的起因•由于国际间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日益复杂,一些国家为了政治或经济上的原因,需要对从另一些国家进口的货物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来加以控制,如实行进口配额、限额、许可证管理、禁止进口等行政措施和对危害本国经济利益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抵制措施。为了把享受普惠制优惠范围严格控制在发展中国家之中,各国对货物原产地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但是,随着国际间生产分工的加深,各国生产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程序很多,情况很复杂。许多产品的生产制造并不是从原料到制成品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产品的制成需要经过两个甚至多个国家才能完成。这些因素使得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发生困难,需要订出原产地标准。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5月制定了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其中有三个附约是专门关于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等的规定。•二、原产地标准•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五)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一)至(七)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二)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三)其他•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