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营业税税收筹划5.1营业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5.2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5.3营业税税率的税收筹划5.4营业税税收政策的筹划5.1营业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要规避营业税的纳税义务,要点在于:1、不在境内提供应税行为。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发生在境外的应税行为就不属于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也就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灵活的办法,将其行为转移到境外,从而避免成为纳税人。案例:利用境外子公司进行节税根据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例如,B公司拟进行一项工程建设,它先委托国内建筑企业A为其设计图纸。双方就此事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取得收入后,A应纳的营业税额为100×3%=3(万元)若A进行纳税筹划,在香港设立一规模较小的子公司C,然后,让C与B签订设计合同。终了之后,B付给C设计费10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C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于是,通过筹划,可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2、规避独立核算。案例见教材106案例5-1.案例说明了原本独立核算的机构由于变成了一个营业税纳税主体,各方相互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而这种内部行为是不缴纳营业税的,由此成功地进行了税收筹划。5.2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是通过合理合法地缩小营业额,扩大税前扣除项目的办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一)交通运输业营业额的纳税筹划税法规定:当运输企业将货物或旅客从境内运往境外时,如果是直接运往目的地,则用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营业税金。但如果运输企业在将货物或乘客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先将货物或乘客运往境外某地,然后委托境外企业将货物或乘客从该地运往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一般筹划方法为:与外国合伙人合作,扩大国外承运部分的费用,然后通过其他形式再弥补,从而达到减少营业税的目的。例:我国某地机械制造企业每年有大量机械产品出口到邻国,该地区一家运输公司常年有货物出境业务,年营业额1000万元左右。运输公司为保证货运质量与时间,与邻国某运输公司签定了长期合同。合同规定:每年运输公司负责将企业货物由境内运往我国边境某地,邻国运输企业,将货物运往B地,运费分担比例为6:4。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第一年,该运输企业货物出口业务应纳营业税为:1000×60%×3%=18(万元)纳税筹划第二年,我国这家运输公司将邻国这家运输公司收购为全资子公司,运输公司将境外运输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使用更好的车辆和人员。于是向境外子公司支付的运费也就提高到60%,境内公司运费比例为40%。当年该运输企业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1000×40%×3%=12(万元)节税额=(18-12)=6(万元)我国境内这家运输公司虽然收入有所减少,但只要境外全资子公司的纳税负担低于国内,企业整体税负即能够降低。(二)服务业营业额的纳税筹划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等---这些行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分清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和代替委托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前者属于应税所得,后者则不是,应当从税基中扣除。举例:某广告代理公司,年代理业务总金额5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要支付给另一家广告发布公司,自己实际收取的代理费用2000万元。该广告公司年应纳营业税为:(50000-3000)×5%=100(万元)纳税筹划:第二年,该公司收购了广告公司,并为其购置了先进设备。该年代理业务总金额为5000万元,但广告发布公司的制作工艺有所提高,所以支付的广告费提高到了4000万元,代理公司自己实际收取的代理费仅为1000万元。该年代理公司年应纳营业税为:(5000-4000)×5%=50(万元)节税额=(100-50)=50(万元)广告公司的代理业务收入虽然减少了1000万元,但这1000万元转换为广告发布公司的经营收益,成为广告发布公司的投资收益,最终归代理公司。旅店业、饮食业在经营中很容易涉及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筹划要点要么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商品和劳务费,要么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作出选择。举例:美食乡餐饮集团下设多家连锁餐馆,餐馆年营业额约300万元。2011年它组织举办了一个“美食文化节”,包括与美食有关的各种知识讲座、技术交流会、展览等,取得收入约100万元。2011年其应纳营业税为(300+100)5%=20(万元)纳税筹划:2012年,它还将举办第二届“美食文化节”,预计收入与去年持平。但它听从税务师建议,将餐馆营业收入与“美食文化节”收入分别核算。因为后者属于“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则应纳税额=300×5%+100×3%=18(万元)节税额=(20-18)=2(万元)(三)施工企业计税依据的筹划对建筑业来说,其营业税的规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它物资材料和动力在内。举例:施工企业A为建设单位B建造了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3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B来购买,价款为2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A应纳营业税为:(300+200)×3%=15(万元)A企业进行筹划,不让B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而由A购买。这样,A就可以利用自己在建筑市场上的优势以150万元的价款买到所需建材,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450元,此时,A应纳营业税:450×3%=13.5(万元)A少交1.5万元。(四)安装公司计税依据的筹划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某安装公司承包了一项建设项目的安装工程,总承包价为1800万元,其中工程所需的加热炉设备由安装公司购买,价款为300万元。根据规定:安装公司营业税:1800×3%=54(万元)纳税筹划:安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让建设单位购买加热炉等设备。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1500万元,此时按上述规定:安装公司营业税=1500×3%=45(万元)节税9万元。(五)分解营业额例:北京某展览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帮助外地客商在北京举办各种展览会,在北京市推销其商品,是一家中介服务公司。2001年10月,该展览公司在北京某展览馆举办了一期西服展览会,吸引了100家客商参展,对每家客商收费2万元,营业收入共计200万元。中介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实际上,该公司收到的200万元的一半,即100万元要付给展览馆做租金,但缴纳营业税时,租金100万元不能减扣。而且展览馆收到100万元租金后,仍要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5万元。如果分解营业额,纳税情况就会发生变化。该展览公司举办展览时,让客户分别缴费,展览公司收取100万元,展览馆收取100万元。分解以后,展览公司应纳营业税就变为:100×5%=5(万元)通过筹划,税负减轻5万元。5.3税率的税收筹划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适用的税率高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例:天天歌舞厅是一家大型娱乐场所,每月点歌收入5万元左右,组织歌舞表演收入15万元左右,提供税酒等商品收入5万元左右,歌舞城总收入合计25万元左右。其水酒烟等商品销售收入占总营业额不足50%,统一缴纳营业税,其每月应纳营业税税额为:(5+15+5)×20%=5(万元)为了提高个部门经营效益,歌舞厅将销售水酒的部分独立为一家独立核算的小型超市,将组织歌舞表演的部分独立成一家独立核算的文艺公司,超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文艺公司属于文化体育,该纳营业税为:歌舞厅:5×20%+15×3%=1.45(万元)超市:5/(1+3%)×3%=0.15(万元)节税:5-1.45-0.15=3.4(万元)5.4营业税税收政策的筹划5.4.1.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1)同时经营营业税不同的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营业额、转让额和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例1:某宾馆在从事客房、餐饮业务的同时,又设立了歌舞厅对外营业,某月该宾馆的业务收入如下:客房收入150万元,餐厅收入50万元,歌舞厅收入50万元,已知服务业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20%,请问该宾馆应如何对其营业税进行筹划?如果宾馆未分别核算不同应税项目,则计征营业税时从高适用税率,该宾馆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50+50+50)×20%=50(万元)如果宾馆分别核算不同兼营项目,则各项收入按其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核算应纳税额,该宾馆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50+50)×5%+50×20%=20(万元)可节税50-20=30(万元)例2某酒店在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同时,在酒店内开设一商场对外销售商品,商场销售收入并入酒店服务的营业额进行纳税。本月份,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为500万元,商场销售商品获得的收入为100万元,请问该酒店如何对其所纳税款进行筹划?如果酒店没有分别核算住宿、餐饮的营业收入和商场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那么应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500+100)÷(1+17%)×17%=72.65(万元)如果酒店分别核算住宿、餐饮的营业收入和商场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则应纳税额为: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00÷(1+17%)×17%=12.11(万元)应纳营业税税额为:500×5%=25(万元)应纳税额合计为:12.11+25=37.11(万元)可节税72.65-37.11=35.54(万元)5.4.2关于房产方面的税收优惠例:张某拥有两套普通住房,一套位于北京海淀区(假设A套),购于1999年5月,面积为58平方米(普通住宅);另一套位于通州区(假设B套),购于2010年8月1日,面积为11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由于其子2009年年龄已达32岁,已到婚娶年龄,但是,老两口仅靠退休工资维持生计,而其子也是普通工人,月收入才1000多元,连给儿子购买家具的钱都不够,因此想把其中一套住宅变现。根据我国现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2006年6月1日后,此政策改为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