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九章税收原理一、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参与剩余产品价值的再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历史上的国家财政收入有官产收入、债务收入、专卖收入、利润收入等多种形式,但税收一直扮演着最主要的收入角色。•在市场经济下,税收是人们为享受公共产品所支付的价格,进而形成了税收概念中的“公共产品价格论”。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就成为市场经济下国家的基本职能。税收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也就是满足国家实现职能的需要。二、税收的基本特征•1.强制性。强制性并非国家的暴政,征纳双方都被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是一种强制性与义务性、法制性的结合。•2.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无偿性与非直接、非等量的偿还性的结合。•3.固定性。实际上是指程序的确定性,征纳双方都不能任意违背。以上是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它并不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不同,而是反映了一切税收的共性。一种财政收入形式是否税收决定于它是否同时具备这三个基本特征。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就是税收;否则,就不是。•税收的强制性使得税收与公债、政府收费和捐款等区别开来。•税收形式上的无偿性和本质上的有偿性,将税收与罚款收入、特许权收入、债务收入、规费收入等区分开来。•税收的固定性使税收与货币的财政发行、摊派和罚没收入等区分开来。三、税制要素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起征点和免征额附加和加成减税和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1.纳税人纳税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人和自然人解决某税种对“谁”课税问题--纳税主体负税人最终负担税款的人与纳税人同为一体--直接税与纳税人相分离--间接税扣缴义务人代为扣缴税款的人既非纳税人也非负税人2.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即课税客体。对“什么”课税问题区别税种和税类的主要标志税源即:税收收入的最终来源--V+M如果课税对象包括C,它和税源则不一致。税基税收收入的创造者(如:销售收入或消费支出)例子:商品课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但其税基则是厂商的销售收入。即,税收的基础3、税率•税率是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例,是计算税款的尺度。•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三种形式:1、比例税率--使用最为普遍2、累进税率--只在所得税中使用3、定额税率--最为原始、最为简单3.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性质的课税对象,不论数量大小,均按一个固定的比例征税。•比例税率的特点:–计征简便。–有利于规模经营和平等竞争。–有悖于量力负担原则,且税负具有一定累退性。•但对不同性质的课税对象来说,税率是不同的:1)产品差别比例税率2)地区差别比例税率3)行业差别比例税率4)幅度差别比例税率3.2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的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特点:--能体现量力负担的原则。累进税率(图示)例:课税对象数额=5000全额累进税率计税5000×15%=750超额累进税率计税500×5%=250500200050005%10%15%20%5000(2000-500)×10%=150(5000-2000)×15%=450∑=625(5100)5100×20%=1020(5100-5000)×20%=20+20=645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区别税负轻重不同在收入级次和税率档次相同条件下,全额重于超额计算繁简不同二者相比,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复杂,需引入速算扣除数公平程度不同在两级收入交叉点附近,全额累进的公平程度不及超额图示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t0O征税对象比例税率累进税率I1I2I3I4t1t2t3比例税率与带免征额的累进税率3.3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按课税对象的实物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税额。定额税率的特点:1.计算方便2.税款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3.税负不尽合理4.起征点与免征额起征点开始征税的起点未达到起征点不征税,达到或超过的全额计税个别优惠特点。在起征点附近税负分配不公平对策--将起征点降至足够低的水平免征额免于征税的数额未达免征额不征税,超过此点只就超过部分征税普遍优惠的特点。税负分配比较公平适用于所得课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措施01002003004000100200300400起征点免征额数额起征点免征额100不征免征200200×税率免征300300×税率(300-200)×税率不征200×税率300×税率免征免征(300-200)×税率•例如: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现在我们规定15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0×10%=150(元);•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1×10%=150.1(元)。5.附加与加成•加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措施:•附加:随正税征收而加征的占正税额一定比例的附加收入。综合税率=正税税率×(1+附加税率)•加成:在按基本税率计征税款的基础上,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综合税负=基本税率×(1+加征成数)附加和加成的比较项目覆盖范围收入去向征收目的附加全部征收预算外收入地方机动财力加成部分征收国家预算限制高收入者收入6.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是依据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少征部分税款或全部免于征税的优惠规定。•根据目的不同,有刺激性减免税(经济杠杆)和照顾性减免税•减、免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税基式减免:对纳税人应税收入项目给予减除或免除,以缩小税基的方法,包括税收豁免、起征点与免征额。–税率式减免:是通过降低法定税率对纳税人的税收照顾。如企业所得税对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税额式减免:是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减除或免除。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二减三、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等。7.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指税法规定课税对象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流转过程出厂批发零售根据纳税环节规定不同,有单一环节课税和多环节课税之分8.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必须依法缴税的时限。纳税期限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各个税种的特点,本着既有利于税收及时入库,又可控制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的。9.违章处理对违反税法的行为的规定欠税滞纳金漏税滞纳金偷税罚金和绳之于法抗税罚金和绳之于法第八、九章税收原理四、税收主要的分类课税对象分类法税收转嫁分类法税收与价格关系分类征税依据分类法税收管理权分类(一)课税对象分类法1、流转税类。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流转额流转全额C+V+M增加值V+M特性:1.流转税收相对稳定,影响因素较少。2.比较容易转嫁。主体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如:消费税\营业税如:增值税2、所得税类。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根据纳税人存在状态不同,可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纯所得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如此,个人所得税也是这样。特性:1.企业所得税与经济效益相联系,不稳定;2.个人所得税负的分配适宜贯彻量力负担原则;3.一般情况下不易转嫁。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拥有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收财产税分类课征范围一般财产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特别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财产税性质1.稳定性强,适宜地方征收;2.不易转嫁,属于直接税种;3.有一定程度的公平作用。4、资源税类以纳税人使用国有资源产生的级差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特性和作用:1.同质资源同样税负--有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2.不同资源不同税负--公平竞争条件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特殊行为(需要特别抑制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特性:1.临时课征--不同于对长期抑制行为课税;2.征收目的非财政性--如特种消费行为税、烧油特别税、筵席税等4、资源税类以纳税人使用国有资源产生的级差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特性和作用:1.同质资源同样税负--有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2.不同资源不同税负--公平竞争条件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特殊行为(需要特别抑制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二)征税依据分类法征税依据分类法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单位作为计税标准从量税收=实物量×单位税额税收不依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税收利益与价格变动成反比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从价税收=计税价格×税率税收随着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三)税收与价格关系分类法价内税以含税价格为计税价格的税种含税价格=成本+税金+利润以购买者支付全额为征税对象销售收入的扣减因素价外税以不含税价格为计税价格的税种不含税价格=成本+利润以不含税销售收入为征税对象不是销售收入扣减因素税收与价格分类法举例1:•价内税举例:某卷烟厂销售一批卷烟给一批发商,销售收入1400万元,消费税率45%。计算本笔业务应纳消费税额。应纳消费税额=1400×45%=630万元解释:该批发商支付总价款1400万元,厂商再从中支付消费税金630万元,厂商在核算利润时需要从1400万元销售收入中扣除630万元消费税金。税收与价格分类法举例2:•价外税举例:某厂销售一批货物给另一厂商,实现不含税的销售收入12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计算该厂本笔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17%=204万元解释:购买者支付的款项包括销售收入1200万元,增值税金204万元,共支付1404万元。本厂给购货商开具的发票应是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厂商核算利润时,不能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增值税金。(四)税收转嫁分类法本分类法旨在分析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关系。税收能否或是否容易转嫁直接税:不能或难以转嫁的税种所得税财产税主要功能:公平收入和财产分配间接税:容易转嫁的税种流转税主要功能:结构性调节、一定公平作用中国现行税制体系税类税种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资源税类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农业税(06年停征)、农业特产税(06年停征)行为税类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五、税负转嫁与归宿1、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含义•税负转嫁:纳税人将所纳税款转由他人负担的过程。实质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税负再分配过程。税负转嫁的特征: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行为主动性。•税负归宿:是指经过转嫁后税负的最终落脚点。2、税负转嫁的方式前转纳税人按照与商品流转相同的方向,将税负转移给应税商品购买者提价税负转嫁的基本方式后转应税商品提供者发生在流通环节零售商批发商生产商生产要素提供者供货商和劳动者后转基本方式是压低进货价格和降低工资3、税收资本化税收资本化是指对某些能够增值的商品(如土地、房屋、股票)的课税,预先从商品价格中扣除,然后再从事交易的方式。只存在于资本品。将以后若干年内的应纳税款,通过压低资本品的价格而一次性转嫁。其实质是将未来应纳税款现值化,从资本的现值中一次性扣除。5、税负转嫁与归宿的规律•1、基本条件——商品价格浮动2、约束条件——商品供求弹性•一、供给弹性大,需求弹性小的商品容易转嫁,而供给弹性小,需求弹性大的商品不易转嫁。•具体以商品流转税的供求弹性分析:(一)商品供求弹性;A.商品供给弹性——商品供给是对市场价格升降作出的发应程度。弹性大——生产者可以调整生产数量,最终达到所期望的价格水平。•弹性小——生产者可以调整生产数量的可行性小,难以控制价格。•结论:供给弹性大的商品,容易转嫁给买方(消费者),由买方负担。6、我国的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是通过商品价格升降来实现的税负转嫁。所以,它的前提是:价格自由浮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价格管制,不存在税负转嫁。•市场经济,价格放开,有条件实现,我国税制以商品课税为主,提供了广阔空间。•只要存在税负转嫁,它对社会生活产生广泛的影响,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税收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