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一节概述一、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额或商品的附加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二、增值税的产生和发展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最先提出了增值税的想法,最终由法国首先在1954年实施,目前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征收。三、征收增值税的优点1、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问题。2、普遍征收、税负公平。3、保持税收中性,减少了对生产和流通造成的扭曲。4、可以减少偷漏税。5、可以实现彻底的出口退税,有利于商品出口。四、增值税的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2、收入型增值税:可以扣除当期消耗的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3、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扣除所有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第二节增值税的主要法律规定一、征税范围(一)一般规定: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二)特殊项目或行为的规定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死当物品的销售和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4)集邮物品的生产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2、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它特殊规定1、增值税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2、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二、纳税义务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一般纳税人生产型的企业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上,销售型的企业的纳税人为80万以上,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用税款抵扣的征收办法。(二)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的征收办法。商业企业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三、税率和征收率(一)基本税率:17%(二)低税率: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售额不包括如下项目:(1)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收消费税的商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人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注意: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的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算时应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区别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否则应按原价计算销售额。(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以原价作为销售额。(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应以原价作为销售额。(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应视为两项销售。(5)包装物押金的计算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实际合同的约定或一年以上),应记入销售额。【我国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都应该计入销售额】。包装物租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6)销售已使用过的物品的税务处理①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A.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销售属于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没有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减半征收。一般纳税人销售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B.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7)对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应按照以下的顺序来确定销售额:①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征收消费税的产品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1+含税销售额税率(二)进项税额的计算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5)前面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帐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帐凭证。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支付的运费),必须在货物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运费),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分期付款,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入时间的限定见后面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计算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节转下一期继续抵扣。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六、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二)混合销售行为(三)兼营非应税劳务七、进口货物的征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八、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略)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③~⑧项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二)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九、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1、2009年3月,某洗衣机厂研制生产出最新型号的智能洗衣机,产品销售初期,全国统一促销价(不含税)2800元/台。当月发生下列业务:(1)将1000台洗衣机交给某家电器城代销,本月已收到全部1000台的代销清单,按售价5%支付手续费;(2)向某商场销售100台,用本厂卡车送货,除价款外另收取运费1170元;(3)以旧换新销售500台,每台旧型号洗衣机作价150元;(4)购进洗衣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