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第2章税收管辖权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2.4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2.5税收协定关于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冲突协调规范《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1.1什么是税收管辖权2.1.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1.1什么是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对外国使、领馆官员的税收管辖权规定有限制的条款以外,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各自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选择最适合本国权益的原则确定和行使其税收管辖权,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无权干涉。《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即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属人原则:即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具体到所得税的征收,根据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2.1.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既然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因而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税收管辖权类型。《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2.1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一国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由该国根据其国家权益、国情、政策和在国际所处的经济地位等因素决定。一般地说,资本技术输入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多侧重维护地域管辖权;而资本技术输出较多的发达国家,则多侧重维护居民(公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为维护本国权益,一般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在国际上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文莱、法国、荷兰、玻利维亚、多米尼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巴西、厄瓜多尔、巴拿马、委内瑞拉等;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阿富、日本、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瑞士、卢森堡、德国、希腊、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爱尔兰、摩纳哥、墨西哥、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孟加拉、洪都拉斯、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等。美国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各国同时行使两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必然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扩大化。《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2.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2.2.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2.2.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概念。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作短暂的访问或逗留。《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1.住所标准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住所是指自然人设立其生活根据地并愿意永久地、固定地居住的场所,通常为配偶和家庭所在地。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中国、日本、法国、德国和瑞士等国。但住所作为一种法定的个人永久居住场所,并不完全能反映出某个人的真实活动场所。因此,不少国家通过税法做了补充性的规定。《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例如美国纽约州税法规定,凡在本州境内拥有一永久性住宅,且在纳税年度内又在本州境内居住6个月以上,则应视为本州居民。英国税法规定,凡在英国拥有住宅的,不论其居住时间长短,只要在纳税年度曾在英国境内停留,即确定为英国居民。《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2.居所标准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国际税收协定一般也采用这一标准。居所作为确定个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个人与其主要经济活动地之间的联系,这是它比住所标准显得更为合理的地方。但这种标准的缺陷在于个人的经常居住的场所,往往由于缺乏某种客观统一的识别标志,从而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容易引起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争议。《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居所与住所的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3.停留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这种标准具体、明确,在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对于居住期限,各国虽有不同的规定,但大多数国家规定1年或6个月。例如英国、德国、加拿大和瑞典等国的税法规定,居住达到6个月者,即为该国居民;美国、日本、新西兰和巴西等国税法规定,居住达1年以上者,为该国居民。《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我国停留时间标准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停留时间标准”举例:举例来说,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根据以上计算方法,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为180天(120十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183天的标准,所以史密斯先生在1995年不是美国的居民。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这3年各停留122天,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那么他便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澳大利亚(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住所;(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年以上。(1)在澳大利亚注册;(2)在澳大利亚经营;(3)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澳大利亚;(4)投票权被澳大利亚居民股东控制。比利时(1)家庭在比利时;(2)财产的管理地在比利时;(3)在比利时有职业或从事经营。(1)在比利时依法注册成立;(2)公司的总部、主要管理机构设在比利时。加拿大(1)在加拿大有规律地、正常地或习惯性生活;(2)1年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以上。(1)在加拿大依法注册成立;(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加拿大。丹麦1年中在丹麦停留半年以上。在丹麦注册成立。法国(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3)1年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在法国注册成立。德国(1)在德国有非临时性住所;(2)1年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1)在德国注册成立;(2)管理中心在德国。《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一)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希腊有在希腊安家的意向,这种意向主要通过个人居住、家庭地址、活动中心来表现。(1)在希腊注册成立;(2)在希腊有管理机构。印度(1)在纳税年度内停留183天以上;(2)在以前4个年度居住至少365天,而在本财政年度至少停留了60天。(1)在印度注册成立;(2)管理和控制活动全部在印度开展。爱尔兰(1)在爱尔兰有住所可使用;(2)在纳税年度停留183天或以上;(3)在连续4年中每一年都在爱尔兰停留至少3个月。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爱尔兰。意大利(1)在意大利有居民户口登记;(2)在意大利有经济利益中心;(3)1年中在意大利停留满183天。(1)在意大利注册成立;(2)法人的管理总部在意大利;(3)主要目的是在意大利经营。日本(1)在日本有生活基地和生活中心;(2)在日本连续居住满1年。(1)在日本依法注册成立;(2)注册的主要机构设在日本。韩国(1)计划在韩国长期居住;(2)在韩国连续居住1年以上。(1)在韩国依法注册成立;(2)总机构或主要机构在韩国。《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二)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卢森堡(1)在卢森堡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2)1年中在卢森堡习惯性居住超过183天。(1)在卢森堡注册成立;(2)有效管理机构在卢森堡。马来西亚(1)纳税年度中在马来西亚连续或累计停留满182天;(2)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不到182天,但这次停留与评税年度前一年或后一年中的182天以上的停留期相连;(3)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90天以上,但在以前4年中的任何3年居住在马来西亚或每年停留满90天。管理和控制中心在马来西亚。墨西哥在墨西哥有居所,除非在一个日历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在别国停留183天以上,或能够证明已在别国取得了税收居民身份。主要经营管理中心在墨西哥。荷兰(1)在荷兰有家庭、住处、经济社会中心,或有长期居住意向;(2)在荷兰停留了一定时间。(1)依法在荷兰注册成立;(2)中心管理机构在荷兰。新西兰(1)在新西兰有长期性住所;(2)在任何12个月中在新西兰停留183天以上。(1)在新西兰依法注册成立;(2)法人总部设在新西兰;(3)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西兰。葡萄牙(1)在日历年度中在葡萄牙停留183天以上;(2)在葡萄牙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1)法人注册的总部在葡萄牙;(2)法人的有效管理机构在葡萄牙。《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三)国别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新加坡(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2)在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满183天。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加坡。西班牙(1)在西班牙有经济或职业活动的基地;(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3)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1)在西班牙注册成立;(2)法人的总部在西班牙;(3)法人的有效管理中心在西班牙。瑞士(1)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