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国际税法2第十章国际税法一、国际税法的概念(一)概念调整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和国际税收关系:跨越一国国境的税收关系,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3第十章国际税法(二)国际税收关系的特点1、主体-国家和跨国纳税人跨国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在国外取得收益的居民纳税人和在本国境内的非居民纳税人4第十章国际税法2、客体-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跨国所得: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收益人居民不在同一国境内的所得,包括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和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国的所得5第十章国际税法二、国际税法的渊源(一)国内法一国涉外税收立法、判例(二)国际法双边和多边国际税收条约、国际税收习惯6第十章国际税法三、税收管辖权(一)属人管辖权1、居民税收管辖权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各种所得或财产价值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纳税人的无限纳税义务7第十章国际税法(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a.住所标准—是否拥有住所b.居所标准—是否拥有居所居所: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但并不具永久居住的性质c.居住时间标准—是否达到和超过一定期限8第十章国际税法(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a.法人注册成立地b.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做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c.总机构所在地总机构: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中心机构9第十章国际税法2、国籍税收管辖权一国对其本国公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凡具有征税国国籍的纳税人,不管其与征税国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或财产利益关系,征税国都要对其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或财产价值征税—纳税人的无限纳税义务10第十章国际税法(二)属地税收管辖权一国对纳税对象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1、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纳税人仅就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所得向征税国政府承担纳税责任—纳税人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11第十章国际税法(1)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认营业所得(经营所得):纳税人从事经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常设机构所在地标准征税国只能对非居民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来源于本国的营业所得征税常设机构:外国法人在收入来源国境内设立的可以从事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12第十章国际税法(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劳务所得:纳税人因对他人提供劳动服务而获得的报酬企业劳务所得—营业所得(从源征税)个人劳务所得—独立劳务所得、非独立劳务所得(从源征税)13第十章国际税法(3)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认投资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收益a.投资权利发生地标准b.投资权利使用地标准收入来源国征收预提税。常设机构本身的投资所得应并入营业利润缴纳所得税,而不应按照投资所得缴纳预提税。14第十章国际税法(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财产收益: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a.不动产(土地、房屋)—实际所在地b.动产转让所得—实际存在地c.船舶、飞机、汽车—注册地或价值存在地15第十章国际税法四、国际双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一)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国际重复征税16第十章国际税法(二)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上的重叠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间的重叠征税控股公司与其被控股公司间的重叠征税17第十章国际税法(三)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18第十章国际税法(四)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1、免税制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允许从其应税所得(跨国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免税制的实质是居住国对居民的境外所得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等于承认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独占,使居住国财政收入减少—对纳税人最有利19第十章国际税法2、扣除制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应税所得(跨国所得)额中扣除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其余额适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3、抵免制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常用方法20第十章国际税法■税收饶让抵免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21第十章国际税法问题: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中最常用的方法是()。A.抵免制B.免税制C.扣除制D.减税制22第十章国际税法(五)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1、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1)公司方面采取的措施股息扣除法和分类税率法(2)股东方面采取的措施股息免税法、间接抵免法2、跨国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1)赋予控股公司以国际参股税收特权(2)采用间接抵免法23第十章国际税法五、国际逃税与避税(一)国际逃税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非法行为24第十章国际税法(二)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别或漏洞,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25第十章国际税法(三)国际逃税的方式1、隐报应税所得2、谎报所得和虚构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不合理地分摊成本和费用跨国公司内部总机构与外国分公司之间,通过不合理地分摊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方法,人为地增加某一分支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开支,从而减少某一分支机构的盈利数额,以逃避税收。3、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26第十章国际税法(三)国际避税的方式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自然人、法人通过改变其住所和居所规避对其不利的居民税收管辖权,选择对其有利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以达到避税的目的27第十章国际税法2、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通过调整经营所得或成本费用、营业损失等可扣除项目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的分布,改变在不同税收管辖权之下的应税所得,达到调整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28第十章国际税法(1)转移定价转移定价:跨国联属企业之间从事内部交易时采取的价格跨国公司联属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时人为地确定相互之间的交易价格,提高或压低交易价格,使利润从税负高的国家转移到税负低的国家,以规避税收。29第十章国际税法(2)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通过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地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到避税地公司名下,或虚构避税地的营业和财产,利用转移定价方式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基地公司名下,以减轻或规避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收负担。30第十章国际税法3、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通过第三国与另一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来享受协定所规定的优惠待遇在一个缔约国建立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将来源于对方缔约国的所得转移到该公司账户上,再通过其他途径将所得转移到纳税人的真正居住国。31第十章国际税法问题:下列哪些方法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常用的方法?A.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B.利用转让定价C.滥用税收条约D.利用收入财产转移E.利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32第十章国际税法(四)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1、一般国内法措施(1)实行税务登记制度(2)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3)强化会计审查制度(4)实行所得评估制度33第十章国际税法2、特别国内法措施(1)管制纳税主体跨国移动的法律措施对本国居民移居国外的自由施加各种限制,且都要求本国居民在移居外国前必须做清全部应缴税款等(2)管制征税对象跨国移动的法律措施a.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正常交易原则34第十章国际税法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发生的国际收入与费用应按照无联属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b.利用避税港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①通过法律制裁以阻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②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以禁止基地公司的设立③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35第十章国际税法3、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法措施(1)情报交换情报交换是国家之间进行税务合作、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最基本措施(2)相互协助国际税收管理一国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