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___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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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第一节关税基本原理•1、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2、境有“关境”和“国境”之分,一般情况下,关境与国境相同;存在自由港、贸易区的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缔结关税同盟时,关境大于国境。•3、关税政策反映了一国一定时期内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方式。•4、关税特点•(1)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2)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3)有较强的涉外性•5、关税分类•(1)按征税对象,分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2)按征税目的,分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3)按征税方式,分从量关税、从价关税、混合关税、选择性关税和滑准税•(4)按征税性质,分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三种。其中,优惠关税有特惠税、普遍优惠关税和最惠国待遇三种;差别关税分为加重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反倾销关税等•第二节征税对象与纳税人•一、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二、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第三节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一、进口关税税率•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二、出口关税税率•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三、税率的运用•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税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第四节原产地的规定•一、原产地规定的起因•由于国际间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日益复杂,一些国家为了政治或经济上的原因,需要对从另一些国家进口的货物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来加以控制,如实行进口配额、限额、许可证管理、禁止进口等行政措施和对危害本国经济利益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抵制措施。为了把享受普惠制优惠范围严格控制在发展中国家之中,各国对货物原产地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但是,随着国际间生产分工的加深,各国生产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程序很多,情况很复杂。许多产品的生产制造并不是从原料到制成品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产品的制成需要经过两个甚至多个国家才能完成。这些因素使得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发生困难,需要订出原产地标准。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5月制定了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其中有三个附约是专门关于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等的规定。•二、原产地标准•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五)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一)至(七)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二)实质性加工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三)其他•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第五节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即采购费)。•境内输入地为入境海关地,包括内陆河、江口岸,一般为第一口岸。•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即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1、实际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国境内销售业有关,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不包括保修费);•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3)对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规定•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经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一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接受:•①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②按照使用倒扣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③按照使用计算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2.倒扣价格方法。•3.计算价格方法。•4.其他合理方法。•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件进口时的价格估定。•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对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如销售价格中未包括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四)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五)暂时进境货物•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六)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七)留购的进口货样等•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八)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九)以其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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