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法概论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能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一些基础理论,有一定的了解,从而了解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应理解税法的基本概念和税收的形式特征,重点掌握税法的构成要素和税法的几种主要分类,了解我国税法的制定情况,掌握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和税务机构设置及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通过本章一些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为学习本课程中后面的具体的税法规定打下基础.本章教学重点内容:第一节的”三,税法的构成要素”和”四,税法的分类”,第六节的”四,(二)税收征收管理权限划分”本章教学难点内容:无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一.税法的定义1.税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征纳双方依法征税(纳税)的行为准则。2.税法与税收的关系:(1)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2)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3.税收的实质:国家为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如:债务收入、规费收入、国有企业上交利润收入和货币发行收入等),但是,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在我国,目前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4.税收的(形式)特征(税收的“三性”):(1)强制性:①强制性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②税收具有强制性,而“公债”(国库券)这种财政收入(财政收入的有偿形式),则没有强制性。公债是自愿的(国库券的自愿认购),具有非强制性!同时,也是有偿的,不但还本,还要付息。③税收与“罚没收入”这种财政收入虽然都有强制性,但两者的性质和作用,截然不同。税收的强制性征收,在于为国家筹集必要的财政资金,而不是对纳税人的惩罚;罚没收入的强制性,则是为了制止某些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做出的经济处罚,是对行为人的一种惩罚。(2)无偿性:正如列宁所说:“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向居民取得东西”。①无偿性是税收三个形式特征的核心。在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中,无偿性是核心。其他两个特征相对次之。②对税收无偿性的理解。针对具体的纳税人而言,是无偿的,征税之后,是不需要偿还的;针对整体纳税人(整个社会)而言,则是有偿的,具有“间接偿还性”。即:所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取得的税收都要按照国家(政府)公共预算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拨付出去(以财政支出的方式),用于社会各个方面的支出需要。(3)固定性:对于预先规定的这些内容,征纳双方都要共同遵守,不得随意变动。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税法当然应该相应调整(或修订),但必须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是指税收法律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具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1)一方为征税机关(征税主体)。具体为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国家权利机关,包括:①各级税务机关;②各级财政机关;③各级海关。(2)另一方为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包括:①法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②自然人(”人”在法律上的称谓);③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④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我国确定征税主体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主体方的权利与纳税主体方的义务是不对等的,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2.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课税对象)。或者说: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3.内容: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1)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利有:国家税务机关的义务有:(2)纳税人的权利有:纳税人的义务有:(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1.产生。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2.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3.消灭。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即其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1.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通过各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加以规定的。2.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一)总则.(二)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三)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四)税目.(五)税率1.概念:2.我国现行税率的形式:(1)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具体又分为:①超额累进税率:②超率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六)纳税环节:(七)纳税期限:(八)纳税地点:(九)减税免税:(十)罚则:(十一)附则:四.税法的分类(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1.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我国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2.税收普通法:(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1.税收实体法:2.税收程序法:(三)按照税收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1)主要税种:(2)特点:与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有密切联系.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1)主要税种:(2)特点:①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②税负公平.3.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主要税种:4.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主要税种:(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1.国内税法:2.国际税法:3.外国税法:(五)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理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1.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2.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有的由国家税务征管,也有的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目前,除个别小税种,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立法权外,其余税种的立法权均属中央政府.五.税法的作用(略)第二节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略)第三节我国税法的立法原则(略)第四节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税法的制定:即:税收的立法;税法的实施:即:税收的执法.一,税法的制定税收立法:(一)税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地方政府.广义的税法:是指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税法:是指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的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1)目前只有三个这类法律;(2)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税收法律,法规,不得与其抵触.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的立法.(1)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法律效力次之的一些”暂行规定(条例)”(表现形式);(2)目前,国务院经授权后,已经制定大量的暂行条例;(3)”暂行规定(条例)”的制定和公布施行,为全国人大的正式立法创造条件和积累经验.3.国务院(最高的权力机关)-----制定:税收行政法规.法律效力再次,表现形式为:”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1)表现形式多样化;(2)省级(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才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税收法规.(3)目前,只有海南省和五个民族自治区,经国务院授权后,可制定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其他省,市无权制定.(4)地方性的税收法规,不得与全国性的税收法规相抵触.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税收规章.(1)表现形式为:”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具体的解释,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办法”等.(2)其法律效力更次.6.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税收规章.(1)是”地方性税收法规”的具体解释,只能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2)主要是对一些地方性的税种,根据”暂行条例”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二)税收立法程序1.税收立法程序:2.目前,我国立法程序的几个阶段:(1)提议阶段:一般由国务院授权税务主管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立法方案(或草案),报国务院.(2)审议阶段:由国务院负责审议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并修改后,再提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审议通过.(3)通过公布阶段.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以”国家主席”的名义发布实施——法律效力最高.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总理”的名义发布实施——法律效力其次.二,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包括:税收的执法和守法)(一)在税收的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原则.第一,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第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第三,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第四,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二)遵守税法: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都必须遵守税法,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指两部法律对同一事项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该原则的功能主要在于处理税法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避免效力上的冲突。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重新作出特别规定,但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形式予以规定。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但这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在此,它们不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但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仍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级别较高的税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指一国政府与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经本国最高权力机关确认后,即具有高于国内所有税法的效力。这是各国普遍承认并在有关税法中予以明确的税法适用原则,我国也不例外。这一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是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重叠,减少重复课税,避免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的冲突所必需的。第五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法体系的内容(一)税法体系的概念.(二)税收制度,1.简单税制:是指税种较为单一,结构较为简单的税收制度.2.复合税制:是指税种多个,结构较为复杂的税收制度.一般说来,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复合税制.(三)税收制度内容的三个层次:第一,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每个税种是由诸多要素构成.第二,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如: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就是由20多个税种构成.第三,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如: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四)税法的层次:1.税法通则: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尚无此层次的税法.2.税法(条例):3.实施细则:4.具体规定:(五)各个国家由于其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就不尽相同;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相同.(六)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税收制度).1.就实体法而言,按其性质和作用分类:(1)流转税类.具体包括的税种:(2)资源税类.具体包括的税种:(3)所得税类:具体包括的税种:(4)特定目的税类:具体包括的税种:(5)财产和行为税类:具体包括的税种:(6)农业税类:具体包括的税种:(7)关税类:具体包括的税种:在上述各税种中,除了”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是由全国人大立法通过,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以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后,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些具体税种的”法律,法规”和”暂行条例”,组成了我国税收实体法的体系.2.就程序法而言,按其征收管理的机关分类:(1)«税收征收管理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适用于由财政,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2)«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分别以”国家法律”和”条例”的形式发布,适用于由海关征收的税种.(七)按照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可将税种分为:1.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能够发生转嫁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由于间接税的税负会能够发生转嫁现象,所以,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纳税人与负税人分离).2.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不能发生转嫁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