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概述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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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商品税类◆商品税概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第一节商品税概述一、商品税概念商品税是以商品和劳务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统称。凡是以销售额、营业额、转让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都称为商品税。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商品税在税制结构中占主导地位。1994年税制改革前,商品税占整个税收收入90%左右;税制改革后,商品税地位虽有所下降,但到目前为止,其所取得的收入仍占整个税收收入的60%以上。就是流转税二、商品税特点㈠课税对象具有普遍性商品税课税对象,不仅包括所有商品,还包括各种非商品性质的劳务。㈡计税依据具有灵活性可以选择商品或服务进行征税,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环节进行征税。㈢商品税实行比例课税除了少数税种和税目实行定额税率外,主要适用比例税率。㈣商品税计征简便商品税计算简单,有利于征收管理和节约纳税成本。㈤税负转嫁比较容易商品税属于间接税,纳税人可以通过前转或后转等方式进行税款转嫁。㈥税负具有累退性和隐蔽性商品税主要采用比例税率,纳税人收入越高,税收实际负担越低,具有累退性。又由于商品税容易转嫁,因此其税负比较隐蔽。三、商品税制设计商品税尽管具体形式不同,但在税制设计中都会涉及课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税率结构等基本要素的选择。㈢计税依据选择商品税计税依据有从价税和从量税的区别。从价计征包括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两种类型。1、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以计税金额为依据来计算应纳税额,计税金额为计税价格乘以计税数量。从量税是以计税数量为依据来计算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包括计税重量、容积、体积等。商品价格变化不影响税额变化。2.含税价和不含税价(1)含税价含税价是包含税金在内的计税价格,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如果商品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就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含税价格。税率—利润成本税率—不含税价税价格组成计11(2)不含税价不含税价是不包含税金的计税价格。如果商品价格为含税价,要换算为不含税价。税率含税价税价格不含1㈣纳税环节选择商品税主要是对商品流转额征税,而商品流转一般要经过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等环节,同一环节也会经过多次流转过程。1.多环节普遍征税在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普遍征税,即每经过一道环节就征一次税,这种设计有利于扩大征税范围,加强流转税对生产流通过程的调节,减少税收流失。但同时会增加税收征管的复杂性。2.单一环节征税在生产流转的各个环节中选择某些环节征税。(1)在生产环节征税选择商品必须经过的生产环节征税,既可以保证税收收入,又可以简化征收手续,如消费税。(2)在零售环节征税选择在零售环节征税,不但可以减少税收对生产流通的干扰以及因税收导致的价格扭曲问题,而且还可保持流转税的中性特征。但仅在零售环节征税,容易引起税收流失。㈤税率选择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商品税税率可分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从量税一般适用定额税率,按商品销售的实物量计算税额。从价税一般适用比例税率,按商品销售的价值量计算税额。第二节增值税一、增值税概念及其特点㈠概念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商品税。由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摘自CPA㈡增值税特点1.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以增值额而不是以销售全额为课税对象。这是增值税的最基本特点。2.实行普遍征税依据普遍征税原则,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征收。3.实行多环节征税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税,即在生产、批发、零售、劳务提供和进口等各个环节分别课税,而不是只在某一环节征税。㈢增值税类型由于对增值额的理解各不相同,实践中对法定扣除项目界定标准不同,形成了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等不同类型的增值税。这些类型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于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二、增值税形成和发展㈠增值税于1954年在法国开征后,各国纷纷采用,目前约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不同类型的增值税。㈡我国自1983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增值税。当时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及其零件、农机及零配件、缝纫机、电风扇、自行车等5种工业品。㈢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㈣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三、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㈠增值税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参照国际惯例,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其中,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不能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下: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②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④非企业性单位,一般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50万;80万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即规模较大,会计核算较为健全,能够提供完整核算资料的纳税人。㈡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对大部分一般性劳务和农业没有实行增值税。三个方面5、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其中,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从一个购方取得。6、兼营行为(多元化经营)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又称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时,又在酒店内开设商品销售部,由于住宿和餐饮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销售商品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这种经营方式属于兼营行为。7、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②银行销售金银业务;③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业务;④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集邮商品;⑤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⑥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⑦缝纫业务;⑧其他应税项目。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如:①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②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发行报刊;③电信局及经其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④融资租赁业务;⑤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等。㈢增值税税率1、基本税率基本税率17%,适用于除实行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所有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⑴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⑵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⑶图书、报纸、杂志。⑷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你没有权力不知道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原油、糖、天然硫磺、麝香、铂金等。4.征收率⑴一般纳税人征收率①特殊货物,如建筑用的砂、土、石料等:6%②销售自来水:6%⑵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自2009年1月1日起)四、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㈠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税款抵扣法计算应纳税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1、增值税销售额⑴概念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和关税。⑵特殊情况下销售额计算①包装物押金的处理A.单独核算的押金不并入销售额B.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②折扣销售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是指销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购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优惠。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如果销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应按“视同销售行为”计算征收增值税。③以旧换新销售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销售额中不能抵减收购额。如:某电视机厂,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视机100台,每台电视机不含税售价10000元,收购旧型号电视机不含税折价1000元。解:销项税额=1001000017%=170000(元)税法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照销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④还本销售纳税人采取还本方式销售货物的,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理由:国家不能以减少税收来承担企业销售还本的责任。⑤以物易物销售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例:某彩电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向显像管厂提供21寸彩电2000台,每台售价2000元(含税价)。显像管厂向彩电厂提供显像管4000台。双方均已收到货物,并商定不再进行货币结算。销项税=20002000(1+17%)×17%=581200(元)为何没有进项税额?(因为没有开票)⑥旧货销售纳税人销售旧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3、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其中,“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③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买价×13%其中:“买价”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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