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第六章企业所得税管理学院●本章目的和要求:本章为最重要章节之一。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办理有关企业所得税事宜的基本技能。●本章内容:主要介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包括企业所得税的概述、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征纳管理等内容。●本章重点:纳税人的确定、准予扣除项目、不准予扣除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本章难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管理学院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第六节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管理学院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管理学院一、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成。(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内资企业所得税是由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于1994年合并而来。1.1984年9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颁布;2.1985年4月《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颁布;3.1988年6月《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颁布。管理学院(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在原中外合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于1991年合并而来的。1.1980年9月《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颁布;2.1981年12月《外国企业所得税》颁布;3.1991年4月和6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颁布,代替了原有的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学院(三)改革企业所得税制,统一企业所得税法1.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现行内资、外资分设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执行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有以下三个:(1)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2)税收优惠不同导致税收流失严重。(3)是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规范不统一。为了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学院2.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则:①贯彻公平税负原则;②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③发挥调控作用原则;④参照国际惯例原则;⑤理顺分配关系原则;⑥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管理学院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企业所得税不仅具有其他各税的共同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而且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还具有如下特点:(一)征税对象是所得额(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复杂(三)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四)一般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管理学院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一、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凡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学院1.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2.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3.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4.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管理学院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管理学院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居民管辖权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地域管辖权管理学院二、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学院所得来源的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分三种情况:(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学院三、税率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2.照顾性税率20%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学院3.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预提所得税税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税法规定为20%,但实际征税时减按10%的税率。管理学院管理学院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管理学院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管理学院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和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管理学院管理学院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收概念,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计税所得,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管理学院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1、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2、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金额3、未记或少记的应税收益–纳税调整减少额1、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未弥补亏损额2、减税或免税利润管理学院一、收入总额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了的收入收入确认的两个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管理学院销售货物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管理学院(一)一般收入的确认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管理学院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及其他有形财产人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管理学院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管理学院(二)特殊收入的确认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管理学院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管理学院内部处置资产:(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管理学院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管理学院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请问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法规是否有规定应将其视同销售处理?【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并未列入视同销售货物范围,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根据增值税税法,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的,在增值税方面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管理学院受赠——企业接受的捐赠,不论接受的是货币捐赠还是实物捐赠,均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但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管理学院【例】某企业接受一批材料捐赠,捐赠方无偿提供市场价格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受赠方另外自行支付运费0.3万元。则:该批材料入账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10+1.7=11.7万元该批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1.7+0.3×7%=1.72万元该批材料账面成本=10+0.3×(1-7%)=10.28万元管理学院赠出——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一方面视同销售找出公允价值与该资产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计税所得;另一方面按规定衡量该捐赠是公益性捐赠还是非公益性捐赠,如果是公益性捐赠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捐赠限额。【例】某企业将自产货物一批通过政府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该批货物账面成本80万元,同类市场价格100万元(不含税)。首先,看作视同销售,该企业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其次,该企业应按照同类市场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