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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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1.1日起施行。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和税率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资产税务的处理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教学重点与难点]计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税额的计算资产税务的处理、税收优惠[教学内容]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和税率第二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三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和税率一、所得税是以纳税义务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收。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以在我国境内,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纳税人。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税税)按纳税义务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2)《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在中国境内的企业。(3)纳税范围——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2、非居民企业(1)非居民企业指按照一国税法规定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企业。(2)《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3)纳税范围——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二)扣缴义务人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三、征收范围(一)居民企业——来源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等合法所得。(五)纳税人的其他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四、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其基本税率为25%。具体规定如下:企业类型适用税率1、居民企业基本税率25%2、非居民企业20%3、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1)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4、优惠税率:国爱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第二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一)公式1、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二)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1、会计利润——以会计准则为依据计算2、应纳税所得额——以税法为依据计算3、两者的关系:会计利润±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二、收入总额的确定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1、销售货物收入:企业销售存货取得的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等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资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等,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但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7、特特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回款;包装物押金收入等.三、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性质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人员经费和事业发展财政资金,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包括财政补贴、税收返还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的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四、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但纳税人转让未到期国债利息收入、取得的国家重点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2、符合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经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经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五、准予扣除项目(一)基本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1、成本——生产经营成本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计入成本的税金;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扣除。2、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1)管理费用—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2)财务费用—不得列支资本化的支出,如计入资本化的利息3、税金——销售税金及附加(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销售税金单独扣除。(3)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扣除。4、损失——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5、其他支出(二)扣除范围和标准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1、借款利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第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2、汇况损益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存、借,以及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同时,收益作所得。3、工资、薪金(1)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2)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4、职工福利费、工会费和职工教育经费(1)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据实开支)(2)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总额2.5%以内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在工资总额2%以内准予据实扣除。低于标准的据实扣除扣除标准高于标准的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5、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对象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6、业务招待费7、保险费用(1)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2)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3)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4)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9、固定资产租赁费(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2)企业以融资租赁租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8、广告费10、坏帐损失和坏帐准备金金融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提取的准备金,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准予扣除。11、资产损失(1)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减除保险公司赔偿数额后的余额,准予扣除。(2)企业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三)特定范围1、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2、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3、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4、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扣除5、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扣除6、企业的下列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7、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入,可在计算时减计收入10、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六、不得扣除项目(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税后支付)2、企业所得税税款(增值税)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5、企业发生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8、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的支出(广告性质的支出—不得扣除)9、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减值准备)是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提取准备金的金融企业以外,其他企业提取的各项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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