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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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消费税第一节消费税概述第二节消费税的基本制度第三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本章重点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二、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我国在实行增值税的基础上同时开征消费税,主要在于发挥消费税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配置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1)消费税对社会认为应该加以限制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高额的税收,体现“寓禁于征”的精神,如对烟、烈性酒、焚化品等不良消费品征收高额消费税,起到限制消费的目的,从而有利于资源的优化利用。(2)消费税对产生外部成本的行为征税,使外部成本转换化为内部成本。例如,对产生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征收环境污染税不仅可以为整治环境污染筹集资金,而且可以促使纳税人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减少产量、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开发和应用新的治污技术和方法,从而有助于社会经济整体状况的改善,增加全体人民的福利。(3)实行消费税有利于促进收人的公平分配,因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通常是那些低收入者不消费或不经常消费的商品和劳务,按消费价值额和消费量实行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具有累进性特点,即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将承担更多的消费税。二、消费税的特点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同其他税比较,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税的特点:(一)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狭义的消费税属于选择性商品劳务税,根据各国政府的不同的政策目的选择相应的征税商品或劳务作为征税对象。各国征收消费税的项目数量差异很大,有的多达100多种,有的只有几种甚至一种,而且名称各异。比较常见的消费税有烟草税、酒和其他饮料税、盐税、茶叶税、石油税、汽油税等,还有赌具税、彩票税、狩猎税、狗税等各种针对独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税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对14种商品征税,主要涉及某些高档消费品或奢侈品、某些不可再生的资源类消费品和某些不利于人类健康和社会生态环境的消费品。(二)单一环节征税从纳税环节看,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单环节征收的商品劳务税,其课征环节一般选择生产经营的起始环节,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或者选择最终消费或使用环节,通常不在中间环节征税。这具有不同于增值税道道课征的显著的特点。选择单一环节征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此外,还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从而降低税收的征纳成本。(三)从价和从量征税共存我国现行消费税既可以实行从价定率征收,也可以实行从量定额征收。通常大部分应税消费品都以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但对少数价格难以确定或者价格变化较大的消费品则以消费品的实物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四)实行差别税率正是因为消费税的开征目的主要是发挥其独特的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因此,对列人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实行有高有低的差别税率结构就非常必要。而且这种差别一般还比较大,即税率高低悬珠程度比较大。与增值税相比,这又是一个显著特点。我国目前实行的消费税,其税率结构的差异较大,从价征收的消费税税率从3%至45%共分8档。一、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我国消费税主要选择了部分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消费品、不可以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和税基宽广、消费普遍、适当征税不至于影响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又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征税,对娱乐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消费行为没有列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消费税具体征税为11种产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征收。选择产品大体可分为以下六种类型: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奢侈品,如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等;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实木地板等。第二节消费税的基本制度二、消费税的纳税人(一)纳税人消费品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则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明确了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为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的义务。考虑到个体经营者一般财务核算不健全、征收管理难度大,目前在税收管理上普遍实行定期定额的管理办法,因此,规定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三、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一)税目消费税的税目是消费税所规定的征税项目的具体化,即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通过消费税税目来体现的。现行消费税的税目本着“尽量简化、科学划分、征税主旨明确、征税对象清晰、并兼顾历史习惯”的原则设置。在具体做法上,对税源大、产品品种单一、界限清楚的应税消费品单独设置税目;对产品品种、规格繁多,不易划清界限的应税消费品则按产品类别设置概括性税目。现行消费税共设置了14个税目,13个子目,共计24个征税项目。(二)税率我国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主要考虑以下政策原则:能够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能够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起到调节供求关系的作用;能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要有一定的财政意义;适当考虑消费品原有负担水平。现行消费税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比例税率主要适用于那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它们是:除卷烟以外的烟、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和啤洒以外的应税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贵重首饰、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定额税率主要适用于那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复合税率适用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一)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确定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即:销售额=价外费用+全部价款1、向购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不包括2、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承运方→购方3、代垫运费销方→购方第三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不包括交纳的增值税税款如果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或不允许扣除增值税税款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2、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一同销售的计税依据确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一同销售,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如何核算,均应列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则此项押金(黄酒、啤酒以外酒类产品除外)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但是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回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对既作阶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年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用于连续生产:中间产品不征税,只对最终产品征税。如烟叶→烟丝→卷烟(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征税用于其它:职工福利、专项工程、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等,视同销售征一道消费税。(2)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什么征税?厂家将自己产品,对外销售,对销售征增值税或消费税。商品厂家将自家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不征税。一是税负不公平,二是财政会少一块收入,所以视同销售征税。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3)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时组价计税。组价=成本+利润+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移项,提取公因子,整理得:组价-组价×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组价×(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组价=(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概念。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消费品,而应当作为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由于税法对委托加工消费品和企业自制消费品的征税规定是不同的,为了防止纳税人将消费品购销关系与委托加工关系相混淆,逃避国家税收,必须正确区分委托加工消费品和企业购进原材料生产销售的消费品。对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售出的,税法规定不再征收消费税。(2)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什么要征税?厂家购买:增值税或消费税已缴税商品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没有消费税,是价外税。依据税法:一是变成价内税;二是可以公平税负,所以必须征一道消费税。(3)为什么委托方是纳税人?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人?因为委托加工的产品附加值归委托方,所以委托方是纳税人。因为为了源泉控制税源,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人。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4)计税依据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时,组价计税。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移项,提取公因子,整理得:组价-组价×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组价×(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5、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1)进口产品为什么征税?国产:成本+利润+消费税,已缴消费税。商品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没有消费税,是价外税。所以按税法规定:一是组价变成价内税;二是可以公平税负。(2)对进口商品,因为报关时未销售,所以一律组价征一道消费税。组价=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移项,提取公因子,整理得:组价-组价×消费税税率=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组价×(1-消费税税率)=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组价=(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6、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以门市部对外的实际销售额为计税依据。7、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的确定。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以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8、外汇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计税依据的确定。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是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征税。9、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或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按组合产制品的销售全额依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10、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期限,核对其计税价格。11、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款中抵扣。包括:以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汽车轮胎为原料生产的卷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汽车轮胎等。(1)对于用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税时按当期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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