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教学内容•纳税人的筹划•计税依据的筹划•税率的筹划•优惠政策的筹划学习目标•1、掌握纳税人身份筹划的方法;•2、掌握各收入项目的政策规定及筹划思路;•3、掌握税率的政策规定及筹划思路;•4、掌握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政策规定及筹划思路。重点及难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的筹划依据和思路第一节纳税人筹划•一、纳税人的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负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远轻于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因而个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将居民纳税人身份变成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从而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减轻税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改变自己的住所,二是根据各国具体规定的临时离境日期,恰当安排自己离境时间。•对非居民来说,增加离境次数或离境天数是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的途径之一。•进行这种筹划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而且还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避免节省的税额不够由于筹划带来的成本支出。第二节计税依据的筹划•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费用的扣除采用分项确定,分别采取定额、定率的扣除方法,并且每项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因此其应纳税额自然也就存在差异。•一、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1、工资薪金福利化•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为员工确定适当的而不是较高的名义工资,然后以税法允许的各种福利补贴的方式保证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而且不直接将各种补贴款发放给纳税人,而是由企业支付、纳税人享受各种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福利的常见方式:•(1)由企业单位提供低租金的住房,而不是支付含有购房费用或房租补贴的高工资;•(2)由企业向个人提供种种福利设施及服务,如提供免费的医疗保障及文化、教育和服务设施,这样可以在职工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使生活和消费水准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3)由企业向员工提供交通工具,减少工资中的交通补贴等。•2、工资薪金所得均匀分摊法•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越高。因此,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极不均匀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较重。此时,纳税人采取工资薪金所得均匀分摊法,将较高月份与较低月份的工资进行平均,可以降低税率,减轻税负。•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季节性较强的企业或企业中的特殊岗位。•例:嘉庆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2008年该公司职员李峰1月~12月份的工资情况如下:4000、1900、4600、1400、7400、1600、1500、3400、2200、1600、2900、8000。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该怎样筹划才能使李峰的税负减轻?月份筹划前筹划后应发工资个税应发工资个税1月400017534001152月1900034001153月460026534001154月1400034001155月740070534001156月1600034001157月1500034001158月340011534001159月220010340011510月16000340011511月290065340011512月8000825310085小计405002160405001350筹划后节税810元•纳税分析:李峰的工资收入各月极不均衡,造成他在收入低时不用纳税,收入高时税负高达800多元。这是由于收入高时适用税率过高导致的。如果李峰与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对其工资收入进行税收筹划,那么公司根据他在以往年度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每月工资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则可使其节省税款。•3、年终奖最佳筹划•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的全年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时以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雇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例1:斯达公司业务员张冬和王坤2011年12月份的工资均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2月底,张冬取得年终奖金1.8万元,王坤取得年终奖金1.9万元。试分析张冬和王坤的年终奖金税后净收入情况。•(1)张冬的年终奖金税后净收入情况。张冬月均奖金1500元(18000÷12),故适用3%的税率,则•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8000×3%=540(元)•张冬税后净收入=18000-540=17460(元)•(2)王坤的年终奖金税后净收入情况。王坤月均奖金1583.33元(19000÷12),故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则•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9000×10%一105=1795(元)•王坤税后净收入=19000-1795=17205(元)•(3)张冬税后净收入比王坤多255元(17460-17205)。•纳税分析:张冬的年终奖金比王坤少1000元,可是,他的税后净收入比王坤多250元,其原因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年终奖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确定是以月平均数为标准,而用于计算的数据是全年奖金。如果企业发的年终奖刚刚处在两档之间的分隔点附近,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此,企业在发放年终奖金时应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年终奖金的额度以及合理制定年终奖金的支付时点和数额。•例2:2012年,中国公民王先生预计每月工资为4500元,根据业绩情况,王先生本年度业务奖金预计36000元。其奖金发放有以下五种方式:•方案一:奖金平均到每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方案二:年底一次性发放年终奖36000元;•方案三:年中与年终分次发放,7月份发放半年奖10000元,年末发放全年奖26000元;•方案四:年中与年终分次发放,7月份发放半年奖12000元,年末发放全年奖24000元;•方案五:分次发放奖金,每月发放奖金1000元,年末发放全年奖24000元。•要求:1、计算五种方案下每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根据上述业务,为企业提供奖金最优发放建议。•解:(1)五种方案下每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方案一:奖金平均到每月发放:•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3000-3500=4000元•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10%-105=295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95×12=3540元•方案二:年底一次性发放年终奖:•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3500=1000元•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3%=30元•36000÷12=3000•年终奖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年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10%-105=3495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0×12+3495=3855元•方案三:年中与年终分次发放:•除7月外,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3500=1000元•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3%=30元•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应纳税所得额=4500+10000-3500=11000元•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1000×25%-1005=1745元•26000÷12=2167•年终奖2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6000×10%-105=2495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0×11+1745+2495=4570元•方案四:年中与年终分次发放:•除7月外,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3500=1000元•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3%=30元•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应纳税所得额=4500+12000-3500=13000元•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0×25%-1005=2245元•24000÷12=2000•年终奖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0×11+2245+2295=4870元•方案五:奖金分13次发放:•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1000-3500=2000元•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105=95元•24000÷12=2000•年终奖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年应纳个人所得税=95×12+2295=3435元•(2)年终奖最优发放建议:应选择方案五发放奖金。•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1、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转移•筹划思路:提供劳务的个人,可以考虑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相应地减少自己的劳务报酬所得,使改变后的劳务报酬实际水平与以前保持一致。•例:高级工程师赵某从长春到深圳为某公司进行一项工程设计,双方签订合同并规定:公司给赵某支付工程设计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赵某自负,假设往返的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等必要开支共计10000元。。请问,在该笔收入中,赵某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案例解析:•未筹划时,赵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1-20%)×30%-2000=10000元•赵某实际得到的税后所得为:50000-10000=40000(元)•则赵某最后的净收入为3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赵某与对方商议,让对方承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并相应地把劳务报酬降为40000元。•此时,赵某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0×(1-20%)×30%-2000=7600(元)•实际净收入为:40000-7600=32400(元)•税收筹划后,尽管赵某的名义收入减少了10000元,但净收入却增加了2400元。•2、劳务报酬分割计税•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次”进行了定义:•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1:某纳税人在2008年6月份同时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取得多项收入:提供技术咨询获得报酬20000元,给某外资企业当翻译,获得20000元的翻译报酬,代广告公司设计广告,取得报酬15000元,请为该纳税人计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如果纳税人把各项劳务所得加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2+15000)×(1-20%)=44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4000×30%-2000=11200(元)•如果纳税人根据“次”的定义把各项劳务报酬分开计税,•则咨询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1-20%)×20%=3200(元)•翻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1-20%)×20%=3200(元)•设计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0×(1-20%)×20%=2400(元)•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200+3200+2400=8800(元)•显然,后者比前者节税2400元。•例2:周教授为某校聘任为兼职教授,每周到该校授课一次,每次酬金2000元,每月4次,每学期4个月。若该校一次性支付酬金给周教授32000元,则周教授应纳税额为:32000元×(1-20%)×30%-2000元=5680元;若周教授与该校商定,酬金按月支付,则周教授每次(月)应纳税额为:8000元×(1-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