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企业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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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企业所得税筹划•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一、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简单易行,透明度高,不会因征税而改变企业间收入分配比例,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现行规定是:•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2.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减按10%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一)收入总额•(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三)扣除范围和标准•1.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扣除项目的标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标准扣除。•(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③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3)社会保险费。•(4)利息费用。–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5)借款费用。–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6)汇兑损失。–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生度扣除。•(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10)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11)租赁费。•(12)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13)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4)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16)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四)不得扣除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四)不得扣除的项目–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五)亏损弥补–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居民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点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一、税率筹划•【案例5.1】甲商业企业共有2个相互独立的门市部,预计2014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即税前利润正好等于应纳税所得额。而这两个门市部税前利润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都为25万元,从业人数70万人,资产总额9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一、税率筹划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有效期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产权(以取得专利证书为准),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独占范围以全球独占为准)。•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汇缴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一、税率筹划【案例5-2】某企业成立于2011年,2014年该企业具备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5个条件,只是第3个条件未满足,即具有大专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有4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0人)的30%,其中研发人员9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不足10%。本企业2014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案例5-3】正大生产公司预计2014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预计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支出共计1200万元,其他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26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方案优化设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案例5-4】高新技术企业甲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现有闲置资金1000万元,并由两个投资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同其他企业联营,投资创建一个高新技术企业乙公司,甲公司拥有其20%的股权,预计乙公司每年实现净利润350万元,且全部分配;二是甲公司用1000万元购买国债,年利率为7.5%。请选择方案。•《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第26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案例5-5】某公司2013年12月15日以1600万元的价款转让某技术,其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为6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方案优化。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第23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获利年度进行纳税筹划。•1.税收法律规定•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该规定可知: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起始时间为自获利年度开始。•2.纳税筹划思路•这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点:•(1)尽量推迟获利年度。:•①加大前期费用;•②推迟确认收入和进行业务分拆;•③将前期盈利项目由关联企业经营。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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