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9.1关税制度的世国际协调9.2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的世界性协调9.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9.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9.1.1关税税率的世界性协调•9.1.2完税价格审定方法的世界性协调9.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9.1.1关税税率的世界性协调商品课税的世界性国际协调,是指由世界各国普遍参与的非区域性商品课税制度的协调。关税税率的协调是世界性关税制度协调的核心问题。1.关贸总协定(GATT)2.世界贸易组织(WTO)9.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1.关贸总协定(GATT)•关税税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关税税率减让。目前,世界性的关税减让有两大类:一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其前身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开始取代《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进行的多边互惠减让;二是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原则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关税减让。•《关贸总协定》是世界上最早的一个普遍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税和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缔约国关税减让谈判的规则和程序,实质上是协调缔约国关税税率的国际税收协定。9.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于1947年10月23日由参加关税减让谈判的23个国家签署,并于194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大幅度地削减关税,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宗旨。缔约方之间的关税减让,是通过关税谈判达成的。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签订以来,缔约国共进行了八轮谈判,在这八轮谈判中,关税减让始终占有重要地位。第一轮:1947年,日内瓦,以降低工业品进口关税为主要谈判内容。第二轮:1949年,法国安纳西,以降低工业品进口关税为主要谈判内容。第三轮:1950—1951年,英国多尔基,以降低工业品进口关税为主要谈判内容。9.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第四轮:1955—1956年,日内瓦,以降低工业品进口关税为主要谈判内容。第五轮(“狄龙回合”):1961—1962年,日内瓦,以降低工业品进口关税为主要谈判内容。第六轮(“肯尼迪回合”):1964—1967年,日内瓦,以降低工业品进口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为主要谈判内容。新增“贸易与发展”条款。第七轮(“东京回合”):1973—1979年,日内瓦,以降低工业品进口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为主要谈判内容。通过“授权条款”,实施“普惠制”。第八轮(“乌拉圭回合”):1986年9月-1993年12月,以降低工业品进口关税、削减农业补贴为主要谈判内容。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成立世界贸易组织。9.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互惠是《关贸总协定》的一个基本原则。最初互惠原则适用于所有缔约国之间的关税减让。1964年通过的“贸易与发展”部分对互惠原则作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修改,即发达国家不能希望得到互惠。•非歧视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框架内关税减让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来实现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即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9.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1964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一届会议上,77个发展中国家发表了一项联合宣言,正式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即普惠制。发达国家在普惠制问题上作了让步。•普惠制: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待遇应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而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也作出同样的优惠;发达国家在提供这种优惠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应一视同仁,不能有所歧视。•为解决普惠制与最惠国待遇条款相悖的问题,1979年东京回合结束时,缔约国全体通过了所谓的“授权条款”,即“缔约各国可以撇开《关贸总协定》第一条各款的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而不将这种待遇给予其他缔约国”。9.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关贸总协定》多轮关税谈判中减免关税的方法•“肯尼迪回合”以前进行的五次关税谈判,采取的是选择性减税办法,即对各种商品的关税减让幅度分别进行谈判。“肯尼迪回合”以及“东京回合”的关税谈判使用的是所谓的“全面减让”办法。•9.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2.世界贸易组织(WTO)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诞生,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正式生效,并取代了原来的《关贸总协定》,成为协调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关税和贸易政策的法律文件。《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多边贸易协定,其中包括货物多边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大内容;第二部分为成员国贸易争端解决的规则9.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与程序;第三部分为贸易政策的审议机制;第四部分为诸边贸易协议。我国于1996年提出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缔约方的地位。此后,我国进行了八年的“复关”谈判。1996年我国“入世”代表团出席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第一次正式会议。1999年我国与美国达成“入世”协议,200年底我国完成了与37个希望与我国进行“入世”谈判的国家签定了“入世”协议。2001年11月我国正式签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2001年12月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方。9.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9.1.2完税价格审定方法的世界性协调关税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是影响进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审定完税价格的一般原则,即: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内产品的价格或者以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依据。所谓实际价格,是指购货时的成交价格。1950年《海关商品估价公约》要求成员国以进口商品的正常价格而非实际价格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依据。所谓正常价格,是指在买卖双方相互独立的采购地市场上任何买方都可以买到该种商品所需支付的价格。9.1关税制度的世界性国际协调为了进一步统一关税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在“东京回合”中,缔约国全体通过了《海关估价协定》(又称《新估价法规》。该协定在上述两种估价方法的基础上,确定了一种折中的估价方法,即海关在审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时,应以合同价格或发票价格(二者又称为成交价格)为依据,同时可对合同或发票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我国目前也遵照《新估价法规》的精神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9.2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的世界性协调•9.2.1国内商品课税的管辖权原则•9.2.2避免商品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9.2.3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问题•9.2.4数字化产品跨国交易的消费地原则9.2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的世界性协调•9.2.1国内商品课税的管辖权原则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简称商品课税原则):一是产地原则,即一国政府要对产自于本国的所有商品课税,而不论这些商品是在本国消费还是在国外消费。二是消费地原则,即一国政府有权对在本国消费的所有商品课税,而不论这些商品产自本国还是从国外进口。对世界各国的商品课税原则如果不加以协调,同样也会出现税收管辖权冲突造成的国际重复课税问题。9.2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的世界性协调•9.2.2避免商品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避免商品国际重复课税的办法是,各国实行统一的商品课税原则。即将各国的商品课税原则统一到产地原则或消费地原则上去。根据经济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各国课征国内商品税应当实行消费地原则。执行消费地原则,需要进行出口退税和进口补税。准确出口退税的前提是商品课税采用增值税形式。9.2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的世界性协调•9.2.3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问题1985年我国开始按照消费地原则实行出口退税。⑴1995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⑵1998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⑶2004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⑷2007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⑸2009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9.2国内商品课税管辖权原则的世界性协调•9.2.4数字化产品跨国交易的消费地原则•数字化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如何贯彻消费地原则是当前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难题。国际社会目前提出的方案有:•⑴进口商主动申报纳税。•⑵出口商在进口国注册登记,并为进口商代扣代交进口环节增值税。•⑶出口商首先要把为消费者代扣代缴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交给出口国税务当局,然后再由出口国税务当局将这税款转交给进口国的税务当局。•⑷由第三方征收税款并将其支付给进口国的税务当局。9.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9.3.1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成因•9.3.2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在经济一体化中的地位•9.3.3国际经济一体化中的关税协调•9.3.4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内商品课税协调9.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9.3.1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成因•经济一体化既是对自由贸易的肯定,又是对自由贸易的否定。•经济一体化是自由贸易与国家利益矛盾的产物,是解决自由贸易中贸易利益分配不公问题的有效途径。在自由贸易体制下,一个国家能够从自由贸易中获得多大的贸易利益取决于该国的工业化水平,工业化水平越高,其贸易条件也就越有利。•从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经济一体化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一体化,一般都建立有一定的利益协调机制。9.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经济一体化中的利益协调机制–欧盟为了促进成员国贫困地区的发展,从1975年开始设立了欧洲地区发展基金,用于资助成员国解决落后地区的发展问题。欧盟还设有欧洲投资银行,为贫困地区的发展提供贷款帮助。–加勒比共同体也有向落后国家提供资助的计划。–西非经济共同体的自动财政补偿机制更有特色。9.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9.3.2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在经济一体化中的地位国与国之间经济的结合可以在不同领域进行。无论是商品市场的一体化还是生产要素市场的一体化,都与税收的国际协调有关。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四个阶段: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前三个阶段都与商品课税协调有关。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商品课税协调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1)消极协调(2)积极协调。9.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9.3.3国际经济一体化中的关税•协调协调成员国的关税是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首要任务。经济一•体化中的关税协调有两种类型:一是只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关税,不涉及•成员国对集团以外的关税。二是同时协调成员国的对内和对外关税。•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内部关税,同时允许成员国对外实行自主税则的•关税协调办法,一般都需要规定产地规则:即只有产地在成员国的产品•才可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对成员国之间流通的产地不在成员国的•产品,仍需课征关税。9.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关税协调中规定产地原则的原因•首先,在允许成员国对外独立课征关税的条件下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很可能会引起贸易偏转,导致成员国集中通过对外关税税率较低的国家从区外第三国进口商品。•其次,通过产地规则限制含有大量非成员国产品成分的成员国制造品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对保护成员国的内部工业也是十分必要的。9.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保护成员国内部工业举例•假定A、B两国都生产布。A国从第三国进口廉价的纺织纤维,然后制成纱锭。纱锭的成本价格为50单位,其中进口纤维的成本价格为25单位。最后A国再将纱锭纺成布,布的成本价格为100单位。B国的纺纱工业使用国产的纺织纤维,其纱锭的成本价格为75单位,其中成本为50单位。最后B国的纺织厂再将纱锭织成布,其成本价格也为100单位。另外,两国均通过关税对本国效率较低的工业进行保护:A国对织布工业提供保护;B国对纤维生产提供保护。9.3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与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续)A、B两国组成自由贸易区以后,两国之间的关税壁垒被取消,两国的产品可以自由流通。因此,B国的织布工业将从A国进口廉价的纱锭,而不再使用本国产的纱锭,B国的纤维生产行业和纺纱工业将被淘汰。同时由于A国的织布工业效率较低,所以也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