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消费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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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消费税的税务筹划•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一般是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销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的计征,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选定、税率的高低、计税依据的大小及纳税环节。其中计税依据是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一、纳税环节•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用于销售的,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自己使用而没有对外销售的,按其不同用途区别对待: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消费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消费品移送时缴纳消费税。•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以委托方为纳税人,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但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的消费品在提货时已缴纳消费税的,若委托方对外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若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所纳税款允许按规定扣除。•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由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报送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为:20000×20%+5000×2×0.5=9000(万元)•增值税:20000×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25000×10%=2500(万元)合计应纳税款:9000+2500=115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10%=2500(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1500-2500=9000(万元)•三、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为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种类型。•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销售量的确定•实际的销售数量•从量计征的有:黄酒、啤酒和成品油•复合计征的有:卷烟和白酒其他的从价计征。•(一)一般销售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1、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以外汇结算销售额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以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用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这样就可选汇率低的一个作为计税的依据。•例:某纳税人10月15日销售应税消费品(国内销售,以外币结算),取得收入15万美元。当日汇率1:7.5,10月1日的汇率为1:7.3.假设该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率为30%•则以当日汇率折算,销售额及税额情况:•150000×7.5=1125000(元)•1125000×30%=337500(元)•如果采用当月1日的汇率折算,销售额及税额情况:•150000×7.3=1095000(元)•1095000×30%=328500(元)•2、运用转让定价降低计税依据–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金银首饰除外),如果将生产销售环节的价格降低,可直接取得节税的利益。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降低,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白酒的税率为20%。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400×1000×20%+12×1000×0.5=286000(元)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200×1000×20%+12×1000×0.5=246000(元)节约消费税额:286000-246000=40000(元)•3、卷烟新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单条调拨价为70及以上(不含税价)的定价税率为56%,在70元以下的定价税率为36%,从量每大箱征150元。•且在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5%的消费税。•筹划的要点:在税率变动的临界点,尽量能适用低税率。•例:某卷烟厂生产出一种新产品,对该卷烟的出厂价,可定两个价格,每条81元(不含增值税价69.23元),或85元(不含税价72.65元),则相应的单箱金额分别为17307.5元或18162.5元.应如何定价?如果每条定为81元,一大箱的消费税为:150+17307.5×36%=6380.7(元)收益:17307.5-6380.7=10926.8(元)如果每条定为85元,一大箱的消费税为:150+18162.5×56%=10321(元)收益:18162.5-10321=7841.5(元)•(二)兼营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P109-111•(三)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筹划•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消费税。•2、不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在移送时就发生了应税行为,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消费税。•从价计征的价格按同类当月平均;同类近期平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为移送使用的数量。•例:某酒厂将自产的薯类白酒15吨发给职工,当月以2188元/吨的价格外销750吨,以2230元/吨的价格外销150吨。则发给职工的15吨应纳消费税是多少?税率为20%•(1)首先计算出平均价格2195元•(2)应纳税额=15×2000×0.5+15×2195×20%=19938.75(元)•如果没有外销的价格,成本为1982元,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5%•则消费税为多少?•(四)以物易物的税务筹划•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所以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的方式,会减轻税负。(要点:尽量减少以物易物的交易)•例: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售80辆,以4500元售16辆,以4800元售8辆.当月以32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税率为10%•如果以物换物,应纳消费税为:•4800×32×9%=13824(元)•如果按当月平均价卖出后,再买原材料,应纳消费税为:•(4000×80+4500×16+4800×8)/(80+16+8)×32×9%=11918.77(元)•可减轻1905.23元•(五)利用优惠政策降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1、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2、对照税法条款,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筹划的机会:材料成本的确定;加工费的确定•对于委托加工的税务筹划:•1、确定委托的行为•(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2、确定可以抵扣的情况•(为加工方式的选择奠定基础)•①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为原料生产的酒。③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④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⑤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⑦以委托加丁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⑧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一)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1、对于纳税人委托他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可以抵扣已交的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再缴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1、从量定额计征的,按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确定2、从价定率计征的,(1)按受托方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平均数计算(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除外)(3)如果当月无销售按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4)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例:A卷烟厂生产大华牌卷烟,8月5日购买一批烟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8月15日,将购进的烟叶发往B烟厂加工烟丝,收到的专用发票注明的支付加工费4万元,税款6800元.A卷烟厂收回烟丝后领用一半用于卷烟生产,另一半直接出售,取得价款18万元,增值税3.06万元.B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8月16日,A卷烟厂销售大华牌卷烟100箱(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5万元.•8月23日,A卷烟厂销售大华牌卷烟200箱(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26万元.销货款均已存入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大华牌卷烟计税价格为每标准箱1.3万元)•计算A企业应纳的消费税.(1)A卷烟厂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为:(100000+40000)÷(1—30%)×30%=60000(元)(2)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不纳消费税(3)销售卷烟应交消费税额的确定卷烟类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00+200)×150+(100×15000+200×13000)×36%--60000÷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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