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合同【精编4篇】什么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合同的重要性尤为凸显。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保密协议合同【精编4篇】”的知识请参考下面的资料,希望您在参考下载中有所收获!保密协议合同篇【第一篇】协议编号: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浙江省临海市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其营业地址位于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9号,邮编:317000(以下简称“吉利”),作为本协议之甲方;及法律成立,其营业地址位于,邮编:(以下简称“”),作为本协议之乙方;在本协议中,“吉利”与“”单独称为各方,一并称为双方。鉴于甲乙双方愿意就(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以下条款达成共识:第1条定义“信息的公开”所谓“公开”,只要该信息已经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事项,即意味该信息已经被公开。“披露方”所谓“披露方”是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受方”所谓“接受方”是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关联方”所谓“关联方”是指控制该方的、被该方控制的或处于包括该方在内的各方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就该方而言,“控制”一词是指对该方的绝大部分资产或享有表决权的股份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保密信息”本协议项下所谓的“保密信息”是指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图纸、电子记忆媒体、电子数据、实验数据、材料、零部件、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内容的信息。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还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果“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披露,“披露方”必须在披露时标明有“内部数据”、“严格保密”、“专有信息”、“保密”或其它同等标志。如果“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被披露,“披露方”需于该等信息被披露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该等信息列为“保密信息”的声明提交到“接受方”处签字确认。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信息”仅限于本项目开发之前已为甲乙各方所有并于本项目开发期间披露给对方之信息(背景保密信息)以及本项目开发过程中所产生之信息(新保密信息)。本协议所规定之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披露时已公开之信息;非因“接受方”过错,而为第三人知悉且该第三人不负保密义务之信息;披露时为秘密信息,但披露后非因“接受方”过错,而被公开之信息;披露时已为“接受方”所知悉,且“接受方”不负保密义务的信息;按照政府或主管当局或法院的命令或强行法被要求披露的,但前提是该命令必须立即书面通知被披露方,以此给予被披露方介入的机会;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根据双方的事先合意,发布、公开的信息。由“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且“接受方”并未由此而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背景保密信息”所谓“背景保密信息”是指本项目开发之前已为甲乙各方所有并于本项目开发期间披露给对方的保密信息。“新保密信息”所谓“新保密信息”是指本项目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除“背景保密信息”之外的所有技术、经营保密信息。第2条“保密信息”的保密、管理义务接受方应以其保护自身同样重要之类似信息的同等审慎态度保护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但该等审慎度不应该低于合理的注意程度。“接受方”只能将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披露给有必要知悉该“保密信息”的雇员,“接受方”有义务要求必需知晓该等“保密信息”的接受方雇员承担保密义务,并经常检查其雇员对保密义务的履行情况。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期间,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所规定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并不包括“接受方”的“关联方”。如果接受方有必要将本协议项下所规定的“保密信息”进一步披露给第三方,则需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有权将“保密信息”传达给其“关联方”,但条件是该等“关联方”应接受本协议项下各条款的约束。根据双方的事先合意,各方可以发布、公开有关本协议书描述的“保密信息”。甲乙各方任何一方发现来自对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被泄密时,发现方有义务立即通知被泄密方,在被泄密方书面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发现方可以协助被泄密方防止该等“保密信息”进一步被泄露。发现方因阻止该等“保密信息”被进一步泄露采取合理措施所花费用,由被泄密方承担。第3条“保密信息”的产权、使用权本项目开发之前所产生的“背景保密信息”仍为各方所有,本保密协议的签署并不产生“背景保密信息”所有权的转移;但针对本开发项下所产生的成果,如需以“背景保密信息”为基础,则接受方可以免费使用该等“背景保密信息”。本项目开发期间所产生的“新保密信息”,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4条保证条款“披露方”保证其有权进行本协议项下的披露。但任何一方均未在本协议项下作出任何其它保证,包括对于商业适销性、适合于特定目的性的保证。第5条“接受方”保密义务期限:接受方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义务应在其自披露方处收到“保密信息”之日起五5年内有效。第6条继受及受让本协议应对本协议每一方各自的继受人及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适用于该等继受人及受让人的利益。不过,未获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但当任何一方通过吸收合并、重组、新设合并或出售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的方式转让给某一权益继承人时,则无须该等同意。第7条争议解决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与协议有关的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争议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仍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则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8条举证甲乙各方任何一方在主张本合同项下“保密信息”相关利益时,需证明该“保密信息”是秘密的、有一定价值的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第9条其它适用法律:本协议的效力、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语言:如果本协议以中英文签署,以中文为准,英文只具参考之用。协议修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任意修改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由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保密协议,该补充文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原保密协议中被修改条款自补充保密协议生效之日自动失效,原保密协议中其它条款不受影响继续有效。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效力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标的的完整协议,吸收并取代双方之前有关其保密义务的所有交流。本协议是商务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本协议与商务合同所规定内容发生冲突,以商务合同为准。本协议一式四分,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为证。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保密协议合同篇【第二篇】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医院信息网络保障医院运营与患者就医的重要信息,安全保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由于您的工作能够接触到医院信息网络私密数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特制定《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协议书》如下:1、严格遵守与信息化保密相关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信息系统涉密工作。2、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医院的相关信息,包括患者信息、操作员密码口令、医院数据等医院信息。3、如确有必要进行信息发布,需严格按照医院相关制度要求,如实进行登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进行。4、以上泄漏(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口头、书面、通讯工具、互联网络等方式进行实名或匿名等方式进行。5、自愿在遵守本保密协议规定下从事信息系统相关操作,对于因违反本规定给医院、患者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愿意接受医院规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罚。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保密协议合同篇【第三篇】甲方:______乙方:______鉴于双方正在进行业务工程;鉴于双方就该工程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行销方案、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秘密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工程有关或因工程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说明其具有保密性。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与工程有关或因工程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说明其具有保密性。保密义务对拥有方的商业秘密,承受方在此同意:1]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受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2]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3]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以及,4]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承受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工、代理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例外约定商业秘密拥有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1]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群众可以获取的.资料;2]能书面证明承受方从拥有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应他的资料;或者,4]未使用拥有方的技术资料,由承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返还信息任何时候,只要收到商业秘密拥有方的书面要求,承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那么应删除。保密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五年。争议解决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那么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当。其他约定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局部、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局部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局部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甲方[签章]: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签章]: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保密协议合同篇【第四篇】投标工作保密协议甲方:乙方: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参加“XXXX”投标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相关保密条款要求,为确保投标工作顺利进行,投标工作组成员向新能源公司承诺遵守以下条款:1.为进行本次投标之目的,由新能源公司以书面、电子文件等形式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数据、编标过程形成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均作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仅限于本次投标工作组成员进行讨论。2.乙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集团公司和新能源公司相关保密制度之规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