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财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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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财税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第二节财税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第三节财税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管辖第四节财税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是行政机关及法定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行为。特征:1、是行政行为,由特定主体行使2、违反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相对人行为3、依法实施4、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相同点:行政机关做出的,都具有惩戒性质不同点(1)对象不同;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2)惩戒的形式不同;(3)惩戒制裁的依据不同2、行政处罚和刑罚相同点: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不同点(1)机关不同行政机关、法院(2)制裁的对象不同违法行为、犯罪行为(3)制裁形式也不同三行政处罚的目的和作用1、行政处罚的目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行为,以损害违法者的自由,财产能力或其他利益为目的。2、行政处罚的作用第一、为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提供最有力的保障。第二、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集体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三、行政处罚还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必要组成部分。第四、是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第五、行政处罚的目的和作用从根本上讲是单一的。四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第一,处罚机关必须是法定有权机关。第二,法定依据。第三,行政机关的处罚程序必须合法。2、合理处罚原则第一,处罚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第二,合理处罚原则还要求行政处罚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第三,合理处罚原则还意味着行政处罚行为必须合乎理性,不能违背常理、规律、道德。3、一事不再罚与重罚吸收轻罚原则4、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原则5、行政处罚不得和解原则五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1、行政违法人第一,行政违法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二,法定代表人承担部分法人违法责任。第三,特定人承担违法责任。第四,行为人与被处罚人不一定为同一人。第五,特定违法人不受处罚。2、行政违法的主观方面行政违法责任的构成一般采用过错责任。3、行政违法的客观方面一个必备要件就是:存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第二节财税行政处罚概念和原则一、财税行政处罚财税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财税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财税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二、财税行政处罚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四)权利保障原则(五)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第三节财税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管辖一、财税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申诫罚或名誉罚。2、人身罚。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3、财产罚。罚款和没收4、行为罚。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二)财税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二、财税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设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自主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行政行为规范的行为制裁措施。(二)财税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并且享有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专有权限,其他法规、规章都无权设定。2、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设定两种处罚,即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5、非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三、财税行政处罚的管辖(一)财税行政处罚的管辖的含义财税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财税机关之间在受理、处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财税管理秩序的行为时,所作的分工和权限划分。(二)财政行政处罚的主体1、财税行政机关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其他组织(三)财税行政处罚管辖的种类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财税机关之间在处罚财税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财税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财税机关之间,处理财税违法行为的职权划分。3、指定管辖在财税违法案件究竟该由哪一个财税机关管辖并实施处罚不清楚或没有明确规定,或两个以上财税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情况下,上级财税机关可以协调裁定其中一个财税机关管辖,上级财税机关指定管辖后,有关财税机关必须执行。4、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已受理税务违法行为的财税机关发现该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或已构成犯罪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第四节财税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财税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财税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财税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当场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的行政处罚。二、财税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并立案2、调查、取证3、审理4、裁决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裁决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三、财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一)听证程序的概念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厉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使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四、财税行政处罚的执行(一)财税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2、罚款决定机关与罚款收缴机关相分离的原则(二)程序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3、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行措施五、财税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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