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财产税◆11.2资源税与行为税11.1财产税•11.1.1财产税的课征依据及特点•1.财产税的课征依据赞同对财产课税•税源充裕,收入稳定•符合公平原则•具有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发展•能够弥补所得课税与商品课税的缺漏反对对财产课税•财产税并不公平•收入弹性小•税会阻碍生产发展•征收管理成本过高2.财产税的特点•(1)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存量——与其他税种相区别的根本之处•从形式上看,财产税与所得税都是对收入的征税,但不同的是: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收入的累积,即财产的存量;而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收入的流量。•与商品税相对比,财产税与商品税的课税对象都是商品,但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未处于流通之中的商品,也即财产的存量,其课征是定期发生的;而商品税的课税对象是流通中的商品,是财产的流量,其课征仅于流通时发生。•(2)财产税是直接税•(3)财产税是定期税•在财产的存续期间,财产税通常是多次和反复课征的。11.1.2财产税的分类•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这里的财产是指某一时点的财产的存量,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V.S.动产•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态会发生改变的财产。•动产:除不动产以外的所有财产。•有形动产V.S.无形动产•有形动产:具有实物形态的动产。•无形动产:指股票、债券、存款、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没有实物形态的动产。不动产动产1.土地a.耕地b.住宅地c.商业用地d.森林2.土地改良物a.农业建筑物b.住宅c.商业用房d.篱笆、人行道1.有形动产a.农用机械、机器设备b.家具c.库存商品d.车辆2.无形动产a.股票b.债券c.抵押权d.银行存款表11-1财产分类表根据不同的标准,财产税有不同的分类方法:•1.以课征范围为依据的分类•一般财产税——对纳税人在某一时点所有的一切财产进行综合课征•个别财产税——对纳税人所有的一类或几类财产单独或分别进行的课征•2.以征税对象为依据的分类•静态财产税——对一定时点的财产占有额,按其数量或价值进行的课征•动态财产税——对财产的转移、变动(如继承、赠与和增值)进行的课征•3.以课征标准为依据的分类•财产价值税——按财产价值课征的税收•财产增值税——对财产的增值额课征的税收•4.以计税依据为标准的分类•估定财产税——对应税财产的估定价值进行的课征•市价财产税——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财产,按照应税财产的市场价值或售价征税选择性一般财产税一般财产税财产净值税土地财产税土地税土地收益税土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财产税个别财产税房屋财产税房屋税房屋收益税房屋所得税房屋消费税不动产税(土地与房屋共同适用)总遗产税遗产税分遗产税(继承人税)总分遗产税财产转移征税赠与人赠与税赠与税受赠人赠与税11.1.3财产税的演变过程•财产税是随着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而建立起来的,它是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种税收制度。受经济条件与征管技术的限制,早期的财产税主要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进行课税,且多为从量计征。•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的种类不断增多,财产逐渐分化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又分化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课税的方法,也由原来的从量计征,发展到依财产价值实行的从价计征。•但由于动产课税困难,动产中的无形资产课税更是没有可能,多数国家征收的一般财产税实际上又成了单一的土地税。•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有着悠久历史。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财产税制度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建立。11.1.4一般财产税•现代的一般财产税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1)选择性一般财产税——选择了部分财产作为其征税范围,如美国的一般财产税,其征税对象主要是不动产、企业设备、存货、机动车等。•(2)财产净值税——以应税财产的总价值,减除负债及一定免税额后的净值作为计税依据。净值税在北欧国家较为普遍,如荷兰、德国、瑞典、丹麦等国家实行的都是净值税。•一般财产税多实行比例税率,部分国家采用累进税率,税率一般规定得较低。•一般财产税的计税基础是财产估定价值。在各国实践中,一般采用下列三种方法进行财产价值的估定:•(1)市场比较法。即以市场上相同或类似财产的交易价格为参照物,并对影响交易价格的因素进行适当的修正,以此来估定目标财产的客观合理价格。•※采用这种方法需要注意:•①选取的参照物必须与待估财产具有可比性,•②选择的参照物及其交易必须是公正的,是非受控交易•(2)收益现值法。也称收益还原法或收入资本化法。它是以还原利率,去还原待估财产在未来产生的预期收益,来求得财产的估定价值。•※该估价方法的客观性相对较差;而且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有限,一般只适用于以收益为目的的财产估价。•(3)重置成本法。即先计算在现行市价条件下,重新构建与待估财产相同或类似的全新财产的所需的全部费用,然后在此基础上扣除待估财产因为使用、存放、技术进步以及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而对财产价值的影响部分,得出待估财产的重估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也存在着计算重置成本和损耗的主观认定,而且该方法不适用于财产的自然增值。11.1.5个别财产税•1.土地税•所谓土地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一种财产税,它是目前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土地税的征税历史最为悠久,其课税的种类和方法也是极其繁多。按照计税依据和税种属性,土地税可分为土地财产税、土地收益税、土地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1)土地财产税•土地财产税,是直接以应税土地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2)土地收益税•土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应税土地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土地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土地收益,主要有四种:土地总收益、土地纯收益、土地租金收益、估定收益法。•(3)土地所得税•土地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应税土地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土地税。这里的土地所得,不仅包括土地主,而且包括租用和使用土地者从土地产品中取得的纯收入。•土地所得税具有所得税性质,一般都规定有一些扣除项目,采用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应税土地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土地税。土地增值一般有两种情况:•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土地的售价高于原购入价格的差额;•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转移,但由于土地的价格上涨而产生的自然增值。•2.房屋税•房屋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为征税对象的特定财产税。与土地税相类似,房屋税按照计税依据和税种属性,可分为房屋财产税、房屋收益税、房屋所得税和房屋消费税。•(1)房屋财产税。•以纳税人应税房屋的数量或价值为计税依据的一种财产税•(2)房屋收益税•以纳税人应税房屋的租金收益为征税对象课征的一种财产税•(3)房屋所得税•以纳税人应税房屋的所有所得(如出租、转让、出售等)为征税对象课征的税收•(4)房屋消费税•以房屋的使用者为纳税人,以应税房屋的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从价征收•3.不动产税•以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屋等应税不动产为征税对象课征的一种财产税。不动产税的征税范围比单独课征的土地税、房屋税要宽,比一般财产税要窄,介于二者之间。•(1)综合不动产税•综合不动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全部不动产作为征税对象课征的财产税。•(2)分类不动产税•分类不动产税,是将纳税人拥有的不动产分为不同类别,分别规定征税方法和税率。11.1.6财产转移征税•财产转移征税,是对应税财产在发生转让行为时予以课征的税,它主要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遗留财产发生转移时课征的税收;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收。通常认为在财产转移征税中,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补充。1.遗产税•根据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不同,遗产税有三种不同的税制模式:•(1)总遗产税制•以财产所有者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作为课税对象的财产税。•“先税后分”•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者为纳税人,通常规定有起征点,并设有扣除项目和免税项目;不考虑继承人与死亡者的亲疏关系,采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2)分遗产税制•对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的遗产课征的税收•“先分后税”•直接以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为征税对象,并规定有扣除和抵免;一般也采用累进税率,其税负轻重主要取决于继承人与死亡者的亲疏程度。•(3)总分遗产税制•要求先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征收一次遗产税,然后对各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再课征一次遗产税•“先税、后分、再税”•纳税人包括遗产管理者、遗嘱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税率也多采用累进税率。2.赠与税•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对于不同的遗产税税制模式,赠与税常以相应的模式予以配合。一般来讲,采用总遗产税模式的国家,通常采用总赠与税制;采用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制的国家,通常采用分赠与税制。•(1)总赠与税制•对财产所有者赠与他人的财产进行课征的税。•以财产赠与人为纳税人,以赠与他人的财产为课税对象,采用累进税率。•(2)分赠与税制•对受赠人接受他人赠与财产课征的税收。•以受赠人为纳税人,以接受赠与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也采用累进税率。11.1.7中国财产税与改革•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税种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房产税房屋房屋产权所有人经营自用:1.2%;出租:12%契税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产权承受人3%—5%(接下页)税种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车船使用税车船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从量计征土地增值税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有偿转让房地产、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4级超率累进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实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从量计征2.中国现行财产税制的改革•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不仅税种少,而且税基窄,收入低。财产税的现状,不仅使财产税无法很好地实现其公平效应和发挥经济调节功能,而且较少的收入也使其不能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导致地方政府缺乏对其征收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又限制了财产税的发展。财产税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取消单独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按照统一税法、拓宽税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的原则,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并合理调整计税依据,适当提高征收标准。•(2)改革房产税制度,使其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3)修订契税条例。•(4)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5)为确保财产税作为地方税制的主体税种地位,中央政府应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政管理权,使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税收问题,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尽快建立财产登记制度,为财产税的征收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1.2资源税与行为税•11.2.1资源税•1.资源税概述•广义的资源既包括物质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即构成社会生产力的三大要素,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都属于资源范畴。•狭义的资源,指自然界天然存在的各种物质资源。•这些资源基本上可以划分为3大类:•(1)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恒定性资源。•(2)可以持续利用,但需合理经营管理才能得到补充、恢复、更新、繁衍的变动性资源。•(3)一经利用开采就无法恢复、补充的不可再生性资源。2.资源税的分类•(1)一般资源税•指国家根据需要,对使用某种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这种税是体现普遍征收,有偿开采的原则,具有受益税的性质,是对绝对地租的征收,它体现了对国有资源的有偿开采,是国家以垄断所有者的身份收取的补偿。•(2)级差资源税•指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开征级差资源税的目的,就是利用税收的形式调节资源使用者因资源条件的差别而取得的级差收益。征收级差资源税,一方面有利于资源开发者在同等水平上开展竞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使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资源开发者为追逐高额利润,造成资源的浪费。3.中国资源税制•我国现行资源税制有以下几个特点:•(1)对特定资源征税•《资源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