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行为目的类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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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第11章行为目的类税法11.1印花税法11.1.1印花税法基础理论11.1.1.1印花税法的概念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1.1.1.2印花税的演变1.税源广泛,征收普遍。2.税率极低,税负从轻。3.自行完税,征收简便。11.1.1.3印花税的特点11.1.2印花税法基本内容1.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2.印花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1.1.2.1印花税的征税范围(1)经济合同。(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1.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Back11.1.2.2印花税的纳税人1.立合同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11.1.2.3印花税税目税率1.印花税的税目。2.印花税的税率。2.印花税的税率。(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表11-1印花税税率表税率形式具体税率适用范围0.50000借款合同30000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技术合同50000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比例税率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定额税率每件5元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营业账簿Back11.1.2.4印花税的优惠内容1.印花税的免税项目。2.特殊货运凭证免税。3.印花税的暂免项目。(1)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予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家副产品收购合同。(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5)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1.印花税的免税项目。Back(1)军事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3)新建铁路的工种临管线运输凭证,即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的运费结算凭证。2.特殊货运凭证免税。Back(1)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以及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3.印花税的暂免项目。Back11.1.3印花税的计税管理11.1.3.1印花税的计税依据1.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2.计税依据的补充规定。11.1.3.2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11.1.3.3印花税的征收管理1.印花税的纳税办法。2.印花税的其他管理。3.印花税的违规处罚。(1)自行贴花办法。(2)汇贴或汇缴办法。(3)委托代征办法。1.印花税的纳税办法。Back11.2车辆购置税法11.2.1车辆购置税法基础理论11.2.1.1车辆购置税法的概念车辆购置税是在中国境内购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1.2.2车辆购置税法基础内容11.2.2.1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1.汽车。2.摩托车。3.电车。4.挂车。5.农用运输车。11.2.2.2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购买应税车辆的单位个人,均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11.2.2.3车辆购置税的税率现行车辆购置税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即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1.车辆购置税的免税项目。2.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的管理。11.2.2.4车辆购置税的优惠内容11.2.3.1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1.2.3车辆购置税的计税管理1.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11.2.3.2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1.2.3.3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2.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4.车辆购置税的退税规定。5.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11.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11.3.1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基础理论11.3.1.1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11.3.1.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1.具有附加税性质。2.具有特定的目的。11.3.1.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1.扩大城乡建设资金来源。2.加速改变城乡面貌。3.调动地方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的积极性4.有利于地方税体系的建立。11.3.2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基本内容11.3.2.1城建税的纳税人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11.3.2.2城建税的征税范围城建税的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3档差别比例税率。即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11.3.2.3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一是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二是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11.3.2.4城建税的计税依据1.城建税的优惠原则。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势必要影响城建税而相应发生税收减免。2.城建税的优惠内容。11.3.2.5城建税的优惠政策2.城建税的优惠内容。(1)海关对进口货物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城建税。(2)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免征城建税。(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一律不予退(返)还。(4)对个别缴纳城建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Back11.3.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管理11.3.3.1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11.3.3.2城建税的征收管理1.城建税的纳税地点。2.城建税的纳税期限。11.4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11.4.1教育费附加基础理论11.4.2教育费附加基本内容11.4.2.1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11.4.2.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11.4.2.3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11.4.3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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