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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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契税法打印本页第一节征税对象(熟悉)一、一般规定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这种行为。学习这部分内容,注意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交叉之处。契税征税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五种具体情况: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2)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3)房屋拆料或翻建新房4.房屋赠予(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二、特殊规定:见教材【例题】根据契税的有关规定,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行为征收契税。这些特殊方式有()。(2002年)A.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B.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C.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D.企业分立中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答案】ABC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税率(了解)一、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二、税率:3%-5%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了解)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包括出售的价格和赠与的市价。在不动产的交换当中,等价交换的不需交契税;不等价交换的,由多交付货币实务无形资产和其它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依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例题】甲乙两单位互换经营性用房,甲换入的房屋价格为490万元,乙换入的房屋价格为600万元,当地契税税率为3%,则契税应如何缴纳()。A.甲交14.7万元B.甲交3.3万元C.乙交18万元D.乙交3.3万元【答案】D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例题】某企业破产清算时,其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000万元,其中以价值3000万元的房地产抵偿债务,将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拍卖收入1200万元。债权人获得房地产后,与他人进行房屋交换,取得额外补偿500万元。当事人各方合计应缴纳契税()。(适用契税税率3%)(2002年)A.15万元B.36万元C.51万元D.126万元【答案】C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拍卖房地产的,承受方应纳契税税额=1200×3%=36万元。房屋交换中,由支付补价的一方按价差计算交纳契税,税额=500×3%=15万元。当事人各方应纳契税合计=36+15=51(万元)。第四节税收优惠(了解)第五节契税征收管理(了解)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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