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土地税收第一节税收制度概论第二节土地税收概论第三节中国土地税制一、税收的概念和特性二、税收的功能及原则三、税收制度及构成要素四、税收分类税收制度概论(一)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按预定的标准进行强制地从个人和企业向国家财政的资源转移。(二)税收的特性1、固定性2、强制性3、无偿性1、组织财政收入也可称为财政职能,首要的和基本的职能2、调节经济活动也可称为经济职能,派生职能(一)税收的功能(二)税收的原则1、公平原则2、效率原则3、法治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税收最古老的原则,也是当代税收最重要的原则或首要原则。它主要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以保证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税水平的均衡。1)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负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数额的税收。这意味着税收不会使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发生变化。这种公平是公平的最基本的方面,是排除种族、社会地位、贫富差别的,从而最容易被人接受。2)纵向公平——又称垂直公平,是指经济状况不同的人,应当相应地缴纳数额不同的税金,经济状况相对优越者多负税,经济状况相对恶劣者少负税。至于如何根据纳税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其税负的份额,又有“利益原则”和“能力原则”两种主张。从政府的服务中享受的利益的多寡财富:所得、支出、财产1)税收经济效率原则指税收应当有利于经济的有效运行。一般而言,税收对经济体系的影响是两方面的。一是产生额外收益。即征税后,对经济的影响除了使社会承担税收负担外,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政府对污染环境的工厂课以重税,除了课税额本身外,还可以使这些工厂减少生产或停止生产,社会用于治理污染的费用会因此减少,同时环境本身也会得到改善,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增加,产生了除税收额以外的收益。二是产生额外损失。即课税后,经济体系除负担税收额外,还要承受其他负担。例如,若对污染企业课以轻税,对其他企业课以重税,就会使环境污染加重,社会治理污染的费用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课税便会产生额外损失。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而额外收益最大,是税收效率的基本要求。当然,也有人提出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强调税收对经济不发生额外的影响,经济体系仅仅承受税收负担,不再给纳税人和社会造成其他额外损失或额外收益。其实质是,国家征税不应对市场机制产生影响,课税时,市场机制仍然是影响资源配置和纳税人决策的主要力量,税收不应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纳税人经济决策的主要因素。实际上,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可能的。由于税收涉及面广,渗透各方,个人或企业总要考虑各种税收的作用,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不可能仅限于征税额本身而保持“中性”,必然会存在税收额之外的收益和损失。即使是课征直接税,也有干扰市场运行的作用。“税收中性”只是一个相对概念,通常用来表示政府利用税收干预经济的程度。在当代,国家调节经济的职能扩大,课税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或多或少地影响经济生活。要求一国的税制都按照中性原则建立是困难的。2)税收本身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在充分取得税收收入的基础上,使税务费用最小化。具体标准为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小,也就是税收的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距最小。降低税收成本的主要途径是简化税制,采用先进的征收方法,提高税收工作效率,防止贪污舞弊。法治原则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即税收的一切征纳活动及其分配关系都以税法形式表现出来。税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由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用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收制度及构成要素税收制度:是一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或者一国各种税收及其要素的构成体系。一般来讲,税收制度由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税基(或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征收方式、征收期限、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1)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物,即国家对什么事物征税。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征税对象,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2)纳税人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和负税人不同。纳税人是直接向国家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税收负担转嫁形式有三种:一是“前转”,即纳税人把税收负担即向前转嫁给商品购买者。一般认为,“前转”是税负转嫁的主要途径。二是“后转”,即纳税人把税收负担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三是“散转”或“复转”,即既向前转嫁,也向后转嫁。税负转嫁的主要手段是变动价格。向前转嫁主要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向后转嫁主要通过降低各生产要素价格,包括降低劳动者工资等。商品流通是税负转嫁的经济前提。纳税人可以通过涨价来转移税负,使消费者或购买者成为负税人。(3)税基(计税依据)税基是课税基础的简称,又称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有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种计量单位:实物量:如土地的亩数、房屋的间数、车船的辆数及吨位数等;价值量:如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所得额,营业税中的营业额等。(4)税率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它是应征税额同征税对象的比值。按税率和税基的关系,可划分为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和累退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它是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固定的比例征税。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每一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税收分类是对税种的分类,它是根据每个税种构成的基本要素和基本特征,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所有的税种分成若干的类别。当代世界各国大都实行由多种税组成的复合税制,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现行的税收种类很多,名称各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形式的分类。按征税对象进行分类,可将全部税种分为流转税类、收益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流转税类。它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流转额具体包括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它是指商品交换的金额。对销售方来说,是销售收入额;对购买方来说,是商品的采购金额。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者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流转税类都具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即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而对价格变化较为敏感。普遍实行比例税率,个别实行定额税率。计算税额简便,减轻税务负担。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关税都属于这类税收。收益税类也称为所得税类,它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所得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于有无收益和收益的多少,而不决定于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属于直接税,不易进行税负转嫁。容易受经济波动、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不易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征管工作复杂,很容易出现偷逃税现象。我国施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包括暂列此类的农业特产税)都属于这类税收。财产税类。它是以纳税人拥有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对财产的课税,更多地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有利于公平税负和缓解财富分配不均。这类税收的特点是:税收负担与财产价值、数量关密切,能体现量能负担、调节财富、合理分配的原则。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都属于这类税收。行为税类。也称为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开征行为税类的主要目的在于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为。这类税收的特点是: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并有着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屠宰税、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都属于这类税收。资源税类。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类带有受益税的性质,征收阻力小,并且资源税类的税源比较广泛,合理开征资源税既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这类税收的特点是:税负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也比较灵活。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矿产品和盐类)、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1、从量税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2、从价税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按税收的计算依据(税基)为标准分类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1、价内税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价内税的优点:(1)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内,容易为人们所接受;(2)税金随商品价格的实现而实现,有利于及时组织财政收入;(3)税额随商品价格的提高而提高,使收入有一定的弹性;(4)计税简便,征收费用低。2、价外税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价外税的优点是:税价分离,税负透明,税额不受价格变动的限制,收入较稳定。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1、直接税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2、间接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按税收收入的支配权限分1、中央税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归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2、地方税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按征税对象是否具有依附性为标准分类1、独立税凡不需依附于其它税种而仅依自己的征税标准独立课征的税,为独立税,也称主税。多数税种均为独立税。2、附加税凡需附加于其它税种之上课征的税为附加税。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就是附加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上的。一、土地税收的概念及特点二、土地税收的功能三、土地税收的分类四、土地税收的计税依据土地税收概论土地税收:是国家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凭借其政治权力从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无偿、强制、固定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种税收。1、土地税收的概念?土地税收与地租有何区别土地税收地租产生前提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土地私有制度,土地租佃制度存在基础国家政治权力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分配层次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税与费的区别1、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2、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3、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4、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费”,从词义上讲是花费、消耗。使用费的内涵是一种补偿,如设施补偿、劳务补偿、工本补偿等。土地使用费是对土地投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