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其他各税本章内容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节耕地占用税第四节车辆购置税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七、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一)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发布的,并于同年1月1日在全国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二)特点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附加性质2.具有特定目的(三)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重要意义1.为开发建设新兴城市、扩展改造旧城市、发展公用事业和维护公共设施等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2.有利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国范围征收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广大农村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注意: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此外,纳税人被查补的“三税”税额包括在内但是,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包括在其计税依据内。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而适用不同档次的税率,具体是: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需要说明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按经营地适用税率。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原则上不单独减免,有关减免规定具体如下: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缴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以同时退库。3.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4.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5.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七、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适用税率例题:某市区一企业2008年8月缴纳增值税5万元、消费税2万元、营业税3万元。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额。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5+2+3)×7%=0.7(万元)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征收。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八、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一)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8年9月27日颁布,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重要意义1.可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2.有利于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为土地使用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并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此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1.大城市0.5~10元;2.中等城市0.4~8元;3.小城市0.3~6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按规定,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设施、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单位税率例题:某企业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该企业位于中等城市,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4元。计算该企业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1000×4=4000(元)八、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强同土地管理机关的联系,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方面的资料。为了促进土地节约合理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征用土地超过两年仍不使用,也不按规定交还土地管理机关的,以及超过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限额占用的超限额土地,在2~5倍的幅度内加倍征税。第三节耕地占用税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四、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五、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六、耕地占用税的减免优惠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一)概念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特点耕地占用税具有行为税的特点,实行一次性征收,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分别规定单位税额。(三)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意义1.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减少占用耕地行为,保护农用土地资源;2.有利于为农业开发筹集资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属其征税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占用了耕地;2.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征收耕地占用税。三、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纳税义务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四、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二)税率采用差别幅度定额税率。税额规定为: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平均税额。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五、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耕地面积×适用单位税率六、耕地占用税的减免优惠(一)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二)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行为发生时一次性征收,以后不再征纳。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四节车辆购置税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三、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四、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五、车辆购置税的减免规定六、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七、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一)概念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征收车辆购置税,并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二)开征车辆购置税的意义1.是“费改税”的一项重要突破;2.可以降低征收成本,纳入政府预算收入。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