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本章基本内容一、税收征管法适用范围(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1.《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2.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用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用不适用《征管法》。(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征管法的遵守主体有三个:执法主体(税务行政主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单位和部门。二、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①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各类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②其他纳税人。其他应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变更与注销税务登记①变更税务登记。应当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形:改变单位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或经营地址(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②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脱离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管辖区;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况。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按时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税务登记。(二)账簿、凭证管理(1)账簿、凭证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账簿、凭证保管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为10年。(2)发票管理注意印制、领购、开具、使用、取得、保管、缴销多方面的管理。(3)税控管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惩处。(三)纳税申报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方式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和数据电文。三、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的原则税款优先原则(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二)税款征收制度(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3)滞纳金制度(4)税额核定制度(5)税收保全措施(6)税收强制执行措施(7)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四、税务检查《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作了比较详细、系统的规定,包括:(1)查账权。(2)场地检查权。(3)责成提供资料权。(4)询问权。(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6)查核存款账户权。五、法律责任(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计算机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下或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五)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六)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八)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九)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十一)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导致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征管法》规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六、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一)纳税评估办法包括下列内容1.纳税评估指标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2.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3.纳税评估方法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4.评估结果处理。5.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1)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2)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3)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4)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5)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八、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一)纳税保证(1)纳税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2)纳税担保范围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3)纳税保证责任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二)纳税抵押(1)可以抵押的财产(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3)纳税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