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税务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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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里泄漏职业身份相互吹捧是?当官的;互相看不起是?搞艺术的;见面不说实话是做生意的。税务文化格言明明白白缴税,清清白白做人。纳税事宜有疑问,请找税源管理人。公道才能成大事,正派足以得民心。第十六章税务行政救济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第二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三节税务行政赔偿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性质与作用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性质与作用㈠税务行政复议的性质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⒈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税务争议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在税款征纳及其管理问题上产生的意见分歧。它是产生税务行政复议的基础。⒉以当事人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因申请而产生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⒋设定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两种救济程序㈡税务行政复议的作用⒈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⒉有利于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⒊有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实现依法治税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㈠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㈡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㈠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1、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2、被申请人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3、第三人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㈡复议申请时限申请人可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于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这类事项不经过行政复议,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㈢复议申请的提交1、复议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证明资料的提供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㈠受理机关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㈡受理条件(1)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6)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规定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了税务机关的确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必须缴纳了罚款和加处罚款;(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㈢受理时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㈣其他规定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㈠行政复议证据的审查1、证据与举证责任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2、复议证据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1、材料发送与提交2、复议案件的审查3、复议申请的处理和移交(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四)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1、行政复议中止(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2、行政复议终止(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87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6)属于下列情形而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中止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㈠复议决定的种类1、决定维持2、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决定变更5、决定驳回复议申请㈡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㈢复议决定的时限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复议决定的执行1、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2、申请人和第三人履行复议决定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申请人和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⑴维持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⑵变更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一)准予达成和解或调解的事项(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调解的基本要求和程序1、基本要求:(1)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2)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3)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基本程序:(1)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2)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3)提出调解方案;(4)达成调解协议;(5)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第二节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性质与作用二、税务行政诉讼的事项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审判六、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性质与作用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进行审理和裁决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调整对象是税务争议;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举证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不适用调解。税务行政诉讼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税务行政诉讼的事项第一类必经复议事项,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或者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等行为。第二类是选择复议事项,是指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必经复议事项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三类是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㈠起诉期限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或者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㈡起诉条件⑴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㈠诉讼案件的管辖⒈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家税务总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⒉地域管辖对于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㈡诉讼的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审判㈠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㈡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⑴对应归还的罚款或应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⑵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⑶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⑷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节税务行政赔偿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性质与作用二、税务行政赔偿的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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