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6.1企业所得税基本法规•6.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6.3资产的税务处理•6.4应纳税额的计算•6.5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6.6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6.7企业所得税纳税综合案例6.1企业所得税基本法规•6.1.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6.1.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6.1.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6.1.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6.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6.2.1收入总额•6.2.2扣除原则和范围•6.2.3亏损弥补6.3资产的税务处理•6.3.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6.3.2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6.3.3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6.3.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6.3.5存货的税务处理•6.3.6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6.3.7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6.4应纳税额的计算•6.4.1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6.4.2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6.5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6.5.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论依据•6.5.2所得税会计的一般程序•6.5.3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6.5.4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6.5.5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6.6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6.6.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6.6.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6.6.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6.7企业所得税纳税综合案例•6.7.1业务内容及相关要求•6.7.2业务分析及业务处理•6.7.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6.1企业所得税基本法规6.1.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1.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6.1.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3.所得来源的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6.1.3企业所得的税率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6.1.4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1.免征与减征优惠企业从事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减征两部分。(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创投企业优惠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5.加计扣除优惠(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6.加速折旧优惠(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7.减计收入优惠减计收入优惠,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8.税额抵免优惠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9.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10.非居民企业优惠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6.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6.2.1收入总额•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来源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1.一般收入的确认2.特殊收入的确认(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1)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6.1企业所得税基本法规6.1.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1.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6.2.2扣除原则和范围1.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性原则2.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三方面的内容:首先,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其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第三,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3.扣除项目的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标准扣除。(1)工资、薪金支出(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③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3)社会保险费注: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4)利息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5)借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