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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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程序税法在本编你将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救济法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本章你将了解——•税务管理法•税款征收法•税务检查法•税收征管法律责任第一节税务管理法•税务登记法•账簿、凭证的管理法•纳税申报法设立登记:自领营业执照日起30日内变更登记:自领营业执照日起30日内注销登记:注销工商登记之前税务登记形式税务登记——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定手续。一、税务登记法二、账簿、凭证管理法账簿、凭证——经济活动语言,是计税依据。账簿凭证管理法内容依法建账(15天建好、15天报送)依法保管账簿(10年)依法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依法管理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三、纳税申报法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纳税或扣缴税款资料等事宜。纳税申报法内容●申报期限:按期或按次●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申报方式:直接、邮寄、网络第二节税款征收法•查账征收:依账征收•查定征收:实地考察核定征收•查验征收:设立检查站征收•定期定额:按月核定税款税款征收方式二、税务机关征收中采取的措施●依法可以不设账簿的●依法应设账簿但未设的●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账,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欠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核定税款●关联企业●原则:独立交易●违反原则调整方法关联企业货物:独立交易价格或:成本+费用+利润服务:独立交易费用技术:独立交易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税额,责令其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的,税务机关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经营税收保全前提条件具体措施●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限期内发现其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应税收入●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金额相当于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缴纳担保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税收强制执行前提条件具体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其金额相当于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主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条件——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措施——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离境清税•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税发生在其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其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前三个债权•纳税人欠税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权•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主体:欠税的纳税人情形:后果:措施:按照合同法实行代位权与撤销权三、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具体情形时限退还税务机关发现10日退还纳税人发现3年内发现,30日退还责任时限追征税务机关责任3年(不追征滞纳金)义务人责任3年少缴10万元以上5年偷税、抗税骗税、欠税无限第三节税务检查法一、税务检查法的概念税务检查——税务机关依税法和财务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活动税务检查法——国家制定关于税务检查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查账•实地检查•责成义务人提供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询问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到车站等地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检查存款税务检查范围五、税务稽查法(一)税务稽查法——国家制定的关于税务稽查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税务稽查组织机构•国家级稽查局•省级稽查局•市、县级稽查局(三)税务稽查程序•制定计划•对象确定、管辖与立案•实施•审理•处理决定执行第四节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及法律责任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元-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相关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薄或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5000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或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末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10000元罚款●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坏、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10000-50000元罚款3、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或不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及纳税资料的或未按规定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10000元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5倍以下罚款。(二)逃避纳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纳税的行为。(新刑法201)逃避税款占应纳税款之比责任10%以上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30%以上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逃避纳税数额较大的同上•数额计算:对多次实施逃避纳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以罚代刑:有逃避纳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罚代刑除外:但5年内因逃避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三)逃避追缴欠缴税款行为及法律责任逃避追缴欠税额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追缴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并处0.5-5倍以下罚款在1-10万元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5倍以下罚金在10万元以上的3-7年有期徒刑并1-5倍以下罚金——纳税人欠税,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款的行为(四)抗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纳税的行为情形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缴税款、滞纳金并处1-5倍罚款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3-7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法律责任(一)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的法律责任——责令退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及抗税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税务人员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纳税款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等决定或者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法律责任——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人员及其他人法律责任(一)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及法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情形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税款并处1-5倍以下的罚款数较大的处5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处5-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1-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除没收具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账号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5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冻结或扣缴存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及其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处10-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00-10000元以下罚款。(五)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六)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责任虚开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2-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有期并处5-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没收财产情形责任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2-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没收财产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九)伪造或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责任(十)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情形责任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2-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10年有期并处5-50万元罚金数量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没收财产(十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因的罚金。情形责任有此行为的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2-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7年有期并处5-50万元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没收财产(十二)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法律责任思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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