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企业经营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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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企业经营的税务筹划主要授课内容企业采购环节的税务筹划企业在生产环节的税务筹划企业在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企业收益分配的税务筹划职工薪酬体系设计的税务筹划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一、企业采购活动中的税务筹划购货对象的税务筹划一般纳税人:购进扣税法适用税率:17%;13%;11%;6%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方法适用征收率:3%;5%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让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纳税人与购货对象关系分类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般纳税人购货对象选择的税务筹划方法税收政策:购进后直接销售或继续加工为产成品销售:增值税(购进扣税法);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采购价格影响增值税额,进而影响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筹划技巧:比较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后利润小规模纳税人应考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税后利润的影响案例:整体购进还是零件购进再组装?宏达汽车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汽车制造商,该公司为了打开中国市场,在中国市场有所作为,2011年初,该公司董事会初步拟定了两套方案:方案一: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总装配公司作为子公司。通过国际间转让定价,压低汽车零部件的进口价格,使中国境内的子公司的利润增大,以便更好地占领中国市场。方案二:在中国设立一家销售企业作为宏达公司的子公司,通过国际间转让定价,压低汽车进口的价格,从而使中国境内子公司的利润增大,以便扩大规模,占领中国汽车市场。讨论:哪种方案节税效果更好?案例分析进口环节税收关税:整车进口25%,零配件进口10%增值税:17%消费税:整车进口征税;零配件进口不征,但在组装后国内销售时征税注意:利润通过转让定价由境外向境内发生转移,注意考虑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的变化及境内销售价格的差异。二、生产过程的税务筹划业务流程安排的税务筹划企业外购还是委托加工?企业自产还是外购?企业自产还是委托加工?合同签订的税务筹划人员安排的税务筹划业务流程案例:外购还是委托加工?案例背景:甲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A产品作为原材料;乙企业从丙企业购进B材料(一般纳税人)。甲企业与乙企业是长期客户;乙企业与丙企业是长期客户采购方案:方案一:从小规模纳税人乙购进A产品100万(不含税),取得普通发票或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供应商乙供应商丙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70万100万案例分析方案二:乙企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乙企业承诺可以将从丙企业购进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甲企业(思考:有没有什么问题?)筹划方案:甲企业供应商乙委托加工合同30万供应商甲购销合同70万业务流程案例:自己生产还是委托加工?昆山政府招商引资与承诺给上海一家生产加工企业许多财税优惠政策。上海企业在昆山设立子公司:购买土地、建厂户正准备开始投产。与当地财税部门沟通时:不承认给予的财税优惠政策。企业再与昆山政府沟通,但其不积极与财税部门协调的态度让企业陷入尴尬境地。思考:企业如何改变生产方式获得税收利益?案例分析方案一:与政府继续沟通,如果政府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所有当时承诺的税收优惠都予以执行,则该企业自行购买材料生产、加工、销售都由在昆山在当地完成(思考:当地政府的税收利益)。方案二:如果政府说优惠政策取消,则:让上海母公司买材料,与昆山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昆山企业仅负责加工加工后,产品由上海公司收回,在上海销售。分析:两种方案合法吗?对地方政府收入的影响有何不同?结论:地方政府积极主动协调,给予当初的财税待遇承诺。企业合同签订的税务筹划案例一背景A企业生产大型设备,但许多零部件由B企业委托加工结算时,A企业发现B企业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便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但B企业即使让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也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能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拒绝支付加工费。B企业老板的哥哥是一家销售建筑用钢结构C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老板。其主要客户是建筑施工企业。则:B企业让C企业向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向其C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差部分由其弟向C企业补偿。A企业弟弟:B企业签合同、加工、付款开发票哥哥:C企业补税、手续费案例背景续后来弟弟生意越做越好,不仅向其哥哥补税,还额外支付手续费。其哥见到单凭发票便带来如此好的生意,但发起设立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专门虚开发票。(以前税收优惠条款:销售方免税,购买方按10%抵扣,现已改为销售方即征即退,购买方据实抵扣。)税收利益:购销双方共同分享虚开发票获得10%的税额后来其哥被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虚开发票2.9亿元,骗税金额2900万元--------死刑;其弟判刑9年。A企业被处罚:从C企业处获得的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思考:税务机关如何发现的呢?有没有办法既节税又不违法呢?案例分析从税收总额上来看:ABC三方交易中国家并未获得损失。从各方来看:A企业获得抵扣;B企业实际负税但获得生意;C企业获得手续费的好处。A和B签合同,但却从C处获得发票;B企业和C企业并无交易却开具发票---------不合法筹划方案:A企业签总包合同,付加工费开17%增值税专用发票C企业B企业分包3%发票劳动力安排税务筹划:政策背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文件将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将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到2010年12月31日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有效期2014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财税[2010]84号解读: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个体经营促进就业再就业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将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财税[2010]84号解读: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再就业财税[2010]84号文件明确,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财税[2010]84号解读: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注意的问题:符合条件人员需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财税[2014]39号)文件解读现行支持就业创业税政框架:一是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述政策已于2013年底到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加以完善。二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产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三是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吸纳和促进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3万元),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上述税收政策既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又体现了国家对创业和促进就业的重视。此外,对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也给予了税收扶持政策。39号文主要内容解读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完善了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调整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均能享受税收优惠;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扩大扣减税费范围,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扣减税费范围;提高扣除额上限,对从事个体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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