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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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关税措施的概述第二节关税的种类第三节关税的征收方法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一、关税的概念(CustomsDuties;Tariff)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该国家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款。①关税的税收主体是进出口商,税收客体是进出口货物。②关境(CustomsTerritory)③海关基本任务:海关监管,征收关税,查禁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一节关税的概述二、关税的特点1.间接税-课税主体2.关税具有涉外性3.关税的执行者是海关4.可调节一国贸易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一节关税的概述1.关税的积极作用1)可增加一国的财政收入2)可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3)可调节国内生产、市场、物价和财政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一节关税的概述三、关税的作用4)关税的涉外性,关税一直与国际经济关系和外交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它经常是国际间签订友好贸易条约中的一面重要内容,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条约,在经济贸易集团中,互免关税是各成员国经济联盟的纽带之一.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一节关税的概述2.关税的消极作用1)增加消费者的负担2)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3)保护过度,就会出现保护落后4)易于恶化贸易伙伴间的友好关系5)易于产生走私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一节关税的概述第二节关税的主要种类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按征收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按征税目的分类按征税待遇分类按正常与否划分关税出口税进口税过境税基本关税附加关税优惠性关税普通关税最惠国税反补贴税差价税反倾销税特惠税普惠制关税图4.1关税的结构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二节关税的种类一、按照征税的对象或商品流向进口税(ImportDuty)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这是一种主要税,被称为正税或正常进口关税。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二节关税的种类正常关税(一般关税)基本进口关税主要包括:1、最惠国税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正常关税(NormalTariff)2、普通税适用于未与该国签订有最国待遇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二节关税的种类序号:税则号列商品名称优惠税率M.F.N.(RMB/unit普通税率Gen.(RMB/unit)DescriptionofGoods从量税(SpecificDuties)102071200整只冻鸡1.6元/千克5.6元/千克Broiler,notcutinpieces,frozen202071411带骨的冻鸡块、鸡胸脯、鸡大腿1.2元/千克4.2元/千克Broilercuts,breasts,thighs,withbonein,frozen302071419不带骨的冻鸡块、鸡胸脯、鸡大腿2.7元/千克9.5元/千克Bonelessbroilercuts,breasts,thighs,frozen402071421鸡翼2.3元/千克8.1元/千克Broilerwings最惠国待遇税的优惠程度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进口税率出口税增值税消费税计量单位优惠普通90011000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5.020.00.017.00.0千克90011000其他光导纤维5.020.00.017.00.0千克90011000光导纤维束及光缆5.020.00.017.00.0千克90012000偏振材料制的片及板8.020.00.017.00.0千克90013000隐形眼镜片10.070.00.017.00.0片90014010玻璃制变色镜片20.090.00.017.00.0片90014091玻璃制太阳镜片20.090.00.017.00.0片90014099玻璃制其他眼镜片20.070.00.017.00.0片90015010非玻璃材料制变色镜片20.090.00.017.00.0片90015091非玻璃材料制太阳镜片20.090.00.017.00.0片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二节关税的种类出口税(ExportDuty)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二节关税的种类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二节关税的种类(三)过境税(TransitDuty)(通过税)它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大多数国家对过境货物只征收少量的签证费、印花费、登记费、统计费等。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二节关税的种类二、附加关税(ImportSurtax)X+A征收进口附加税通常是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1、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Duty)2、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3、差价税(VariableLevy)又称差额税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二节关税的种类1、反补贴税(Counter-VaillingDuty)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对于直接或间接的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二节关税的种类补贴的分类:禁止性补贴———红色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可诉补贴———黄色补贴给其他WTO成员国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有害影响。不可诉补贴—绿色补贴不具有专项性的补贴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补贴的事实存在•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造成利益的损失或损害–两者有因果关系GATT、WTO对反补贴税征收的主要规定第一,经过调查,证明确实有补贴行为;第二,这种补贴已经对本国国内某项已建成的产业产生重大损害或威胁,或者阻碍了本国某项产业的新建(如出现市场占有率下降、大量企业倒闭等现象);第三,征收数额不得超过补贴数额;第四,征收反补贴税应得到缔约国的批准;第五,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不应视作补贴;第六,对于享受补贴的初级产品不得征收反补贴税。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二节关税的种类2、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指出口国进行商品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造成严重损害或重大威胁时,由进口国海关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反倾销税额=倾销差价=正常价值—倾销价格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二节关税的种类倾销的确定•判断倾销的标准有二:第一,来自外国的出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上销售,即存在倾销的幅度;第二,倾销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或实质性的损害,或形成了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阻碍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倾销幅度即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因此,确定倾销幅度,关键是确定出口价格、正常价格和两者之间的比较规则。三种方法:•倾销幅度的确定(1)出口价格(2)正常价格(3)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结构价格正常价格:1)采用国内价格,即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2)采用第三国价格,即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3)采用构成价格,即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上述三种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由于其价格并非有竞争状态下的供求关系决定,因此,西方国家选用替代国价格:即以一个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所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的价格作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格。实施反倾销的三大要件存在倾销实质性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对已建工业实质性损害对新建工业的实质性阻碍对已建工业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市场经济国家的确定方法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确定方法•对市场经济国家:HomemarketpriceExportedpricetoathirdcountryConstructedprice•对非市场经济国家thirdsubstitutecountryprice.ConstructedpriceExportedpricetoathirdcountry–“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价格定义,是选择一个第三国,即市场经济的国家的同类产品,在该市场上或者在其他国家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作为公平价值。凡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低于公平价值,就为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成本定义,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并以替代国同类产品的成本作为标准成本。凡是在出口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于标准成本,就为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定义GATT、WTO对反倾销税征收做出了如下主要规定:第一,用倾销手段将一国商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时,如因此对另一缔约国某项已建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项新建产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这种倾销应受到谴责.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二节关税的种类第二,为抵偿或防止倾销,缔约国可以对倾销商品征收数量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第三,“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价格,则可视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或者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第四,对初级产品例外。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二节关税的种类巴西外贸委员会3月4日作出决定,将对进口自中国的鞋类产品每双征收13.85美元的反倾销税。该措施自巴西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每双征收13.85美元的反倾销税,意味着反倾销税率几乎是100%。涉案产品包括南共市(由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和巴拉圭等4个成员国以及智利和玻利维亚两个联系国组成)税号为6402至6405的皮革鞋面的运动鞋靴、滑冰、摔跤、拳击、自行车运动鞋靴,室内拖鞋,舞鞋,一次性用鞋,抗静电劳保鞋,全棉婴儿鞋,全棉布鞋等巴西对中国鞋作出反倾销裁定,巴西对中国鞋作出反倾销裁定倾销指控的次数多频率快提起反倾销的国家由发达国家拓展至发展中国家中国商品被认定的倾销幅度和被征收的反倾销税明显偏高•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特点中国的反倾销制度•反倾销立法–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1年11月26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机构为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向进口商征收反倾销税三、优惠性关税----按征税待遇分类:1、特惠税(PreferentialTariff)种类:互惠的。如英联邦特惠税。非互惠的如洛美协定(Lomeconvention)第一个协定于1975/2/28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第五个协定于2002年生效,为期20年。第四章国际贸易关税措施第二节关税的种类2、普遍特惠制关税(GeneralSystemPreference--GSP)原则:(1)普遍性原则(针对商品)(2)非歧视原则(针对国家)(3)非互惠原则GSP方案的主要规定1、受惠国或地区规定:-由给惠国单方面确定,因而常违背GSP三原则。2、受惠商品规定:例外清单•给惠产品清单和排除产品清单(例外清单)。•农产品的受惠产品较少,工业品的受惠商品较多。•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被列入排除产品清单。•例:EU按工业品按敏感程度分为五类,并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关税。对1ST类最敏感产品,即所有的纺织品,GSP关税为正常关税的85%;对2ND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70%;对3RD半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35%;对4TH不敏感产品,关税全免;而对5TH类部分初级工业产品如石油,将不给优惠税率,照征正常关税。GSP方案的主要规定3、受惠幅度规定:取决于普惠制税率与最惠国税率差额。取决于最惠国税率与GSP税率之间的差额,即GSP减税幅度=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一般来说,农产品减税幅度小,而工业品减税幅度大。4、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规定及其期限:1)例外条款(escapeclause),是指当给惠国认为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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