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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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解读】1.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2.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3、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要单独核算,核算不清的采取分摊计算转出进项。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解读】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在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采用一致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在本章第二节作出了详细规定。2.本条所称特定应税服务,是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解释中所述的特定应税服务项目。一般纳税人如果提供了特定应税服务,2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征收增值税。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对于同一项特定应税服务,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的,一旦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再调整计税方法。3.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解读】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比较简单,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在本章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详细规定。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解读】本条款规定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1.如果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价款为含税价格,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转换为不含税价格;2.在计算应扣缴税款时使用的税率应当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不区分扣缴义务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3人。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例如:如境外公司为试点纳税人A提供系统支持、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有代理机构,则该代理机构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应扣缴增值税税额=106÷(1+6%)×6%=6万元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解读】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发生了重大调整。本条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与现行增值税规定一致。也就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支付税款(构成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按照销售额收取税款(构成销项税额),同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目前做法是余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车辆20万元,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以上支出均为不含税金额,且按规定取得了抵4扣凭证。该纳税人2013年8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50×11%=11-1.7-3.4-5.5=0.4万元。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解读】销项税额是增值税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从上述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销项税额是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税率的乘积,也就是整体税金的概念。在增值税计算征收过程中,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出现使用销项税额概念。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销项税额”等专栏。“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以及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解读】1.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时,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5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本条规定的公式计算销售额。2.和原先营业税规定相比,本条对应税服务纳税人确认销售额有一定变化。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先进行价税分离后变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根据不含税销售额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解读】1.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对于试点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取得的发票或合法凭证从原有的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变为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即纳入进项税额核算)。同时,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纳税人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抵扣。2.进项税额有三方面的意义:(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接受应税服务;(3)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由购买方负担的增值税额。63.就纳税人会计核算而言,在原营业税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票据凭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在增值税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成本费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以及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解读】本条规定了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解读】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设计的,专供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申报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例如:某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取得同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该纳税人应于2014年1月26日认证,并于认证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8月1日前开具的公路、内河运输票据仍按票面的7%抵扣,8月1日后开具的按票面实际数抵扣,铁路运输票据仍按票面7%抵扣。(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解读】根据税法规定,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代征的,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可申报抵扣(需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票开具之日起的180日内,通过通用税务采集软件采集其信息)。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解读】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8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目前,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对于零散经营的农户,应由收购单位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开具收购发票。上述凭证也能作为进项税额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解读】1.铁路运输服务暂未纳入营改增范围,故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列明的装卸费,不能计入运输费用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接受除铁路运输以外的交通运输服务随同发生的装卸费,属营改增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可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适用6%的税率)。(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解读】本条是试点中的一个突破,新增了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单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是取9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按照实施办法扣缴应税服务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需注意的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论以境内代理人还是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抵扣税款方均为接受方。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解读】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是否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以增值税扣税凭证作为依据的。因此,本条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作出了规定,即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目的是为了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扣税凭证,提高税法遵从度。1.本办法中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由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0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2.部分扣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发票认证或者采集抵扣信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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