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司法局关于扎实推动法治督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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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司法局:关于扎实推动法治督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准确把握法治督察的政治属性二、深化法治督察的实践探索三、立足真发现问题、发现真问题,做实督察工作四、坚持真解决问题、解决真问题,释放督察效能五、找准突破点,提高督察质效来源:《中国司法》2022年第6期(总第270期)准确把握法治督察的政治属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依法治国办)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的法治督察工作是党的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性是其根本属性。从性质定位上看,法治督察是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监督工作,1927年党的五大就专门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党内监督体系逐步完善。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督促检查,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手段,也是党内监督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为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纯洁党的肌体,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从职能作用上看,法治督察是推动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党中央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其中,“整体推进、督促落实”都明确了开展法治督察的制度安排、机制措施和内在要求。同时,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督察工作,强调督查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没有督查就没有落实,没有督查就没有深化。对“五位一体”“四个全面”等党中央重大战略布局、决策部署,抓落实的意识、抓落实的举措必须加强,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从督察依据上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等重要党的领导和监督法规,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确立了法治督察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规矩。同时,中央依法治国办的督察工作制度进一步规定了法治督察的主体、对象、内容、工作程序等。从督察对象上看,法治督察的对象是各级党委、政府,聚焦各级党委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职责作用的发挥,聚焦党委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责任的落实,聚焦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职责的履行,以督察为抓手压实责任、传导压力,确保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因此,只有准确把握法治督察的政治属性,才能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法治督察的全过程各方面,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在督察实践中深刻领悟为什么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怎样更好地巩固和捍卫党的领导。深化法治督察的实践探索一是工作体系初步建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经党中央批准,司法部专门设立法治督察局具体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督察工作。随着各级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建立健全,法治督察工作机构普遍设立,配备了相应的专职人员,上下贯通的法治督察工作体系已初步建立。二是工作方法基本成型。通过学习和实践,探索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除普遍采用谈心谈话、访谈座谈、实地走访、暗访调查、突击检查等基本方式方法外,积极开展法治舆情监控,委托法学院校、第三方机构开展法治建设评估、大数据筛查,广泛听取各法治部门相关工作建议,充分发挥律师、专家学者在实地督察中的作用,全方位深入评估评价被督察地区法治建设情况。三是工作地位日益提升。在面上,先后部署开展了2次专题督察和3批次法治政府建设综合性督察,基本实现了法治督察省级层面全覆盖,压实省级党委、政府法治建设责任,传导了法治建设压力;在点上,既围绕食药监管执法司法、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又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开展重点督察;在线上,既对党中央有关法治建设、法治改革方面的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调研式督察,又对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重点工作开展重点督办,实现法治督察精准点穴、精准发力、精准实施。横向上,既加强与党中央有关部门在线索问题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又积极邀请党中央各部门派员参加督察,近三年各部门派员参加督察200余人次,涉及近30个部委。同时,注重协调联动,将督察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反馈相关部委推动整改落实;纵向上,我们“一竿子插到底”,不以问题小而不为,不浮在省级层面,坚持触角延伸到基层群众,深入一线干部群众,督促检查党中央法治建设决策部署贯彻实施的实情,让基层干部群众感受到法治的力度和温度。四是工作规律逐渐把握。在工作部署上,注重综合性督察与专项督察相结合,督察与推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重点任务督办相结合,督察与推动党中央法治建设顶层设计贯彻落实的调研相结合;在督察选题上,围绕党中央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法治问题开展督察,切实把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紧密结合;在督察流程上,形成“计划报批→督察准备→实地督察→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督促整改→验收评估”一整套工作闭环;在督察人员选派上,既抽派中央部门政策理论水平高的人员,又抽调了解地方实际、具有督察经验的地方同志参加督察,既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治理论水平高的专家学者,又组建督察律师人才库、抽选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参加督察,同时,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等参加督察,进一步拓展督察的广度、深度和专业度。五是工作制度正在完善。以督察工作办法及《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等党内法规、党中央文件为四梁八柱的法治督察顶层设计已初步成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更进一步明确了法治督察的职责任务,还配套制定了法治督察经费保障办法,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了协作配合机制等督察保障制度。同时,我们要充分看到法治督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督察在面上已经铺开,但在深度上还不够,尤其是县级层面督察工作还比较薄弱,督察机构、人员配备、专业能力等还不够到位,有的地方督察还没有开局、没有破题;二是督察工作的不平衡性也比较突出,个别地方执行《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还不够有力,甚至有的至今还没有开展督察工作,督察职能职责发挥还不尽理想;三是督察制度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督察工作流程还有待提炼固化,督察反馈整改还缺乏刚性制度规范等。研究解决上述影响和制约法治督察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是当务之急。立足真发现问题、发现真问题,做实督察工作督察工作的性质定位决定了督察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发现和反映真问题。如何真能够发现问题,并确保发现的问题是切中要害的真问题,就是要锤炼、培育和涵养斗争精神。一要肯于斗争,不当“和事佬”。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斗争精神始终是我们党的鲜明品格。中国共产党人的斗争从来都是奔着矛盾问题、风险挑战去的。不谈斗争,掩盖问题,回避质疑,只和稀泥,都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督察喜欢“捡软柿子捏”,反映的问题大多是乡镇、街道、村居的问题或者是普通干部群众的问题;有的问题“只见森林不见树木”,泛泛的问题多、具体的问题少,地域、领域的问题多,具体某地、某单位的问题少;有的避重就轻的问题多、直击要害的问题少,例如,“政务服务大厅设在二楼,群众办事不方便”的问题,看似是问题实则不是主要问题;有的是普适的表面问题,例如,“基层行政执法力量有待加强”等。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原因就是放弃斗争,“好人主义”“和事佬”等私心杂念泛滥,不愿、不肯去真发现问题、发现真问题。督察要发现和反映真问题就必须时刻保持斗争意识,从思想深处克服不肯、不想斗争的“软骨病”,自觉摒弃“太平官”思想、丢弃“和事佬”观念、舍弃“佛系”意识、抛弃“躺平”姿态,在督察实践中自觉加强斗争历练、增强斗争意识。二要敢于斗争,不惧动真碰硬。“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是中国共产党不可战胜的强大精神力量。”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把“坚持敢于斗争”概括为党百年奋斗的十条历史经验之一。督察要敢于同矛盾冲突作斗争、敢于同问题困难作斗争、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始终保持斗争状态、锤炼斗争韧性。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较为突出。例如,祁连山立法“放水”,导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一些地方“运动式”“一刀切”执法让群众、企业不满,任意“拉闸限电”、一律“关停禁止”等严重影响了生产生活;有的地方以防疫为由,出台过激防疫“土措施”,层层加码,有的因一人确诊,就禁止全县所有机动车上路;还有一些地方在交通运输执法中,对货车司机罚款数量多、随意性强,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这些问题背离了为民服务宗旨。三要善于斗争,掌握督察方法。督察要发现真问题、真发现问题必须掌握正确的方式方法,关键要走好群众路线。要了解群众,用好“暗访突查”。暗访突查是了解群众真实意愿的最有效方法。搞暗访突查,不是漫无目的、盲目乱转,而是需要前期做好线索收集、梳理,有的放矢地去查访。例如,在实地督察中,我们利用“12345”政务服务热线来了解群众反映的各类法治诉求和突出问题,认真收集、梳理一些有价值的问题线索,安排专人暗访、突查了解真实情况。要深入群众,掌握督察主动。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刀刃上,减少听汇报、看材料、开大会等环节,避免走“精品路线”、到“指定站点”,真正深入基层一线,到街道社区、工厂车间、田间地头等,听基层干部谈经验、谈体会、谈问题,让广大群众直接提意见、提要求。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多听群众说,重点关注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落地情况,关注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达到真发现问题的目的。要依靠群众,扩大群众参与。近年来,我们坚持开门搞督察,邀请了近百名专家学者、律师、媒体记者等作为督察组成员,全程参加督察,充分依靠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发挥建言献策、提供线索、监督工作的作用,让督察走得更实、更接“地气”,更好地赢得群众信任和支持。坚持真解决问题、解决真问题,释放督察效能督察发现的问题能否得到彻底整改,是衡量督察成效的标准,更是对各地各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大考验。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往往重督察实施、轻督察整改,督的时候“雷声大”、改的时候“雨点小”,没有把整改作为督察的重要阶段、重要方面、重要内容。因此,要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高度,切实推动督察解决问题、释放效能。一要锚定目标抓整改。整改目标要体现“四个注重”:要注重完善制度体系,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制度,整改既要妥善处理好内部和谐统一、上位法下位法之间的关系,也要及时适应新兴领域立法、适应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既要解决“立法放水”问题,也要解决“立法截流”问题,坚决避免“中央不让干的地方偏要干,中央鼓励干的地方拦着不让干”;要注重健全体制机制,形成推进法治建设“一盘棋”的体制机制,例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有关执法事项下沉,相应的执法力量、执法权限、执法保障等也应统筹考虑,确保基层执法接得住、接得稳;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既要对解决制约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紧盯不放,也要注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花大力气整改和解决群众身边的小事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事件,以个案推动类案解决,提高整改效率,增强群众获得感;要注重能力提升,高度重视解决基层法治力量不足、能力不够等问题,确保法治建设根基稳固。二要强化措施抓整改。要明确整改要求,把“真解决问题、解决真问题”作为整改标尺,逐条逐项研究细化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明确整改方式、检验标准和工作成果,确保问题切实有效整改。要强化整改针对性,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领域的“个别”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做到辨析病理、深察病因、对症下药、精准施策,补齐补强自身法治建设的短板、弱项。要强化整改系统性,坚持突出重点、举一反三、综合施策,坚决防止“谁被督察谁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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