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税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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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第十七章税务代理第一节税务代理的一般理论一、税务代理的概念(一)税务代理的概念条件。为此,我国应积极推行和规范税务代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的制度,使其逐步成为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二)税务代理的特点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为如下五个方面:1.公正性。税务代理机构不是税务行政机关,而是征纳双方的中介机构,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地评价被代理人的经济行为;同时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为被代理人办理税收事宜,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自愿性。税务代理的选择一般有单向选择和双向选择,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3.有偿性。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它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因此,同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要自负盈亏,实行有偿服务,通过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补费用,获得利润。4.独立性。税务代理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等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既不受税务行政部门的干预,又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左右,独立代办税务事宜。5.确定性。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的。因此,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二、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一)国外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从世界税务代理制度起源来看,日本是最先实行税务代理制度的国家,可以追溯到日本的明治时代。1868年日本进行了明治维新,其中主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实施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租税制度改革。其后又于1887年推行所得税,1896年制定了营业税。日本近代租税制度逐步形成了税种繁多、税制复杂的格局。纳税人为纳税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越来越多,难以应付日益复杂的涉税事宜。于是,为纳税人代办涉税事宜的代办人应运而生。但随着代办业务的发展和壮大,代办业出现了收费标准不统一、业务行为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1911年大阪首先制定出《税务代办监督制度》.这是日本税务代理制度的前身。1942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税务代理士法》,对代办人的名称、资格和权利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1951年日本政府重新修订了《税理士法》以取代原有的,《税务代理士法》,标志着日本税理士制度的正式形成。韩国于1961年颁布了《税务士法》,以法律形式将税务士制度固定下来。德国的税理士职业起源于1919年,1933年颁布了《税理士许可法》,1961年联邦德国制定《税理士法》,两德统一后,仍沿用该法。从世界各国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的具体情况来看,税务代理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松散型代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分散在有关从事公证、咨询事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政府和税务当局不对税务代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理人进行集中管理,不进行专门的资格认定,不要求组织行业协会。在这种模式下,税务代理业务及税务咨询业务往往是由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兼办,没有专门的税务代理人员。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型代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对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有专门的法律管理,对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资格认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设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督导税务代理业务的、介于官方与民间之间但又为官方所领导的行业协会。(二)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制改革和纳税人的客观需求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社会中介服务(包括税务代理)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税制改革,尤其是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纳税人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为了减少损失、提高纳税准确性、合理解决税务争议等,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客观上需要中介机构提供税务代理服务,因而寻求税务代理就成为一种必然。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税务咨询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纳税人涉税事宜日趋繁杂,纳税难度相应增大。为了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难题,一些地方的离退休税务干部组建了税务咨询所,为纳税人解答税法方面的问题。这是我国税务代理的雏形阶段。2.税务代理启动阶段。在辽宁、吉林等地税务代理试点的基础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上,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2001年4月修订后的该法第八十九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要求各地有步骤地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税务代理开始启动。3.税务代理全面推广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客观需求日益增长,税务代理已初具规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提高税务代理质量,1996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税务代理行业实行执业准入制度。这标志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4.税务代理制度规范管理阶段。进入21世纪,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迅速,行业队伍不断壮大,执业水平不断提高。2005年,《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税务代理行业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时期。三、税务代理制度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税务代理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不仅有利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一)税务代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治说的基本要求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代理人可以站在客观公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正的立场协调征纳双方的行为,纠正征纳双方可能背离税法规定的行为,税务代理制度的推广和完善必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二)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税务代理机构作为征纳双方的中介人,处于第三者的地位,隔离了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直接接触,营造出一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良好的社会制约机制。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的廉洁建设,防止税务人员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以权谋私现象,杜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同时由于税务代理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且税务代理机构内部都建立了严格的管理机制、业务审核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工作失误率,有利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降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可能性。使征纳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维护,双方的义务都能认真履行,从而严格区分各方的责任,使得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联系沟通关系正常化。实行税务代理制度,可在税收征纳双方之间通过税务代理这个中介体,形成纳税人、代理人、税务机关三方制约关系。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要受税务机关和代理人的监督和制约,税务机关要严格执法,同时也受纳税人和代理人的监督,代理人在开展代理活动中,也要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监督和制约。这必将有利于完善税务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三)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和规范,使涉税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事宜越来越专业化,计算手续也趋复杂。由于纳税人往往忙于生产经营,很难自行处理有关纳税问题。实行税务代理,税务代理人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帮助纳税人依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一旦和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有约,企业的日常纳税就有专业人员把关,同时税务代理人还随时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和帮助企业进行税收自查工作。税务代理人在代办涉税事务时依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并向税务机关提交内容详尽、完备的纳税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核。这样就不但避免了由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缺乏了解以及计算错误等原因而受到税务机关的罚款、滞纳金的损失,而且也保证了国家税款顺利入库。四、税务代理的范围和法律关系(一)税务代理的范围税务代理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允许税务代理人从事的业务内容。尽管世界各国所规定的业务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原则是大致一样的,即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委托的各项涉税事宜。《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规定,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3.建账建制,办理账务。4.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6.制作涉税文书。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8.税务行政复议手续。9.审查纳税情况。10.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11.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除此之外,涉税签证业务范围包括: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签证。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签证。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签证业务。(二)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办理纳税事宜而产生的委托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1.税务代理关系的成立。(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税务代理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税务代理关系确定要受代理人资格、代理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因此,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有其特定的条件:①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规定,代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代理,代理人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进行代理,并严禁代理偷税、骗税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②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税务代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法律约束较严的工作。因此,受托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一定资格,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批准,所有机构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同时,税务代理专业人员必须经严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代理人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代理业务。③代理人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代理机构统一受理,代理人以个人名义承接的代理业务不受法律保护。④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未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大致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签约前的准备阶段,主要就委托内容与权利、义务进行洽谈;第二阶段是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①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准备阶段。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前代理双方应就委托项目及服务标准协商一致,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商定,特别是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与委托税务事宜有关的情况、数据、证件、资料等必须如期、完整、准确地提供,以保证代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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