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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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活十点一、嘴巴甜一点,二、脑筋活一点,三、行动快一点,四、做事多一点,五、效率高一点,六、理由少一点,七、胆量大一点,八、脾气小一点,九、说话轻一点,十、微笑露一点。•税务文化格言——对违法者的惩戒就是对守法者的保护。——人不能把钱带进坟墓;钱却能把人送进坟墓。——一条条公路谱写着纳税人的奉献,一盏盏路灯诉说着国税人的艰辛。——多一分不收,依法治税,国泰民安。少一分不行,执法必严,公平竞争。——稽查人员应做到:察秋毫不放小线索,明决断谋划大文章,小线索撕破大口子,破案件如同雪滚球。第十五章税收征收管理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的目的与内容第二节税籍管理制度第三节税源监控制度第四节税款征收制度第五节税务稽查第六节税收奖励与税收处罚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的目的与内容一、税收征收管理的目的二、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一、税收征收管理的目的就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二、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㈠税籍管理㈡税源监控㈢税款征收㈣税务稽查㈤税收奖励与税收处罚第二节税籍管理制度一、税务登记制度二、个人的税籍管理问题一、税务登记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设立、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控范围的一种证明。实行税务登记,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和控制税源,合理地配置征收管理资源,开展征收管理活动。㈠税务登记的种类与程序⒈设立税务登记也称开业税务登记,主要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⒉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⒊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终止或作为纳税主体资格消亡,或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情形时,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注销登记。⒋扣缴义务登记是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的扣缴登记。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⒍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⒎非正常户的处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且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㈡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纳税人,允许其从事经济活动并依法纳税的法律文书。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有利于发挥税务登记的作用。主要内容是:(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2)纳税人在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3)纳税人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㈢税务登记管理的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二、个人的税籍管理问题中国目前对个人未实行税务登记制度。对从事独立劳动的个人,一般由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单独建立纳税人档案。对从事非独立劳动的个人,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额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在受理后建立纳税人档案。第三节税源监控制度一、流量税的税源监控:簿籍管理制度二、流量税的税源监控:税控装置三、存量税的税源监控:财产登记制度四、税源监控的信息匹配系统一、流量税的税源监控:簿籍管理制度㈠发票管理制度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也是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税源监控的基础资料。⒈发票印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⒉发票领购管理(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2)临时需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3)临时到外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⒊发票开具管理(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3)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③拆本使用发票;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5)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⒋发票保管要求(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2)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㈡账簿凭证管理制度⒈账簿设置⒉账务处理⒊财务会计制度管理⒋账簿、凭证的保管二、流量税的税源监控:税控装置税控装置是以税源监控为目的,具有登记、计价、计税、发票打印、存储和数据备份等功能的专用器具及其管理系统,主要适用于对各项交易收入的控制管理。三、存量税的税源监控:财产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房产、土地、车船等财产。•四、税源监控的信息匹配系统•流量税税源监控的信息匹配系统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存量税税源监控的信息匹配系统主要是: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行政管理部门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的登记情况,应当由税务部门所利用。第四节税款征收制度一、税款征收的制度基础:申报纳税制度二、税款征收的基本制度:税额确定制度与税款缴纳制度三、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四、税款征收的结算问题:欠税清缴、税款的补缴与追征、多缴税款的退税一、税款征收的制度基础:申报纳税制度⒈纳税申报的适用对象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1)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其他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扣缴义务人。⒉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⒊纳税申报的期限有两种情况:一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期限;二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⒋纳税申报的方式⑴直接申报;⑵邮寄申报;⑶数据电文申报;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二、税款征收的基本制度:税额确定制度与税款缴纳制度㈠税额确定制度⒈税额确定的方式查账确定;查实确定;查验确定;定期核定;不定期核定。⒉关联企业的纳税调整纳税调整的事项;纳税调整的方法;纳税调整的期限。㈡税款缴纳制度⒈税款缴纳方式⑴纳税人自行缴纳⑵代收代缴和代扣代缴⑶委托代征⒉税款缴纳期限⑴如期纳税⑵延期纳税⑶逾期纳税三、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㈠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1、纳税担保的对象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2、纳税担保的金额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3、纳税担保的形式包括纳税保证、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㈡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的某些行为将导致税款难以保证的情况下,于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的限制性措施。㈢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或担保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的税款收缴措施。四、税款征收的结算问题㈠欠税清缴⒈发布欠税公告⒉实行税款优先原则⒊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⒋采取离境清税措施⒌实行合并分立清税㈡税款的补缴、追征㈢税款的退还第五节税务稽查一、税务稽查的主体及其权限二、税务稽查的基本类型三、税务稽查的具体程序一、税务稽查的主体及其权限㈠税务稽查的主体税务稽查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税务稽查职权的专业机构,具体是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享有税务稽查权的稽查局。㈡税务稽查主体的权限⒈检查权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存款账户核查权。⒉行政强制权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⒊行政处罚权对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税务稽查的基本类型㈠日常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构对通过计算机或人工筛选出来的稽查对象进行的常规性稽查。㈡专项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构对根据特定目的选取的稽查对象进行的专门稽查。㈢专案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构对举报、转办、交办等案件进行的专门稽查。三、税务稽查的具体程序稽查机构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㈠稽查选案:是指选取稽查对象(被查对象),由税务稽查机构的选案部门负责。㈡实施检查:对被查对象的检查由税务稽查机构的检查部门组织实施。㈢稽查审理:由税务稽查机构的审理部门负责。㈣处理决定的执行:由税务稽查机构的执行部门负责。第六节税收奖励与税收处罚一、税收奖励二、税收处罚一、税收奖励㈠评定纳税信用等级2003年起,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开展了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评定结果是将纳税人划分为A、B、C、D四级。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对A级纳税人采取了以下鼓励措施:对税务登记证的验证等项年检,实行即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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