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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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问题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返回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问题1.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小,以前行之有效的很多筹划方法失去法律基础。2.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政策作出重大调整这一巨大变革,企业在税前经营、投资、理财等税收筹划环节上也必将随之作出相应调整,以此来适应新法适用将带来的巨大波动,重新实现自身税收负担的最小化。返回3.处理好税收筹划和会计处理的关系首先,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与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有关。链接其次,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的税前扣除,与企业的业务流程有关链接举例返回例如,研发费用扣除的处理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其特点在于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从已经进行的研究活动看,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企业内部开发项目发生的开发支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返回新税法也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等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的“收入无关”是指所发生的费用与当期所取得的经营收入无关。但是,实践中却经常发生当期收入有关的费用而税务机关却不允许扣除的问题。返回【例】甲企业与A广告公司签署了价值2000万元的广告协议。A广告公司仅做了广告创意,其费用为1000万元,同时将广告服务费用发票开给了甲企业。A公司将广告制作和发布活动委托B公司。B公司在制作并发布完毕后,给甲企业开具了1000万元的服务费用发票。企业税务处理:甲企业依据B公司开具的服务费用发票,将1000万元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意见:甲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B公司开来的1000万元是与甲企业的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甲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此很不解。显然,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是正确的。这里问题的关键是甲企业没有将B公司引入其业务流程。返回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适用范围的规定2.投资方式选择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免税收入的规定3.税基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4.税率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税率所作的调整5.税收优惠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以往税收优惠政策所作的重大调整、整合6.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避税行为所作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返回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按照以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来界定是否为独立纳税人,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少纳税的目的。返回2.投资方式选择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免税收入的规定投资方式选择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免税收入的规定当企业有暂时闲置资产而要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进行投资,而新法明确规定了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相对于其他债券及股利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返回3.税基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从新法实施后的角度来分析,税基型的筹划主要通过缩小计税基础来减轻纳税义务,如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及时核销已发生的损失。由于新法在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上,对于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作了更加宽松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度提升,企业因此可在新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再具体来看,新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而应纳税所得额是由利润总额调整后所得,鉴于利润总额属于会计概念,它在计算操作上没有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严格,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总体上来说,这一形式的筹划要领是:基于明年新税法实施后税率将明显下降,企业在这之前就应合法降低利润,力争把利润递延到以后。可采取的方法有:递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加快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进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等。返回4.税率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税率所作的调整新法在整体上降低税率的同时,虽然一方面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还是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施行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可根据对自身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之下,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返回5.税收优惠型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以往税收优惠政策所作的重大调整、整合首先,总体上来看,新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与以往“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政策迥然不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投资于高薪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等,而非更多关注于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投资;其次,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法对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即采用工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政策,使得上述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变得更加严格、合理和科学,因此以往的上述企业在税收优惠上如果存有违规之处,应及时更正过来,而未来拟投机取巧于上述行业的企业则应审慎之;最后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老企业来说,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可加大投资力度等,扩充实力,为将来与新企业平等的竞争中打下坚实基础,或者在不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在五年时间的过度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返回由于新法采取反避税的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规定了一系列相关条款,同时增加诸如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反避税手段,从而使以往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延伸到内资企业,对此企业应提早作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返回6.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这主要是针对新法对避税行为所作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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