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例会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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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第二季度纳税人例会第一税务所例会内容第一部分:近期文件第二部分:发票问题第三部分:税种培训第一部分:近期文件1、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08]62号一、企业所得税(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向灾区捐赠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的扣除无论通过何种公益性机构进行捐赠均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在此之前有关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的文件与此矛盾的均以此规定为准,该项规定只适合查账征收企业。二、个人所得税(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关于个人以“特殊党费”形式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根据国税发〔2008〕60号通知精神,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当期(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一)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凭证。(二)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纳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据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三)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的机构,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的捐赠机构具体包括:1.纳税人通过以下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宋庆龄基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3.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4.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5.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6.对于个人向北京市慈善协会的捐赠,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三、房产税(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四、契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五、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七、车船税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京地税营〔2008〕2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网络游戏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一、单位和个人将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他人的,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均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文件规定执行。-二、对通过搭建支持网络游戏运行的服务器,完成游戏运行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游戏消费卡(目前暂分“时限卡”和“游戏点卡”)销售收入,应按“娱乐业——其他游艺”税目征收营业税。三、对单位和个人代售游戏消费卡所取得的代售卡收入,请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文件中第二款“代售卡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代售卡业务•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8〕80号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对北京市个人承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做出相应调整。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3月1日起按每月单车应纳税额60元的标准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488号一、适用政策(一)农村集体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鉴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故村集体(村委会)通过合法程序出让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执行。而对于村集体(村委会)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私自转让农村集体土地,因其土地权属未进行变更仍为集体土地,故对其取得的补偿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子目征收营业税。(二)相关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部分单位与村集体(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租用集体土地并自行兴建了厂房或其他建筑物用于经营。在拆迁过程中,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否则应并入建筑物补偿款,一并征收营业税。(三)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对农民自建房屋被拆迁而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中“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二、发票的使用对于上述村集体(村委会)、单位及个人取得拆迁补偿费后的票据使用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补偿费收入,应开具正式发票。•第二部分•发票有关问题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公民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以及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公民署名举报涉及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内的,有关非法制售、骗购、贩卖、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涉税违法案件,经地方税务机关立案查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以及联合办理的案件,均适用本办法。匿名举报和税务机关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工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发票,是指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印(监)制并在北京市范围内启用的各种机打和定额发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是指:(一)未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二)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措施;(三)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四)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五)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六)贩卖真、假发票;(七)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八)私售、倒买倒卖发票;(九)贩运窝藏假发票;(十)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网上等方式举报。第六条举报人采取上述方式举报时,应详细注明非法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单位地址(住址)、主要违法事实(过程),并附有关证据(原件或者复印件)资料。具名举报的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注明各自上述情况。第七条举报非法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经地方税务机关立案、检查属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实的署名举报案件,应予以奖励。举报奖励的审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京地税检[2002]42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检举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依本办法应当给予奖励的,按以下标准:(一)举报涉及制售假发票窝点的案件,经查实后给予十万元以上的奖励;(二)检举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贩卖真、假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运窝藏假发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案件,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1.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2.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3.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4.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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