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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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一览表序号大类办税业务名称报送资料1税务登记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国、地联合办证提供);9.国地税联合办证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生产①企业基本情况表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11.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12.分支机构需报送《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2税务登记设立登记(个体经营)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联合办证2份),或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打印《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并经业主签字确认;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国地税联合办证提供);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6.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8.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3税务登记设立登记(临时)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4税务登记重新税务登记《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1份。5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1.《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5.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6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其他)1.《变更税务登记表》;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7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2.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8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双定户提供: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2.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发票专用章;4.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其他纳税人还应提供: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2.一般纳税人注销的,收缴金税“两卡一器”(即:IC卡、金税卡、读卡器)。9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证、换证1.《税务登记表》;2.《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3.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查验。10税务登记外埠经营登记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3.《税务登记证》(副本)。11税务登记遗失税务证件报告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12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1.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资料。13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登记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14税务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1.《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3.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15税务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2.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3.凡自行开发或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还应提供: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资料。16税务登记纳税人跨县(区)迁出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17税务登记纳税人跨县(区)迁入1.《纳税人迁移通知书》。18认定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3.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出口的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提供代理协议)(原件和复印件);5.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19认定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3.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5.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20认定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2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4.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1认定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非商贸企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1份;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3.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4.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22认定管理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1份;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3.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4.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5.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6.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23认定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1份。24认定管理税务资格认定(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而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25认定管理税务资格认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4.省经贸委确认的文件或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5.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26认定管理税务资格认定(国有森工企业)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2.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报告;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复印件。27认定管理税务资格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复印件;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复印件。28认定管理税务资格认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复印件;3.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及复印件。29认定管理税务资格认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2.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30认定管理税务资格认定(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备案登记)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3.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31认定管理税务资格认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2.拥有油权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复印件。32认定管理税务资格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2.国有粮食企业证书及复印件;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提供所在县(市)国税、财政和粮食部门下达的批准其从事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承担政府储备粮(油)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复印件,县(含)以上人民政府粮(油)收储计划文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动用储备粮(油)正式批文复印件和相关证明。33认定管理税务资格认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2份。34认定管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1.《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1份。35认定管理汇总申报申请审批1.《汇总缴纳()税申请审批表》1份;2.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复印件;3.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36认定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2份。37认定管理核定征收申请审批(适用于外国企业)1.《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成立的组织文件、时间、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协议或外国航空公司、海运公司和陆运公司相关的协议和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8认定管理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1.《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1份。39认定管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审批1.《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审批表》2份。40认定管理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外资资格认定)1.《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申请表》2份。41认定管理缔约国(地区)对方居民申请协定待遇1.《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2份;2.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原件及复印件;4.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5.有关协议、合同副本及其复印件;6.提供境内劳务的还需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等。42认定管理税务认定资格年审1.《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2份;2.相关部门的资格认定材料。43发票外部管理发票领购资格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44发票外部管理发票用票量的调整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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