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讲人:孟宪胜企业纳税实务与技巧第14讲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2本讲主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公告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读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解读3第一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公告解读【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发文日期】2014-11-144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5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6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7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8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9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10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11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12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13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14关于实施时间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15第二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2.优惠政策3.优化管理4.纳税申报16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171、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暂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进行判断认定。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与会计利润不同)183、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从业人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税函〔2008〕251号、财税〔2009〕69号)计算公式: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194、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税函〔2008〕251号、财税〔2009〕69号)注意事项1、享受全额减免企业所得税并已备案的企业不再统计为小型微利企业。(可选择)2、既有应税项目所得也有减免项目所得的企业,以该企业总的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是否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可分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和其他减免税。20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21(二)加大优惠力度的规定:(减半征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2减半征收政策小结:1、2010年、2011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2、2012年、2013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3、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23(三)优惠范围的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24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5《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扩大:自2014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6三、优化管理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需报送备案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72、年度申报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表》,通过山东省网上办税平台申报的,网上填报《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表》,不通过网上申报的企业需提供纸质资料在大厅申报。28四、纳税申报(一)预缴申报: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292、定率征收: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3、定额征收: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304、新办企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二)年度申报: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31小结:一般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不享受优惠政策,如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本年新办企业: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32第三节所得税热点问题解读3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发生的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34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所得税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98号规定,筹办费(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35企业购置的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可否做纳税调减处理?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当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每年确认的支出金额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可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36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37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