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常见问题解析高新地税金桥税务所新模式下的金桥中心税务所•区域范围:北至留学人员创业园、南至旅游路以南的大小汉峪,覆盖高新区中心区域。•所辖企业:私营以上企业5748户,占分局私营以上企业的84%,个体工商户667户,占分局个体工商户总数的43%。•管理人员:9人税收机关日常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对外:申报率、入库率、报表报送率、纳税评估、税收预警、收入预测(三次)、收入分析、重点税源报表审核、企业登记信息变更、发票领购、12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审核、汇缴申报、专项检查、涉税证明(企业和个人)、税收调研、临时性工作•税务机关内部:机器和人工考核管理中常见问题及执法要求•未按期申报——加处罚款、转非正常户•未按期缴纳税款——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加处罚款•纳税评估、税收预警——补征税款、加滞、移交稽查•减免税备案——应备未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规避纳税风险的方法(三按时一关联一遵守)•1、按时申报(网上有提示)•2、按时缴纳税款(申报后重点检查划款情况)•3、按时报送财务报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等报表信息(建议先报财务表后申报)•4、注意报表数据与申报数据的关联关系。(表间的疑点问题会成为税收预警、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的案源线索)•5、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网络、企业间、税务机关)•6、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全员全额申报、与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薪金的数额比对)•规避纳税风险、节约纳税成本规避纳税风险的方法(三按时一关联一遵守)•7、税收预警中常见问题•(1)增值税补缴、预缴未缴城建税及附加•解决方法:补缴或预缴当月同时申报•(2)营业税申报表中有收入,利润表未体现收入•解决方法:是否存在会计与税法差异,备查•(3)房产信息土地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解决方法:自查并通知税务人员修改信息。•(4)税目适用错误(城建税等)•解决方法:选择税目下拉箭头时注意核对•(5)利润表中的利润数与企业所得税表中的利润数的差异•解决方法:(国税函[2008]635号)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已修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纳税问题解析•★如何理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重点内容理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税收要素纳税人: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谁缴税)•课税对象:是指课税的目的物(对什么课税)。通常被分为:即对流转额的课税、对所得额的课税、对财产额的课税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对资源课税、对特定行为课税。•税目:征税项目。•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缴多少税)。•纳税环节:(在什么环节征税)•纳税期限:一般为15天,个人所得税15天(关注网上通知)•纳税地点:(在哪里纳税)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税收优惠:通常有免税、减税、起征点、免税额等。•违章处罚: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理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税收的法律形式•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条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1)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诸多税种。(2)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财税[]、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鲁政字•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地税、济地税理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归纳、总结•按期归纳、总结规律、掌握变化点、实践检验现行税收政策——营业税•新营业税条例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主要变化点•纳税地点由以“劳务发生地”调整为“机构所在地”(技术劳务)。特例(1)建筑业劳务向应税劳务发生纳税;(2)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所在地纳税;不在机构所在地:转让-持外经证代开发票;出租—跨区房产登记(3)销售、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纳税。不在机构所在地:销售-持外经证代开发票;出租—跨区房产登记•纳税人:取消了部分扣缴人的扣缴义务。如建筑业总包。•境外劳务代扣税款。明确了境内境外划分原则:劳务发生在境外支付人在境内应代扣营业税。(3万美元以上需要国、地税机关开具售付汇证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则: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这里有3个关键时间点需要注意,即合同签订日、应税行为开始提供日、应税行为完成日。(1)合同签订日之前,未提供劳务,纳税人收取的款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为此时营业税应税行为尚未成立。比如签订租赁合同前,收取的客户看房押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和客户签订售房合同前,收取客户的订金、诚意金等。(2)在合同签订日至应税行为开始提供日这段期间,纳税人收取的款项,除特殊项目外,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为不属于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取的。但是,对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建筑业、租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项目,纳税人在合同签订日至劳务开始提供日期间收取的款项属于预收款,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租金的日期。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3)在应税行为开始提供日至应税行为完成日这段期间,只要纳税人收到了款项就属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此时,不管是否有合同以及合同如何约定,纳税义务均已发生。•如果没有收到款项,但是1)双方有合同且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了,则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按应税行为提供完成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案例:餐饮企业和购卡方签订了餐饮服务合同,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时间,餐饮企业销售储值卡预先收到了后期提供餐饮劳务的款项。在售卡时,应税劳务还未提供,且餐饮服务不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特殊规定之内,此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当购卡方第一次刷卡消费后,就已经根据合同规定在为购卡方提供餐饮劳务了。此时,其售卡取得的收入应属于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收到的款项。因此,该餐饮企业销售储值卡取得的收入应在购卡方第一次刷卡消费时全部确认为营业税应税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不能等到整个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就售卡金额申报纳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免税政策•(财税[1999]273号)•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免税,程序见国税函【2004】825号文。(申报前履行备案手续,否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申报时体现免税数额)•注意: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处理•流程:大厅备案——管理人员审核——大厅销号——大厅(管理人员)同步——网上申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财税[2010]6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是指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申报前履行备案手续,申报时体现免税数额)流程:大厅备案——管理人员审核——大厅销号——大厅(管理人员)同步——网上申报•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财税[2011]12号)•1、购买并销售者:个人•2、(1)不足5年——全额征收营业税;(原先普通全额,非普通差额)•(2)超过5年(含5年)•非普通住房=售价-购买价•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普通住房的标准:容积率1.0以上、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现行规定上浮20%。相关文件:国办发[2005]26号、国税发[2005]89号和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修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令)•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规定:按期20000元、按次500元。•概念:营业税起征点是营业税的征税起点,大于此营业额的才交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节能服务企业免税•(财税[2010]110号)•1、目的:运用合同能源管理,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2、营业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营业税。“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技术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要求;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申报前履行备案手续,申报时体现免税数额)流程:大厅备案——管理人员审核——大厅销号——大厅(管理人员)同步——网上申报••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财税[2011]100号)•(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意义:整合了原有分散的文件、降低了企业重组的税收负担、符合国发【2010】27号文件精神。•政策: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201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1、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2、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提供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背景:原先未分别核算或不公允的,两个税务机关都可以核定,混乱•要点:国税机关不开具证明,就需要全额纳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税[2009]9号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2011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必须是“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不属于附着物则不属于该公告规定范围。并且销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与土地或不动产同时转让,分别转让则不属于该公告范围。•不动产和固定资产的区分:已作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属于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其他: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财税[2011]51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常见涉税问题: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