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指南①缴纳一手房契税须知征收机构:位于越秀、天河、白云、黄埔、海珠、荔湾区的一手房,在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缴纳契税;一手房位于荔湾、海珠、天河、黄埔、白云区的,还可选择在房屋所在地区契税征收点申报缴纳契税。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1999〕30号)6.《关于广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375号)提交资料:序号资料名称备注1购房合同☆属商品房的须提供《房地产预售契约》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属安居房的须提供《安居房预售合同》或《安居房买卖合同》。2购房发票3预售房地产交易登记情况表由房管部门出具(属转让楼花的须提供)。4预售房地产转让登记记录由房管部门出具(属转让楼花的须提供)。5身份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含护照译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曾改名的还须提供户口簿或改名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6个人房屋产权情况证明;在购房前已通过继承、赠与、自建房方式取得房屋的,还须提交有关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房管部门提供,属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须提供。7申明书属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须提供。8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属已预缴50%契税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预征契税的除外)。9已经审批的广东省契税减免税申请表凡房屋在权属转移过程中买方曾发生更名、改制、合并等需先行办理减免契税手续的须提供。10法律文书☆属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仲裁的须提供。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11拍卖成交确认书属房地产拍卖过户的须提供。12合并或分割报告书属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合并或分割的须提供。13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说明:1.以上资料需出示原件和提交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规格为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2.房屋在权属转移过程中,买方曾发生单位更名、政府行政性划拨资产、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合并、股权转让等改制或其他符合减免契税情况的,需携带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核准登记证明、股东会决议、房地产权证书等资料先行办理减免契税手续,取得《广东省契税减免税申请表》;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3.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曾发生权属转移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契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申报纳税。4.特殊情况的还须按规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申报纳税程序: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工作人员受理申报、审核资料→打印《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交纳税人签名确认→打印缴款书给纳税人。缴款手续: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凭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款,交付现金或刷卡的,银行收讫后盖章确认退还缴款书第一、二联;交付支票的,4个工作日后凭回执到银行取回缴款书第一、二联。领取完税证手续:工作人员收回缴款书第一联存档,打印契税完税证,其中第二、四联完税证及纳税申报表第二联交纳税人,纳税人确认签收。办理时限:1.领取缴款书:纳税人按次办理纳税申报份数10份以上的,自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10份以下的,在受理当日;已预缴契税的纳税人遗失预缴契税纳税申报表,需调档核对预缴情况的,自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2.领取完税证:纳税人按次领取份数在10份以上的,自交回缴款书第一联次日起5个工作日;10份以下的,在交回缴款书第一联当日。办理地点、咨询、监督电话: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契税征收点地点: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54~62号窗口咨询电话:37585631、37585094监督电话:3892370138923704海珠区契税征收点地点:海珠区宝岗路65号二楼咨询电话:34373107荔湾区契税征收点地点:荔湾区浣花路浣南街5号咨询电话:81503276-206天河区契税征收点地点:天河区东方三路29号咨询电话:85643012黄埔区契税征收点地点:黄埔区泰景中街105号二楼咨询电话:82377952白云区契税征收点地点:白云区机场路561号咨询电话:86055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