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解读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纳税申报解读前言:《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首先要对“纳税申报”有正确的理解。所谓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为了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将已经发生的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下面,我就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相关情况与同志们一并学习与交流,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一、法律依据我们常说,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限期纳税,进行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所有纳税人,包括依法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都必须严格执行纳税申报制度。那么,纳税申报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下面我们共同来探讨。(一)关于纳税人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注意:需要重点解读的两个内容一是申报期限问题。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期限。申报期限根据不同税种或者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模差别和财务核算难易,纳税期限会不一样。结合第三税务分局工作实际,下面重点介绍以下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问题。①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并明确了申报缴纳期限:一是“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二是“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三是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五条同时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目前纳税申报期限确定为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但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的申报时限,也即是说必须在一个季度满后次月15日前申报并预缴纳上个季度税款,一个年度满后五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其中:前期盈利、后期亏损等原因导致季度预缴多了的,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期税款;反之补税。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我们目前纳税申报期限确定为月度申报,但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的申报时限,也即是说,纳税人必须在每月15日前申报并缴纳上月税款。消费税申报期限与增值税申报期限时间相同。二是申报内容问题:①申报内容,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向税机关报送的有关如实记录、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务情况的书面报告、报表、资料等事项。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种、应纳税项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缴库期限等内容。其中应按照税法确认收入有关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第十二条所列“价外费用”项目等,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确认收入时间按期申报。②纳税人在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二)关于纳税申报方式要求。《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解读重点:本条所规定的内容,明确了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选择适合自己的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有关资料,为纳税人创造安全、快捷、便利的条件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目前巴州区所辖纳税人直接申报在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办理(江北市国税局二楼);数据电文申报,又称电子申报,如目前部分纳税人申请办理的网络申报等。特别说明,目前集中电子申报纳税系统采用的电信VPDN专网在线填报方式,从2009年4月1日起,一律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省局门户网站网上申报方式推行应用工作的通》要求(川国税函〔2009〕11号)办理;巴中频道网站访问地址:其他方式,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如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报送事。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我们即将实施的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问题,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就是指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化解入库。但银行网点申报,每月3日起方可开始办理银行网点申报业务(每月1、2日定为银行网点申报数据准备日,包括数据提取和向银行传送)。(三)关于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相关报送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注意解读:一是延期申报概念。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基于法定原因,不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人申报、报送相关资料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延长一定的时间,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二是准予延期的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获准延期申报的情况是:①因不可抗力,也即是说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会计报表等涉税相关资料的,可以延期办理,税务机关在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但是,纳税人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②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会计报表有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强调说明:目前一些纳税人由于自身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纪律松懈、作风拖拉,甚至基于私利而故意拖延造成,包括我们的财务人员,不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而是按照法定代表人的意向记帐办理虚假办理纳税申报等,我们将依据《征管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是预缴税款的理解。依法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不等于可以延期纳税。纳税人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如果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即: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同时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经省级税务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否则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四)关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帐务核算问题。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分开核算的必须分开核算。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分摊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涉及该办理减免类或者备案类相关手续的纳税人,如生猪养殖场、专业合作社等,必须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认定减免税资格手续,否则我们将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或者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办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三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者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同时,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四是纳税人申报纳税包括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方面的内容。五是严格按照会计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结帐期”进行结帐。结帐是会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指计算并记录本期发生额合计及期末余额,并将其余额转入按照规定应转入的帐户,或者转入下期的会计核算环节。结帐期就是会计结帐的日期。《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帐日期结帐,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作出了具体要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再次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进行了具体明确。也即是说,年度结帐日期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度、每月的最后一天。提前结帐不仅影响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也影响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更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税务机关对延期实现税款将按照《征管法》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二、法律责任大家知道,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条件,是国家的利益,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特点。为了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征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日常工作中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表现形式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专题辅导,请大家正确理解并严格按照规则运行。(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此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税务机关将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

1 / 2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