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览创建新中国时期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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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览创建新中国时期的税收政策刘佐中国财经报2011-06-2808:50:31编者按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新中国的28年,大体上可以称为创建新中国时期,并细分为建党和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和全国解放战争时期4个阶段。纵观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税收政策形成和发展的历程,既有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下的旧税制的反抗,也有指导革命根据地红色政权新税制建设的实践;既有抗日战争时期合理负担的经验,也有土地革命时期税负失当的教训,从而在解放战争时期形成了比较适当的税收政策,最终为制定新中国的税收政策奠定了比较牢固的基础。建党和大革命时期(1921年7月至1927年7月)在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下列3个方面:第一,坚决反对帝国主义通过干涉中国税制特别是关税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和军阀、土豪劣绅通过苛捐杂税剥削人民。第二,合理解决农村的土地和农民的租税负担问题。第三,明确地提出了改革税制的初步主张,主要是废除厘金和其他额外征税;征收累进的所得税。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中提出:废除资本私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如机器、土地、厂房、半成品等,归社会所有。1922年6月15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提出了本党目前的奋斗目标,其中包括改正协定关税制;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规定限制租课率的法律;废除厘金和其他额外征税;征收累进率的所得税。同年7月16日至23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为工人和贫农的利益在工人、贫农与小资产阶级建立的民主主义联合战线里奋斗的目标,其中包括废除丁税和漕粮等重税,规定全国土地税则;废除厘金和一切额外税则,规定累进率所得税;规定限制田租率的法律。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中提出:取消帝国主义的列强与中国所订一切不平等的条约,实行保护税则;废止厘金,征收所得税和遗产税,每年审定租税一次;划一并减轻田赋,革除陋规;制定限制田租的法律,承认佃农协会有议租权。1924年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局和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局对于中国国民党党纲草案表示大致赞同。该党纲草案中提出:废止厘金和协定关税,由中国自定海关税则;严定田赋地税的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的征收。同年11月19日出版的中共中央机关报《向导》第九十二期刊登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之主张》中提出:收回海关,改协定关税制为国定关税制;规定最高限度的租额,取消田赋正额以外的附加捐和陋规;各城市、乡镇的厘金、牙税和其他正杂捐税,在国库收入无多,而小本营商者则因之重感困苦,宜一切废止;废止盐税、米税以裕平民生计;增加海关进口税,整理国有企业之收入,征收遗产税和城市土地税。1925年1月11日至22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对于农民运动之议决案》中指出:应当特别宣传取消普遍的苛税杂捐,加征殷富捐所得税的口号,因为这个口号的作用很大:第一,可以获得一般小地主的同情和维持。第二,使富有阶级大地主孤立受打击。第三,可以使国民党的政策左倾。第四,如果国民党政府不能满足农民的这种要求,可以使农民对于国民党加以深切的认识。同年7月10日发表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宣言》中提出:废止厘金和一切苛捐杂税;规定享有田地的最高限额,将大地主超过限额的田地分给贫农和无地的农民;规定田租的最高限额,佃户交纳的田租必须尽量减低,并禁止预征钱粮。1926年7月12日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提出了各阶级民众共同政纲的最低限度,其中包括收回海关,改协定税制为国定税制;禁止军警拉夫、封船、扣车和强住民房、学校;禁止军用票、滥发纸币和勒派公债、军饷;停止预征钱粮、征收附规和一切苛税杂捐;制定工人最低工资和农民最高税租额的法律。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议决案》中提出:对于国民政府财政困难唯一的妥当的解决方法,就是农民革命。因为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则向来交付地主的地租就可以有一部分以地税的形式交给国家。暂时解决财政困难的办法还有两个:一是征收很重的财产税;二是发行革命战争公债,并由不劳而获的资产阶级和地主负担。同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在《对政局宣言》中提出:本党将继续绝不妥协的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力争废除一切不平等的条约,实行关税自主;继续解放农民的斗争,地主的田地无代价的交与耕种的农民,保护小田主的田地享有权,不没收的田地应当实行极大限度的减租,废除苛捐杂税陋规苛约;为城市小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斗争,废除一切直接、间接的苛捐杂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至1937年7月)在这个时期,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红色政权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财政和税收工作逐渐受到重视,税收政策也在革命根据地的红色政权的税制建设中得以体现:一方面,继续坚决主张取消一切旧政权的苛捐杂税;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以统一的累进所得税和土地税(即农业税)为核心的新税制,并按照阶级确定税收负担(即劳动者低税负或者免税,剥削者高税负);同时主张通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并通过税收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但是,由于某些“左”倾政策的影响,有些税收政策也比较左,如富农和工商业者的税收负担偏重。1927年8月3日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湘鄂粤赣四省农民秋收暴动大纲》中提出的暴动战略中包括:宣布农会为当地的政府;由农会通告,对于祠堂庙宇、公地和拥有50亩以上土地的大地主一律抗租不缴,对于小地主实行减租;夺取一切政权于农民协会,歼灭土豪劣绅和一切反革命派,并没收其财产;实行对反动政府拒绝交纳任何税捐;自耕农土地不没收,自耕农和已经取得大地主田地的佃农应当向农会缴纳田税,税额由农会决定;农会组织土地委员会决定土地的分配。同年8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紧急会议通过的《最近农民斗争议决案》中提出的近期农民暴动口号中包括:没收大地主和中地主的土地,分给佃农和无地的农民;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小田主减租,租金率由农民协会规定;对于一切新旧军阀政府的税捐实行抗纳,并实行抗租。同年10月,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在江西井冈山建立以后,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委员、中共湖南省委前敌委员会书记毛泽东提出了主力红军筹款自给(即取之于敌、取之于白区和边缘地区)的方针。对于国民党政府、军阀和土豪劣绅征收的苛捐杂税,力主坚决废除,并代之以统一的累进税。同时提出,在农民分得土地以后,要适当开征土地税。1928年3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央通告第三十七期——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中规定:一切土地归苏维埃公有,从新分给农民耕种。土地使用人必须向县苏维埃缴纳10%至15%的国税,其中20%缴国家苏维埃,30%缴省苏维埃,20%补贴乡苏维埃,30%由县苏维埃支配。同年7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中提出了中国革命现阶段的十大要求,其中包括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和军阀国民党的政府,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耕地归农;取消一切政府军阀地方的税捐,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同年12月,中共中央委员、红军第四军前敌委员会书记毛泽东经过对江西省宁冈、永新两个县的调查,在井冈山主持制定了《土地法》。该法中规定:土地税的基本税率为15%;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批准,可以减按10%或者5%的税率征收;如果遇到天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免税。1931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央给苏区各级党部及红军的训令》中规定:税收必须使富农和商人负担起来,工人和贫雇农绝对不应当纳税,临时征发更应当由商人和富农负担。同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规定:取消一切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上述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中规定:消灭国民党军阀政府一切的捐税制度和其一切横征暴敛,苏维埃另定统一的累进税则,使之转由资产阶级负担;苏维埃政府应当豁免红军、工人和城乡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如遇意外灾害也应当豁免或者酌量减轻。上述会议通过的关于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的决议中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统一累进税对于任何方面都是征收一种税,征收的原则除了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以外,按照阶级的原则解决,免除被剥削的阶级与最苦的阶层的群众的纳税义务。193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党中央关于改变对付富农策略的决定》中规定:在苏区土地革命深入时,除了统一的累进税以外,不能加富农以特别的捐款或者征发。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至1945年8月)在这个时期,由于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国民党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及其军队的合法地位,在财政上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是,由于国民党政府拨付的军政费用和物资很少,而且往往不能及时、足额到账,无法保证红色政权及其军队开支的需要。因此,红色政权必须继续制定自己的经济、财政和税收制度,另行开辟财源。因此,中国共产党格外重视经济、财政和税收工作,税收政策与实践也有了新的发展:第一,继续坚持取消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的主张,同时允许在执行中适当灵活掌握,即“在无更好办法之时暂时照旧法征税,惟苛杂应酌量减轻。”第二,为了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并配合减租减息等政策的实施,逐步改变了按照阶级成分确定税收负担的原则,提出“居民中除极贫者应予免税外,均需按照财产等第或所得多寡,实施程度不同的累进税制,使大多数人民均能负担抗日经费”,适当减轻了地主和资本家的税收负担。同时,继续关注减轻农民的税负问题。第三,通过发展经济,特别是开展广泛的生产运动,精兵简政,增加税收收入,减少财政开支,解决财政困难。此外,以政治动员和政府法令相配合的方法,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筹集抗日经费,并逐步取消了打土豪的做法。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战时的财政政策以有钱出钱和没收汉奸财产作抗日经费为原则;改良人民生活,废除苛捐杂税,减租减息。1938年10月12日至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军委书记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题为《论新阶段》的报告中提出:实行新的战时财政经济政策,在有钱出钱的原则下,改订各种旧税为统一的累进税,取消苛杂和摊派制度,以舒民力而利税收。1939年3月19日,毛泽东就目前战略部署、生产运动等问题致电有关领导同志:边区正在发展生产运动,以备最困难时能自给自足。前方注意银行、税收问题是很对的,但是根本之计在生产。请考虑在某些较稳固区域不但发动民众增加生产,而且发动机关、学校和部队从事生产。1940年9月18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统累税问题的指示》中规定:在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下,虽然捐税应当由富有者比较多负担一些,但是要富有者完全负担或者负担过重也不好。累进税应当照顾极贫苦的工人和农民,规定对最低限度的收入者予以应有的免征,但是免征者不应当超过人口的10%到20%。同年12月25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指示中关于税收政策的规定是:必须按照收入多少规定纳税多少。一切有收入的人民,除了对最贫苦者应当规定免税以外,80%以上的居民,不论工人、农民,都需要负担国家赋税,不应当将负担完全放在地主、资本家身上。捉人罚款以解决军饷的办法应当禁止。税收的方法,在我们定出新的更适宜的方法以前,不妨利用国民党的老方法而酌量改良。关税政策应当与发展农工商业的基本方针相适合。指示中还批评了土地革命后期对资产阶级实行的过左的税收政策。1941年4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提出: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的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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