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涉税案例分析--黄德汉•案例一增资扩股与资产评估•案例资料:•1M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属中国境内自然人(李先生与方先生)持股的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2M公司全资拥有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属制造业,M公司除控股A公司外还控股E公司与F公司两个贸易有限公司(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M公司•除持有三个子公司的股份外无其他经营业务;M公司资产负债表期末其他应收款约1.04亿元其中超过•3M公司资产负债表期末其他应收款约1.04亿元其中超过80%属股东欠公司的款项,是“其他应收款-**股东”的明细账的余额(第一笔发生额的时间为2008年3月),经了解自然人股东所欠款项几乎不可能收回;其他应付款约2300万元约90%属应付A公司的款项;(相关数据见案例一附件“M投资有限公司报表”)•4A公司因融资的需要,需将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资到5000万元,但其控股股东已无法以现金注入方式增资,A公司财务主管建议将公司的厂房、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然后再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2010年9月,A公司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厂房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显示,土地评估增值约4300万元,厂房评估增值约1326万元,2010年12月,A公司根据评估报告将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从账面值调整至评估值;(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项目的年初数是根据评估报告调整之后的金额),相关数据见案例一附件“A有限责任公司报表”1.A公司的其他应收款8000多万元,其中应收M公司约2300万元,应收E公司约1500万元,应收F公司约2000万元,其余均为应收M公司自然人股东的款项(金额合计约2200万元),经了解,自然人股东所欠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很小;•案例分析•请就上述相关背景资料发表你的专业意见•案例二改扩建中的相关税务问题•案例背景资料:•某金属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称A公司),因现有生产用车间不能满足产品生产的需要,决定将现有只有一层的车间改建为两层,在现有车间的东侧新建一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的车间,在该车间的西侧新建一占地面积约2500平方米的研发用建筑物(以下称研发楼),与改建扩建相关的报建手续于2009年初完成;•2009年4月开始进行厂房扩建与新建的工程,并与一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称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所需所有材料均由A公司采购,建筑材料由材料供应商直接送达施工现场并由A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验收后交给B公司用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直接将建筑材料发票开具给A公司,由A公司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A公司采购的建筑用材料约1900万元,消防工程由专业的消防工程公司安装,相关发票已由消防工程公司提供,•消防工程的相关款项约100万元(含研发楼的消防设施),B公司建筑工程劳务的合同价款约700万元,约定相关发票由B公司按规定提供发票给A公司;研发楼的装修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给C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约定装修用材料由A公司采购,材料供应商的发票直接开具给A公司,由A公司直接付款给材料供应商,装修材料价款约80万元,C公司收取约20万的装修工程劳务款,发票按规定由C公司提供。•所有工程均于2009年12月交付使用,房产证于2010年10月办妥。因A公司部分款项未能及时支付,截止2011年3月A公司仍未取回部分工程支出的发票,其中包括:车间工程材料用款约300万元,B公司的建筑工程劳务款约250万元(含工程质量保证金约50万元),研发楼装修材料款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1年5月对A公司进行相关的纳税检查时发现四个主要问题:•1、C公司的注册地与工程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A公司取得的20万元的装修劳务款发票是C公司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2、有关的工程支出发票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12个月都未能取回相关的发票(合计580万元),但相关固定资产折旧于2010年一月起开始计提;•3、工程消耗的所有材料均未申报营业税;•4、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提供该工程消耗水电费的详细数据;•案例分析问题•请就上述问题发表你的专业意见。•案例三增值税申报中的相关问题分析•案例资料•见附件---报表项目关系分析用资料•案例分析问题:•请根据A经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分析三大报表的项目关系,并对A经贸有限公司相关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价•案例四存货盘点的税务问题•案例背景资料:•2009年1月1日之前中国公民余先生持C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C公司)70%的股份,2009年12月中国公民洪先生收购了余先生所持C公司70%的股份,股权收购过程很简短,也未做相应的尽职调查。•C公司是生产电子元件的企业,规模不大,年销售收入约6000多万元,但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及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较多,且多数属非标产品,存货的品种、规格、型号超过1000种,存货的账面记录一直不太准确。2009年3月,C公司对存货进行了一次存货的清理,目的是要使存货的账面记录与实际库存相符•但因为原有的账面记录比较混乱,对存货进行实际清理后某些存货出现了400多万的盘盈,而另外一些存货则出现了400多万的盘亏,前任财务人员将盘盈与盘亏的金额相互抵减后将差额作盘盈的账务处理(盘盈的金额大于盘亏的金额约51万元)。•2011年8月市国税稽查局对C公司稽查发现C公司将盘盈和盘亏相互抵减的账务处理,稽查人员认为,盘盈与盘亏不能相互抵减,盘盈应单独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盘亏应转出增值税的进项税,盘亏的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应经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方可扣除。•请你根据相关背景资料发表你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和处理的专业意见。•公司回复•尊敬的稽查局各位领导:•这一次稽查存在问题的说明如下:•我公司2009年4月盘盈盘亏情况说明。•我公司从2008年开始使用软件做帐,由于财务人员对软件不熟练,存货管理、存货系统的使用一直比较乱,财务在2009年3月与4月期间,对所有型号做了一次梳理,在没有任何批准文件的情况下,私自通过盘盈和盘亏来调整库存,导致在2009年4月的帐上出现盘盈金额4,752,393元,盘亏金额4,245,635.88元;这次调整金额巨大,却没经过董事股东会讨论通过,也没附有相关的审批文件,当时的财务人员就做了盘盈盘亏的帐务处理;•我们在这次稽查后开了一次董事股东会,也针对此事作了回应,各股东都明确说此事并没通过股东会议讨论决定;当时的财务人员和总经理私自作了盘盈盘亏处理,其实此事项是帐务调整,并不是盘盈盘亏;公司的各位股东都认为此事项并不涉及到货物的盘盈盘亏,请稽查的领导支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1/10/19•案例五集团公司税务问题•案例背景资料:•12009年度,税务机关对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2006年至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较详细的税务稽查;该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涉及制造企业、商业贸易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酒店业、装修工程公司、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广告公司等;集团公司的股东(中国居民、5个自然人)还在境外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lslands、简称BVI)、开曼群岛(CaymanIslands)、香港等地设立公司并返程投资中国大陆;•集团公司不具体经营(即无主营业务),但早期购置一些商用物业,部分作商铺出租,部分作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的写字楼,并持有各成员企业的股份,每年向部分成员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集团公司总部每年发生超过3000万元的各项费用,集团公司拥有物业所收取的租金及服务费不能弥补集团公司发生的费用。•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主要涉税事项汇总如下(不区分公司类型):【涉税事项的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1、集团公司将其拥有的物业(集团公司已计提折旧,并按账载金额计算缴纳了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租赁给控股子公司作写字楼,面积1200多平方米,起租日为2008年1月1日,每月租金约10万元人民币(与周边同类写字楼的租金水平相当),租赁合同约定控股子公司首次支付租金的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租赁发票也于2017年12月31日开具;(集团公司按比例计算每年所计提的折旧额约156000元);•2、集团公司账面上列支了以报销车辆使用•费方式支付给10多位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车补,每年累计的金额约51万元,集团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没有制定可扣除公务费用的标准,(集团公司未代扣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3、从2007年起集团公司累计向银行借入款项约5亿元全部转给其全资子公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该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并签订借款合约,集团公司将应支付给银行的所有借款利息转嫁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在地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了全部利息费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将支付给银行的借款利息计入了各期的财务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减,累计金额约7000万元;•4、集团公司相关的明细分类账反映公司每月发放餐补给员工并存入员工的IC卡用于公司的内部食堂使用,每年累计的金额约60万元,未计算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5、税务稽查人员在抽查集团公司差旅费的有关凭证发现财务人员将公司职员旅游支出计入差旅费,涉及金额约15万元,参与旅游的人员13人;•6、集团公司总部的大堂及会议室购置了一些艺术品(字画、工艺品等),财务人员凭相关发票计入固定资产,金额共计22万元,并按10年期限计提折旧,未保留残值;•7、2007年4月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表决通过决定分配一部分利润,拟分配金额约600万元,当年5月财务人员根据董事会决议作出了相关的会计处理即[“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付利润-各股东”,]后因公司资金及其他特殊原因,直至2009年度股息一直未能支付,税务稽查人员认为无论是否支付均应按规定及时为各自然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集团公司未代扣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8、稽查人员在检查集团公司“管理费用”明细账时发现一金额较大的“学习费用”,经核实是集团公司董事会一成员(中国居民)2007年度被派往欧洲一商学院学习,为期100天,•稽查人员认为集团公司应为该董事会成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稽查人员在检查集团公司“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明细分类账发现该账户2008年度8月有一较大的借方发生额约160万元,(记账凭证附件是财务部要求核销债权的申请报告,申请日期是2007年12月29日,集团公司管理层批准核销的日期是2008年的6月23日);记账凭证显示,该发生额是从“其他应收款-工程项目部”的借方余额转入,检查人员追溯至该往来账的发生额是从2003年年初开始发生,2005年年底前一直有较频繁的发生额,2006至2008年均无发生额,经核查“其他应收款-工程项目部”是集团公司员工集资•建房的往来款,集团公司收到员工的建房集资款时,财务人员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支付集资房项目工程款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由于所集建房资金不足,公司先垫付了部分建房工程款约160万元,之后公司决定不收回所垫付的款项,财务人员作出核销债权的相关处理;税务机关认为应补缴该业务相关的税款;•10、稽查人员在抽查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产品制造厂商(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以下简称ZC公司)的销售出仓单时,发现出仓单显示的销量与当月确认的收入存在较大的差距,经核对,存在当月发出货物当月未确认销售额的情况(不属赊销、分期收款销售、委托代销或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货物等情况),2008度累计的不含税金额约1600万元;•2007与2008年度,ZC公司邀请了全国200多个代理商参加其在外地某五星级酒店举办的产品促销会议,ZC公司为部分参会代表承担了差旅费,合计金额约16万元,作“营业费用-会议费”入账;•11、ZC公司于2006年度购买了一地块(约30000平方米)准备用于兴建厂房,当年即办好土地使用